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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胜任工作辞职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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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因不能胜任工作辞职报告范文

不能胜任工作辞职申请报告

因不能胜任工作辞职报告范文

经过慎重考虑,我决定向公司提出辞职,并对此造成的不便表示遗憾!为了对xxx总多年来给予的重用和信赖表示感谢,我郑重承诺:

在诸多公司员工辞职的原因中,不能胜任目前的工作,是最为常见一种。以下辞职报告范文,仅供参考。

因不能胜任工作辞职报告范文(一)

经过慎重考虑,我决定向公司提出辞职,并对此造成的不便表示遗憾!为了对xxx总多年来给予的重用和信赖表示感谢,我郑重承诺:

1 我的离职及其相关程序完全服从公司的决定,该如何办理只需知会我一下就可以了。

2 在没有离职离岗之前,尽自己最大的能力做好本职工作和xxx总xxx交代的其他工作

3 在离职离岗之前,不在别的公司就职;在工作时间之内,不做私活

4 严格遵守公司相关的规定

在xxxx公司xx年多时间,对于xx总给给予的兄弟般的关照心存感激,我本人也确实对这份工作及这份知遇之恩付诸愚忠,在选择离开的时候,我问心无愧,我更敢肯定的说,对于在公司的工作,我做到了兢兢业业,恪尽职守。

提出离职是因为我觉得自己能力有限、精力不足,无法再为公司创造出更高的效益了;还有就是个人心情纠结,情绪抑郁,想换一个环境做些自己想做的事情。或许我的离开也是公司计划之中的事,理由都不重要,但我有必要说出实际情况!

最后祝愿公司健康成长,事业蒸蒸日上!也祝愿总健康快乐,平安幸福,万事如意!!

因不能胜任工作辞职报告范文(二)

尊敬的领导:

您好!

首先,非常感谢您这两年多来对我的信任和关照。由于个人不能胜任目前的工作,今天我在这里提出辞职申请。

这段时间,我认真回顾了这两年多来的工作情况,觉得来公司工作是我的幸运,我一直非常珍惜这份工作,这期间公司同事们对我的帮助在此表示诚挚的感谢,同时对我的离去给公司带来的不便表示深深的歉意。因为个人情况,不合适在本公司继续工作,所以我决定辞职,请领导批准。

请您谅解我做出的决定,也原谅我采取的暂别方式,我希望我们能再有共事的机会。我会在上交辞职报告后2-3周后离开公司,以便完成工作交接。 在短短的两年时间内,我们公司已经发生了巨大可喜的变化,我很遗憾不能为公司辉煌的明天贡献自己的力量。我只有衷心祝愿公司的业绩一路飙升!公司领导及各位同事工作顺利!

此致

篇二:不能胜任岗位的辞职报告

不能胜任岗位的辞职报告

来**近8月了,在这不长的日子里,感慨这段工作生活,怀念一路走来相伴的同事, 这8个月来,我为公司做了什么?能为公司做什么?我一直在问自己,这是我想要的生活么?是适合我发展的平台么?在这近8个月的日子里,做过两个职位,手中的事物渐渐从陌生变为熟悉,办事也由茫然失措到得心应手,虽然制度的不断更新变化让人总是措手不及,但也总算慢慢适应了下来。 我承认我是一个很怕安逸的人,但对于公司对我的再次岗位调整,我觉得我真的是适应能力有限,这是我提出辞职的原因。

对于上面的言词是我的心里话,有什么表达不恰当的请多包涵,对于我的工作总结如下:

1.编制包装任务书,能做到及时准确

2.参加发货进程会议,能做到及时传达会议内容

3.做到及时与业主和设计院沟通,kks编码及标识要求的问题,做到及时沟通

4.标牌加工及部分标牌设计,符合合同及任务书的要求,及时设计与采购,保证做好准备工作

5. 仪表(略)

6. 备件任务书,及时准确

7. 故障件处理单(略)

8. 技术问题反馈及处理单(略)

9. 对于实际采购与协议不符合的问题,及时找相关负责人找出解决方法

从7月至今,一共做了73个新的任务书,完善改版的任务书有80多个,备件任务书41个,处理过的故障件处理单100多个,生产类采购申请单30多个,技术资料更改单70多个,技术问题反馈及处理单170多个,现金借款申请单 1个,银行借款申请单 4个,财务票据递交记录单 1个,采购类发票核销单 4个,其他费用核销单 1个,户用资料审批单 37,产品发货控制单100多个,生产任务单58个等等

8个月的时间,我就要离开**了,我要向在这8个月的日子里,给予我帮助的领导和同事们说声谢谢,谢谢你们!

离职原因:

对公司安排的生产部“仪表调度”一职,不能胜任!

篇三:企业如何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

企业如何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

辞退员工的权利有很多种,但是在长期为企业提供顾问服务的过程中,遇到最多是一种辞退是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当员工的工作表现不佳,能力不够时,企业才会考虑辞退员工。但是在这个辞退过程中,经常会发生争议。企业说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员工说自己的能力符合企业的要求,两者之间对是否不能胜任工作达不成一致性的意见,从而发生争议。而一但发生争议,员工是否不胜任工作,其举证责任在于企业,所以最终是要求企业拿出确凿的证据来证明,员工确实不胜任工作。那么,哪些证据可以证明员工不胜任工作呢? 案例:销售业绩团队倒数第一名,是否不胜任工作?

王小姐是一家房地产销售企业一销售项目的员工,两个月内,王小姐的销售量都居于团队的倒数第一名,但每个月都能成交两单。企业认为王小姐的销售业绩不符合企业要求,按照末位淘汰制的法则,对王小姐进行了辞退。王小姐认为自己的销售业绩虽然不佳,但是工作努力积极,而每月皆有成单,在此情况下,不应该属于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遂提出仲裁申诉,请求撤辞退,继续履行合同。

仲裁结果:

撤销辞退的决定,继续履行合同。

律师分析:

末位淘汰制,不完全符合不胜任工作的辞退理由。末位,只能说明员工的销售业绩是最差的,但是团队表现最差,跟不胜任工作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对于销售人员来说,定销售指标,并进而规定完不成销售指标者,属于不能胜任工作。有了这样的规定之后,才能依据员工的销售量,对比销售指标,从而认定员工是否不胜任工作的情况。单纯地依据员工的销售量最差,是不能一步得出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的结论的。

案例:一次不参加会议,是否属于不胜任工作?

李小姐是一家物业企业的副总,一年来工作尽心尽力。2008年初,企业高层召开重大会议,李小姐因为私事未能出席,引起企业总裁的不满,经企业高层决定。以不胜任工作为由,对李小姐予以了辞退。李小姐十分愤怒,提出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最终李小姐获得了五十万的赔偿。

律师分析:

本案中对李小姐不胜任工作的认定,就十分的随意和不负责任。员工不胜任工作,是员工工作表现不符合工作岗位的要求,不能达到该工作岗位所要求达到的目标,或者其工作能力不能完成核定的工作任务。所以企业最终高额赔偿,也是因为自己的随意行为而需要付出的代价了。

案例:工作中弄虚作假,是否属于不胜任工作?

王小姐属于一医药代表,在自己的销售报表中,为了获得高额的佣金,进行了虚假的陈述。在获得佣金之后,这一行为被企业审计出来了。企业认为王小姐作为医药代表,采取这种行为侵害了企业的利益,遂以王小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对其进行了辞退。王小姐不服,申请仲裁。最终仲裁决定王小姐的行为违反了职业道德,虽然不属于不胜任工作的表现,但是其行为本身失去了作为医药代表的意义,损害了企业的利益,故裁决企业的辞退行为固然对王小姐的行为性质认定错误,但辞退行为并无不当,从而驳回了王小姐的申诉,维持了企业的辞退行为。

律师分析:

本案中王小姐的表现明确属于一种欺诈企业的行为,而且其欺诈的目的在于侵占企业的财产。这种行为属于一种严重的违纪行为,企业在规章制度中,应当将这种行为定性为一种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并进而约定辞退的权利。这样的话,发现这种行为,辞退员工是不需要付经济补偿金的。但是如果认定这种行为属于不胜任工作的行为,则辞退之后还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本案中,企业在认定王小姐的行为性质时,确实存在一定的失误。所幸仲裁决定还是本于实际情况,支持了企业的行为。

综论:

不胜任工作,作为一种对员工工作行为表现的认定,需要企业尽到自己的举证责任。这种举证责任,不能通过其直接上司的口头认定得出结论,而需要要有具体的规定,具体的工作表现,甚至具体的数字来认定才行。

具体来说,不能胜任工作的认定结论,需要以下几个方面的支持:

1, 企业的规章制度规

企业在规章制度中,应当对不胜任工作着一模糊性的法律概念,基于自己企业的实际情况,作出细致性地表述,要具体罗列出哪些行为属于不胜任工作的表现,有了这个,对于后期对不胜任工作的认定,会有很大的帮助。

2, 对员工的考核结论

不胜任工作,需要有员工的考核结论作为依据,而且这一考核结论需要对员工进行告知方可。没有告知的考核结论是没有法律效力也没有证明效力的。员工可以不认可考核结论,但是企业不能不告知员工考核结论。

3, 员工工作中表现的具体罗列

对于员工不胜任工作这一结论,需要从员工的工作表现中具体体现。所以企业要对员工的工作表现做一个概括性的表述,这一表述要体现出员工的哪些行为,使企业认为不能胜任工作。这些表现无需员工认可,但是企业应当进行总结,以求在后期仲裁或者沟通的过程中。使企业的不胜任工作这一结论,能够足够的实际表现支持。

4, 员工的主管表述

这一证据虽然不足以作为凭据, 却可以影响中立者对员工工作表现的评定和判断。

5, 客户的投诉记录

员工工作不能胜任工作时,一般情况下,也会受到客户的投诉。对于这些投诉记录,企业需要保存完整,以备证据之用。

篇四:不能胜任工作与相关问题浅析

“不能胜任工作”及相关问题浅析 一、该如何理解“不能胜任工作”?

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对“不能胜任工作”的表述是:“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

从字面含义来看,“不能胜任工作”其实就是指经考核后,劳动者因能力欠缺或其他原因完全或部分不能达到既定的考核目标,例如劳动者不能及时地完成工作任务、未充分履行岗位职责等等;在企业管理中需要有一个关键依据来认定——考核制度,考核制度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用工双方明确岗位职责;

2、单位履行告知义务,让员工知晓公司的考核制度以及考核方式;

3、公司对员工考核的核心需紧紧围绕第1个条件即岗位职责进行。

二、单位因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合同需要履行哪些程序?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从上述法律条文可以看出,单位以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履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程序,否则的话,将被视作违法解除。至于培训形式,可以多样化,但必须是围绕工作职责及提高工作技能展开的;调整的工作岗位要与原岗位相似、相匹配,要体现合理性。

从实操层面来看,因“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以下步骤依此进行:

一、要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考核标准/制度,具体可以包括考核目标、方法、结果等。考核标准/制度是认定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另外,由于直接涉及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所以在制定考核标准/制度时,单位应当经过民主公示程序,征取职工和工会意见。

二、“不能胜任”,即经过第一次考核,被证明未达到考核目标。

三、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在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后,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四、“仍然不能胜任”。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调岗后,再次经考核,仍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

五、单位依据“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三、要注意区分其他与“不能胜任工作”近似的情况

第一、“不能胜任工作”与“末位淘汰”的区别。

“末位淘汰”在很多大型公司中很为盛行,其与“不能胜任工作”有很多类似之处,例如:都需设定一定的考核标准,而且都是通过考核进行人员的流动/异动或重新配置;

但是,“不能胜任工作”与“末尾淘汰”在考核方法、考核目的等方面还是存在明显的区别:

1、末尾淘汰制通过考核后只是将企业内部现有人员的能力进行从上到下的有序排列,处于末尾的`员工将被淘汰,淘汰掉的完全有可能是能胜任工作的员工,而不能胜任的员工则并不一定会被淘汰;

2、不能胜任工作的考核则是设定一个合格标准,经考核后超过该标准的即为胜任工作,未超过的则为不胜任,被证明不胜任后用人单位首先应当对其进行培训或调岗,帮助员工胜任工作而不是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再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才会被解除劳动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及事由,都有着严格的限制和明确的规定;而“末尾淘汰制”并未得到法律认可,因此,作为一种非法定事由,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很难操作,也得不到支持。

第二、“不能胜任工作”与 “消极怠工”或“不服从工作分配”。

“不能胜任工作”,是主观上有努力工作的愿望,但客观上由于智力、体力、技能等各方面的原因而无法完成工作,属于能力问题。简称:欲而不能。

“消极怠工”或“不服从工作分配”,是客观上能做好、能合理配合,但在主观上不愿意做好、工作态度上不愿意配合,属于违纪。简称:能而不欲。

所以用人单位在遇到类似情形的时候,首先要分析“为什么”?即分析目的未达成的原因是什么?是员工在知识跟不上、技能未达标、体能明显不适应,还是主观上、工作态度上不愿意、不配合。若同一员工在同样的工作环境、工作条件下,前段时间能够顺利的完成指标,后段时间则不能,这或许就不是工作能力的问题了,应该是工作态度的问题。

单位在理清各自界限及分析原因后,可进而确认属于哪一种情形,并可采取适当、合理的解决方案。

篇五: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案例

王某于2009年10月27日进入上海A公司工作。同日,A公司、王某签订期限至2012年10月26日的《劳动合同书》,约定试用期至2010年1月27日止。2010年7月8日,A公司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决定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2010年7月15日,王某向上海市某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裁决做出后,A公司不服,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判令不恢复劳动关系、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等诉求。A公司诉称:王某对于其从事的工作岗位缺乏必要的电脑操作技能,不懂SAP系统操作,多次出现工作失误,难以胜任公司工作。而王某辩称:A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不胜任工作。其不同意A公司的上诉请求。

原审法院认为,A公司、王某之间劳动合同是由作为用人单位的A公司做出决定而解除的,根据法律规定,A公司应对其所主张的解除理由承担举证责任。A公司主张王某不能胜任工作,A公司应举证王某存在不能胜任工作的事实,且A公司已对其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但王某仍不能胜任工作。A公司就其主张提交《关于将王某退回人力资源部的报告》为证,王某对此不予认可。因该证据的制作方为A公司,而A公司既未能就该证据的真实性进一步举证证明,又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以印证该证据所述内容,故对该证据,原审法院不予确认。A公司凭其主观猜测主张劳动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但未能举证证明合同存在客观上已无法履行的情形,故对A公司该主张,原审法院不予采纳。A公司未能就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举证证明,故王某主张A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并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原审判决后,A公司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A公司向二审法院提供公司ERP学习资料(A公司称ERP为SAP系统的一部分),旨在证明公司曾就该学习资料对王某进行过培训。王某对该证据有异议,称其从未见过。因仅凭学习资料不能证明A公司曾对王某进行过培训,A公司又无其他证据可证明其主张,故对该证据的证明力二审法院不予认定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解:

本案主要有以下法律要点:

l 企业因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要有完整的“考核—经过培训或调岗—考核”的程序;

l 用人单位对解除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

1)A公司以王某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后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以后仍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与其劳动合同,A公司对其主张应负举证责任。A公司就其主张提交《关于将王某退回人力资源部的报告》为证,但是,该证据的制作方为A公司,而A公司既未能就该证据的真

实性进一步举证证明,又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以印证该证据所述内容,故对该证据,法院不予确认。

2)当劳动者的工作能力不能满足所从事的岗位时,用人单位并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而是要经过一个法定的前置程序,即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岗。A公司向二审法院提供公司ERP学习资料,旨在证明公司曾就该学习资料对王某进行过培训。但仅凭学习资料不能证明A公司曾对王某进行过培训,A公司又无其他证据可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故对该证据的证明力二审法院不予认定。

3)A公司提交的证据存在瑕疵,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项规定,A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操作提示:

企业合法解除能力不足、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必须保留以下证据材料:

1)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相关证据,比如岗位考核制度、考核任务书、考核结果,或者经劳动者确认的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相关材料;

2)对劳动者进行培训的培训记录,如培训登记表、培训费用原始凭证、培训总结、培训考试试卷以及记录劳动者培训过程的照片或者录像等;

3)劳动者经过培训后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再次被用人单位确认不能胜任工作的相关证据;

4)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相关证据;

5)通知工会的证据,包括工会签知、收到的签字文档;

6)用人单位将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送达劳动者的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