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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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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社区服刑人员,是指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以及法律规定实行社区矫正的其他罪犯。

第三条 社区矫正工作坚持惩罚犯罪与教育矫正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维护社会稳定与促进社区服刑人员再社会化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刑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社区服刑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协助落实社区矫正措施。

鼓励、支持志愿者、志愿者服务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帮扶工作。

依法设立的社区矫正协会,依照章程参与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帮扶工作。

第二章 社区矫正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县(市、区)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社区矫正机构(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社区矫正,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

(二)办理接收和解除社区矫正手续;

(三)组织和实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

(四)组织和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

(五)组织和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社会适应性帮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第八条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由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组成。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忠于职守,严守纪律,清正廉洁。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 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由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所的公务员担任。

下列执法事项应当由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办理:

(一)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

(二)社区矫正的执行宣告和解除宣告;

(三)社区矫正监督管理事项的审批;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考核奖惩。

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社区矫正工作证件。

第十条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组织下,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县(市、区)政府公开招聘的社会工作者;

(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接受委托的社会组织派出的人员。

县(市、区)政府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保证社区矫正工作需要。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培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

第三章 矫正执行

第十二条 社区矫正机构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的委托,开展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全面了解核实情况,公正作出评估结论,及时向委托机关提交调查评估报告。

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三条 对决定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其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交付执行,并在交付执行前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法律教育。

第十四条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社区服刑人员接收手续,指导司法所制定矫正方案,落实监督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司法所应当为社区服刑人员确定矫正小组,并与矫正小组签订社区矫正责任书,根据小组成员所在单位和身份,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矫正小组组长由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担任,成员包括社区民警、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代表、社区服刑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代表、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社区服刑人员为女性的,矫正小组应当有女性成员。

矫正小组成员按照社区矫正责任书履行下列义务:

(一)督促社区服刑人员按照规定向司法所报告有关情况、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遵守有关监督管理规定;

(二)定期向司法所反映社区服刑人员遵纪守法、日常生活、工作学习等情况;

(三)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有违法犯罪或者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向司法所报告;

(四)协助司法所开展教育帮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