新疆塔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新政策
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科科长王冬祥介绍,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时间有所调整,由当年第一季度调整到上一年度第四季度缴纳,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年度医疗保险费实行预缴,预缴期为10月1日至12月31日,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相应待遇,基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若错过预缴期缴费的,一旦生病住院就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据介绍,除了缴费时间的调整,为有效防止小病住院、大病保养的情况发生,维护全体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同样住院起付标准,并由原来每年收取一次调整为按次收取。第二次住院以后,每次按第二次标准收取。
此次调整,还将新生儿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新生儿监护人可凭户口证明到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办理参保手续。出生100天(含100天)办理参保手续的新生儿,可享受自出生之日起到当年12月31日相应待遇;出生100天以后办理参保手续的新生儿,可享受从办理参保手续次月到当年12月31日相应待遇。据悉,在此之前,新生儿参保手续要在次年的1月—3月办理。
据了解,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范围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市的居民以及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子女。 2016年度参保人员缴费标准不变,未成年居民缴费金额80元;成年居民180元。
已经办理参保手续的居民,可于10月1日起携带参保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及医疗保险证到户籍所在的社区缴费;初次参保的居民,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一寸免冠照片三张及相关费用到户籍所在的社区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新生儿需在出生三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参保居民可享受住院及大病保险规定的相关待遇,最高支付限额为60000元,即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负担额超过大病保险起付保准,由大病保险按比例支付。
温馨提醒:广大符合加入城镇居民医保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居民,务必于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缴纳参保费用,以免过期影响个人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加重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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