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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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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化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化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化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1

根据《关于中小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使用的通知》,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为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存放、安全使用,学校经研究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1、学校的危险化学品由化学实验室管理,化学实验室设危险化学品专柜进行保管。

2、危险化学品的保管实行专人专库双锁管理,保管员应忠于职责,认真细致,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操作规程,严防偷盗、水灾、火灾等事故发生。

3、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不得离开实验室且仅限于教学实验使用,一律不准外私人借用,坚决制止危险化学品向外借和流向社会。

4、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必须经学校领导批准,入库,管理和使用前后都必须有准确详细的记录,使用后剩余部分应及时归还。做到帐物相符。

5、学校将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实验室的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理,要求管理人员每月清点危险化学品一次,每次清点要有详细记录。

6、危险化学品的范围见国家化学药品及化学试剂目录。

化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天津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津政令第11号)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开大学滨海学院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使用、存放、处置以及相关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气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等。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

(一)以危险化学品为主要实验原料、辅料的;

(二)使用剧毒化学品的。

第五条我院危险化学品实行学院、系、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职责分工如下:

(一)保卫处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网络及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技术安全工作;

(二)相关系、实验室等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

(三)各使用单位须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各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和运输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采购必须通过具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的单位购买。危险化学品采购,必须执行公安部颁行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58-93),严禁私自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公司采购。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装卸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禁违章作业。需单独运输的决不能混载;不允许暴露运输的,运输过程中必须装入安全器具。货到要逐件检查,防止漏、丢、错等事件发生,办好交接手续,及时入库。剧毒化学品的购买、运输,根据公安部《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执行。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实验室需购买易制毒品、剧毒品的.,须经学院批准,经网络及实验室管理中心审核汇总,报保卫处备案后,到公安部门统一办理许可购买手续。需购买药品的,须经学院批准,经网络及实验室管理中心审核汇总,报保卫处备案后,到药监部门统一办理许可购买手续。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岗位责任制,逐级签订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责任书,做到安全管理责任到人。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并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二)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人员经本单位专业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操作;

(三)使用剧毒化学品从事实验的人员在接受相关部门的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四)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的学生,在实验前,应接受专业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

第十二条使用危险化学品必须做到“四无一保”,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时,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操作。实验人员要严格遵守相关操作规程,做好实验记录并备案。

第十三条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时,实验人员要严格掌握危险化学品的化学性质、特征、毒理等,做到细致准备,规范操作,避免可能造成的燃烧或爆炸事故。发生化学品撒漏,应采用适当方法,及时清理。

第十四条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时,必须在实验室的通风橱内进行,

实验人员要按规定穿着防护工作服,佩戴防毒口罩或防毒面具。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购买、接收、转让易制毒品、剧毒品。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存放

第十六条危险化学品应在存储容器外加贴带有品名的标签,根据其特征分类保存。存储容器较多时,可将盛有同一类危险化学品的容器集中存放在一个盒子内,并在盒子外加贴标签,用毕及时放回原处。不允许未加贴危险化学品品名的试剂瓶随意摆放;不允许危险化学品露天存放,不得在高温、潮湿、漏雨的环境下存放。

第十七条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处存放。

第十八条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要严格按类别存放保管,并设置明显标志,严禁在实验室内超量存储。

第十九条实验人员要定期对实验室存放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检查和清理,防止因变质、泄漏或被盗而引发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的存放保管应由专人负责,加锁存储,并建立危险化学品使用台账。

第二十条移动危险化学品一定要将包装瓶放置在完好可靠的容器内搬

运,防止因脱落、碰撞而引发事故。

第二十一条严禁在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动火。需动火作业的,须报保卫处审批。动火作业前应进行风险分析,制订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设置监护人员。

第二十二条实验室使用高压气瓶要套有防震垫圈,直立放置并用固定链固定稳妥。要远离热源,避免暴晒和强烈振动。气瓶每次使用完毕后都要进行漏气检测。

第二十三条存放高压气瓶要分类保管,合理放置,易燃气体和助燃气体钢瓶必须分开放置。一般情况下,实验室内存放的高危(易燃、易爆或有毒)气瓶数量不得超过2瓶。

第二十四条在搬动高压气瓶时,应装上防震垫圈,旋紧安全帽,以保护开关阀,防止其意外转动,并减少碰撞。在搬运充装有气体的高压气瓶时,可用特制的小推车或用手平抬及垂直转动。严禁用手执着开关阀移动气瓶。

第五章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处置

第二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处置本单位产生的废弃危险化学品。无法自行处置的,应委托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认可的专业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丢弃危险化学品废弃物。

第二十六条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由相关系派专人负责回收处理,严禁将实验产生的危险化学品残渣、废液倒入垃圾箱或下水管道,严禁将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在室外随意堆放。

第二十七条实验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应按环保规定分类处理。实验室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种类分别设置废液桶,并将有机溶剂类、氯族类、重金属类等有毒有害物分开存放,集中处置。

第二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暂存、运送和处置,要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不得非法转移和运送。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生产、使用、销售、贮存、运输危险化学品。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的,学院将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理;造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置。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学院保卫部、网络及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化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顺利进行,保护校园环境,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购买、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危险化学品包括:

(一)列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剧毒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中的335种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确定和公布的其他剧毒化学品;

(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5号令)规定的三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国家确定和公布的其他易制毒化学品。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行学院、中心、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

(一)学校成立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实训中心与设备管理处、人事处、科研处、保卫处、及相关学院(系)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检查、监督和管理,制订有关管理规章制度,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监督相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

(二)学校相关系部处室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并设定专职管理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学院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规、制度,督促指导操作人员安全操作,全面了解掌握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详细台账,做到帐、卡、物一致。

(三)实训中心根据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具体情况,做好危险品领用和使用记录,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人员岗位职责、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安全责任书等,经学院(系)审核确认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五条全校从事危险化学品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应同时接受上级环保、卫生和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申购与报废

第六条学校危险化学品申购实行归口管理,由实训中心与设备管理处统一办理公安机关核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登记证》和《剧毒(易制毒)化学品购买使用证》,协调申购有关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采购。

第七条实验室购买剧毒(易制毒)化学品,须遵循以下工作流程:

(一)提交申请。申购实验室填写《黔西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申购表》,内容包括使用责任人、使用场所、用途、用量、操作规程、安全措施、废物处理等;拟购危险化学品使用责任人提交安全责任承诺书;申购实验室提供有资质供应商资料。

(二)单位审核。学院主管领导核实同意后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实训中心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同意后,向公安机关提交申请。凡购置剧毒化学品的实验室,必须同时向保卫部和环保办申请备案。

(三)公安机关审批。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后,印制发放“剧毒(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四)购买供货。根据“剧毒(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申购实验室与供应商联系供货,由供应商或有资质的运输公司负责送货上门,同时将“剧毒(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复印件反馈给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存档。

第八条申请进口剧毒(易制毒)化学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任何实验室不得私自接收校内外单位转让和赠送的剧毒(易制毒)化学品,也不得向校内外单位转让和赠送剧毒(易制毒)化学品。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存放与使用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必须存放在学校专用仓库(黔西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危险化学品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存放地点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湿、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第十三条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

第十四条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第十五条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第十六条剧毒化学品必须在配备防盗报警装置的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严格实行双人收发、双人记帐、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的“五双”制度;标签要有鲜明、醒目的标志,要有专用的量器及分装器材;移交时,凡不是原包装或是已启封的,都必须称量实重。

第十七条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库房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力量和灭火设施以及通讯、报警监控装置。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获得上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权益保障参照《使用有毒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352号令)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教学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是分管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直接责任人。使用和保管剧毒化学品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熟悉所接触物品的性质、操作规程和防护急救常识。凡学生实验使用,必须有实验室专职人员负责领用、保管,分发学生实验用量一般不得超过当天使用所需量。学生实验操作时,要有指导教师亲临现场指导,并作好每次使用情况的记录。

第二十条在学校危险化学品仓库领用化学品,须填写“黔西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危险化学品仓库化学品申请报告单”,详细注明品名、规格、数量和用途说明,并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必须双人领用(其中一人必须是经书面批准的指定管理人)。

第二十一条剧毒化学品必须以一次实验的用量领取,且在当日进行实验前领取;领取后的剧毒化学品应放入具有明显标志的专用容器内;领取后须尽快返回实验室,严禁随身携带、夹带有剧毒化学品出入其他单位和部门。实验室使用剧毒化学品时,必须一次全部消耗或反应完毕,做好实验记录并备案。如果没有一次全部消耗或反应完毕,必须及时将剩余剧毒化学品归还学校危险化学品仓库,并做好称量登记。实验室严禁存放剧毒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二条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管理及费用支出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危险化学品的事故应急救援

第二十三条相关单位应严格危险化学品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检查,查找安全隐患,杜绝事故发生。

第二十四条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如发现有丢失、被盗等情况,必须保护现场,立即向保卫部报告。

第二十五条实验室应当制定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剧毒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保卫部、环保办备案。

第二十六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预定应急救援预案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立即报告保卫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环保办。

第二十七条对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相关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实验室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并醒目张贴,严格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