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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保全申请书精选

申请书1.99W

撤销,指取消;从法律上取消。下文是申请书网整理的撤销保全申请书精选,希望能帮助到你。

撤销保全申请书精选

撤销保全申请书精选(一)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请求事项:

一、解除XXX第2344号民事裁定书确认的财产保全事项。

二、请求退回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存折。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接受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交账号为XXX、户名为XX、开户行为XXX的存折进行财产保全担保。

贵院以XXX第23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财产保全申请。 现因申请人须取回提供担保的存折,特申请贵院解除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冻结,请予准许。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撤销保全申请书精选(二)

申请人:***,男,1962年6月2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宁明县那堪乡***村**第**村民小组。

申请人:***,男,1962年6月2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宁明县那堪乡***村**第**村民小组。

被申请人:***,男,1962年6月2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宁明县那堪乡***村**第**村民小组。

被申请人:***,男,1962年6月2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宁明县那堪乡***村**第**村民小组。

请求事项:

要求撤回对被告的桂FAX0**普通二轮摩托车进行查封、扣押。

事实与理由:

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桂FAX0**普通二轮摩托车进行扣押。现因我们已经与被申请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此致

  宁明县人民法院

撤销保全申请书精选(三)

申请人:王宏,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广东XX县人,住广东XX县XX镇新湖街1号,身份证号44092319630XXXXXX

申请事项:申请解除对申请人名下的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XXXX大厦1301-1307房及负一层09号车位的'查封

事实与理由:

关于李婧诉王宏离婚纠纷一案,贵院于20XX年10月14日以(20XX)茂X法民初字第XXX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申请人名下的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XXXX大厦1301-1307房及负一层09号车位。

贵院于2012年1月17日作出(20XX)茂电法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下称“一审判决”),其中判决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XXXXX大厦1301-1307房及负一层09号车位归申请人所有。

李婧不服贵院一审判决,上诉至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3日作出(2012)茂中法民一终字第XXX号《民事裁定书》(见附件),裁定:“准许上诉人李婧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该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此,贵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亦发生法律效力。

因此,贵院对申请人人名下财产保全已没有必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等相关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解除对申请人名下的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XXXXXXX大厦1301-1307房及负一层09号车位的查封。

此致

  广东省XXX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