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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垃圾收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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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那么制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农村垃圾收费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农村垃圾收费管理制度

农村垃圾收费管理制度1

一、清扫保洁

1、工作责任:保洁员对卫生责任区内产生的垃圾每隔两天按时清扫,不定期巡回保洁。同时也要对违规投放垃圾等行为进行制止,并对违规人员进行劝导,讲解保洁制度,以达到宣传教育的目的。

2、工作标准:清扫保洁工作必须达到四无,即无堆积物、无果皮纸屑、无污泥恶臭、无人畜粪便,做到路面、河道、沟渠内无明显可视垃圾,无卫生死角。

3、工作纪律:清扫保洁人员要服从管理,认真操作,文明清扫,做到不漏扫,不丢段。

二、垃圾焚烧

1、垃圾焚烧人员每隔两天对焚烧炉内的垃圾进行焚烧,不定期清理焚烧炉内残留物,确保“户保洁、集中处理”运行模式落实到位。

2、焚烧对象为各个保洁员所负责的焚烧炉,确保焚烧炉内无垃圾外滋。

三、卫生管理费收费标准

1、卫生费收费标准:不以盈利为目的,限定在保洁员支出范围内确定收费标准,常住居民按12元/人/年收取,村民应按规定自觉交纳卫生管理费。

2、卫生管理费由村民小组长负责收取,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管理,对收费情况以组为单位,在村务公开栏中公示,。

3、卫生管理费收费标准如需调整,按“一事一议”召开户长会,征询群众意见后具体落实。

农村垃圾收费管理制度2

一、收费原则

按照“政府主导、乡镇主抓、村级组织、群众主体”的原则,倡导文明卫生的生活习惯,在“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模式下,逐步实现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着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群众生活质量、保障人民健康、促进乡风文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依据“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各村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2元收取农村生活垃圾保洁费,按年度一次性收取。

二、收费方式与支出

由村委会负责收取保洁费并出具相关凭证,收取保洁费主要用于垃圾的清扫、收集、清运、购置公共场垃圾桶及设施。

三、收费管理

1.要加强组织领导,由镇统一制定规范的收费倡议书、收费标准、收费公示、《村规民约》等管理制度,并成立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组,村党支部书记任组长,村委主任(副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其他两委成员及村民小组长组成。

2.各村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组对本村的垃圾治理工作进行指导、管理、总结,并通过村务公开栏公示每季度评比结果,并对保洁员工作情况进行定期督查。

3.镇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不定期对各村农村生活垃圾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不作为、不落实的进行通报,并将村庄环境卫生情况列入村干部年终绩效管理考评内容(详见附件)。考评以镇卫健办统计20xx年度年末常住人口为基数,考核以镇会计代理中心入账凭据为准,20xx年9月30日之前完成80%以上(含80%)农村生活垃圾保洁费收缴的村给予配套奖励(此奖励用于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专款专用),1000人以下村给予配套奖励1万元,1000—2000人村奖励2万元,2000人以上的村奖励3万元;奖励村主干各2000元。对完成95%以上村另奖励1万元;对80%以下的村扣村主干各500元;到10月31日前未达80%的村扣村主干各1000元,村主干不得参与20xx年度评先评优;对未完成任务的村实行与下拨款挂钩,即从20xx年11月份起停止下拨各种款项。

4.镇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不定时对各村落实情况进行督查、通报,并将保洁经费的收缴工作及村庄环境卫生情况列入村干部年终绩效管理考评内容,总分10分。

(1)10月31日前完成80%以上(含80%)得3分,未达80%不得分;

(2)村庄区域未发现生活垃圾得4分,被督查且未清理一次扣0.5分,扣完为止;

(3)村庄排水沟未发现恶臭水得3分,被督查且未处理一次扣0.5分,扣完为止。

四.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试用一年。

农村垃圾收费管理制度3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全面推行垃圾收费制度,建立农村垃圾收集与集中处理的良性运行机制,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指导意见》(豫发改收费〔20xx〕3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征收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农村人口在日常生活、生产中产生或为农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农村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集中无害化处理而发生的有关建设和运行费用。

第三条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按照属地管理、谁产生谁付费、谁受益谁负担和有偿服务的原则,为区域内的单位、企业、工厂及农村居民提供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等服务。

第四条凡在本县行政管辖范围内(不含县城区)的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农村常住人口(包括暂住人口),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收入状况、垃圾处理成本和征收对象承受能力等因素,参考《卢氏县城市生活垃圾收费标准》适当降低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具体标准是:

(一)农村居民征收标准

对农户和纳入暂住人口管理的居民,按实有人口每人每月收取1元。

(二)单位征收标准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含私有企业)按在职职工人数(含固定工、临时工)每人每月2元征收。

(三)营业性场所征收标准

1.超市、商场、建材五金、家用电器及维修店、药店、照相馆等营业店铺,按营业面积征收,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1元/㎡/月;100平方米以上,0.8元/㎡/月。

2.酒楼、饭店等餐饮业按营业面积征收,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1.2元/㎡/月;100—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1元/㎡/月;300平方米以上,0.8元/㎡/月。

3.农贸市场、集镇摊点每摊2元/天/摊位。

4.娱乐业(歌舞厅、台球厅、网吧、洗浴业、美容美发)等场所按营业面积征收,1元/㎡/月。

5.宾馆、旅社、招待所等旅店业按实际床位,2.5元/床/月。

6.车站、对外营业性停车场60元/月。

7.农村畜禽养殖场按照以下标准执行:300头(含300头)以下的养猪场、100头(含100头)以下的奶牛场、200头(含200头)以下的肉牛场、5000羽(含5000羽)以下的养鸡场,30元/月;300-1000头(含1000头)的养猪场、100-500头(含500头)的奶牛场、200-1000头(含1000头)肉牛场、5000-15000羽(含15000羽)的养鸡场,100元/月;1000头以上的养猪场、500头以上的奶牛场、1000头以上的肉牛场、15000羽以上的养鸡场,300元/月。大、中体型的家畜养殖场参照养猪、养牛养殖场标准执行,家禽养殖场参照养鸡场标准执行。

第六条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征收,统一收缴到县财政非税收入资金专户,各乡镇政府要对票据管理、收入及时上缴,明确部门专人负责。

第七条各乡镇要建立完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支通报制度,坚持每季度通报一次,并在每季度末将收支情况报送县城市管理局,县城市管理局要定期对各乡镇生活垃圾收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纳入全域无垃圾治理工作考核目标体系。

第八条对享受国家长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烈属、和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低保人口、五保户、重度残疾人口等弱势群体,凭民政等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予以免缴。

第九条县城市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各乡镇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

县财政、审计部门对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严禁挪用、截留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条各乡镇政府应严格按照标准征收垃圾处理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否则,依据有关法规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征收单位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卢氏县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8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