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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能否多次报销

导语:生育保险能否多次报销?相信大家对这一问题都很感兴趣,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生育保险能否多次报销

  生育保险能否多次报销

救助对象需要符合的条件

凡持有南宁市常住户口或与南宁市民结婚居住在南宁市的城乡孕产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列为救助对象:(1)夫妻为低保人员;(2)伤残人员;(3)年人均收入1200元以下。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孕产妇从怀孕至产后42天内,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高危孕产妇,按《南宁市高危孕产妇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抢救,并给予医疗救助。

如遇特殊情况应由抢救单位提出申请,由南宁市危重孕产妇抢救技术指导小组审核提出诊断处理意见,并报项目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

危重孕产妇的救助费用范围包括,抢救用的药品、血液及血制品,必要的检查、手术治疗、心电监护等。

报销不“排他”可以报多次

据记者了解,农村贫困高危孕产妇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救治费用按“降消项目贫困救助”报销第一次,然后依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大病救助有关规定报销第二次,此外还可以再到县(区)民政部门按贫困人员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报销第三次,最后根据南宁市城乡贫困危重孕产妇救助项目的规定再报销。没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不能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政策,但是其他报账程序相同。

城镇贫困高危孕产妇有医疗保险的,先在医保报销,再到县(区)的民政部门按贫困人员医疗救助的规定报销,最后按照南宁市城乡贫困危重孕产妇救助项目的规定报销。未参加医疗保险的,按后两个程序报账。

【延伸阅读】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参保职工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2)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

(3)产前检查费和生产费用,当事人携带结婚证、社保卡(市民卡)及街道开具的计生证明到生育保险定点医院直接刷卡结算。

(4)申报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贴,需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供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孩子的)、出院小结等材料,于每月1-10日之间的工作日前往市医保中心生育科办理申报手续。(相关手续应在分娩后一年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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