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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检部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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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品检部门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品检部门管理制度

品检部门管理制度1

一、目的:

为了保证公司所购外购件以及公司生产的产品材料质量符合要求,部门人员能严把质量关,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品管部各级管理人员及全体员工。

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三、职责

总 经 理——负责对本制度的批准及争争议问题的最终裁决

品管部经理——负责对本制度的制定、修改及实施监督。

品管部组长——负责对本车间范围所有人员的培训及监督执行。

品管部各员工——负责执行本制度。

四、车间检验人员的规定

1、检验员根据各自车间、流水线的安排进行工作;

2、按时上岗,不得早退、不得请假,如有事应及时告之办公室,并由办公室人员组织安排人员顶岗、替岗;

3、下班前做好本班工作,及时清理、清扫工作区域的脏污,切断电源。

五、来料检验规定

1、对外购紧固件的检查:对每月采购回来的紧固件必须做一次不定期的抽检,抽检比例为5%,检验标准参照来料检验规范中的规定,并同时检查包装内是否有合格证等相关的质量证明。

2、对外购型材的检查:对每月采购回来的型材必须做一次不定期的抽检,抽检比例为10%,检验标准参照来料检验规范中的规定,并同时检查型材表面是否有材质标识及生产厂家的标识等相关证明,供货商应能不定期的提供所购材料的合格证明书。

3、对外购铸件的检查:对每月采购回来的铸件必须做全检,检验标准参照来料检验规范中的规定,并同时要求供货商应能不定期的提供所购材料的合格证明书。

4、对外购电气件的检查:对每月采购回来的电气件必须做一次不定期的抽检,抽检比例为10%,检验标准参照来料检验规范中的规定,并同时检查电气件是否有相关标识及生产厂家的标识和3c标识等相关证明,供货商应能不定期的提供所购电气件的合格证明书。

5、对外购轴承,油封等的检查:对每月采购回来的型材必须做一次不定期的抽检,抽检比例为20%,检验标准参照来料检验规范中的规定,并同时检查外购件合格证及生产厂家的标识等是否齐全,供货商应能不定期的提供所购材料的合格证明书。

6、对外购油漆的检查:油漆外包装上合格证及生产厂家的.标识等是否齐全,是否在有效期内。

六、成品、出料检验规定

1、各检验员,对半成品、成品的检验,必须按照技术标准或合同要求进行检验。

2、检验员如发现不按操作规程进行生产,产出的半成品、成品出现质量问题,本产品不予判合格,并将质量问题和质量记录及时汇报有关部门。

3、检验员在检验半成品、成品中,如发现质量问题,本产品不予入库,否则造成退货现象,均由本人负责。

4、检验员由于工作不认真或盲目处理半成品、成品,检验如出现质量问题,均由本人负责。

5、检验员必须认真检验半成品,成品(如检查各部位紧固、连接等)都作相应地记录,合格证有关内容要清晰,以免造成安装错误。

6、抽查人员随时抽查检验员已经检验过的半成品、成品,如发现质量问题,对质检员作相应处罚。

7、对经检验合格的产品或半成品,签发合格证和检验合格单,对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或半成品,作好标记,提出处理意见。

七、检验管理

1、本办法适用于品管部门的基本任务、工作职责及有关部门相互关系和考核内容。

2、基本任务是以质量为中心,切实做好产品质量检验管理工作,协助质量认证工作。

3、应每日、月、年向有关部门提供日报、月报和有关资料供部门之间工作的配合。

4、及时反映生产车间、相关部门有关产品质量的报表和资料。

5、对原料仓库提供及时合格与不合格品处理意见。

6、及时反馈采购部门外协、外购、零配件等物资合格与不合格品的处理意见。

7、及时处理客户投诉。

8、及时向各车间反馈有关产品售后服务客户投诉的质量信息,以利于产品质量的提高和改正。

八、检查与考核

1、对本公司产品的质量负责监督、检查、考核。

2、对本部门检验规程和有关规章制度的修订,出厂合格证的签署负责。

3、对不合格品的处置负责作出处理。

4、按照公司质量考核细则规定对各有关部门进行考核负责。

5、如违反上述考核细则及有关规定,按公司规定的经济责任制条款进行处罚。

九、质量分析例会

1、为保证质量目标的实现,使品管部及时准确地掌握质量情况,科学地搞好质量管理,品管部采取定期召开质量例会制度。

2、质量分析例会在每个周二召开。

3、质量分析例会由各部门负责人轮流主持召开,工程技术部、各车间、品管部、市场部及各相关部门等应参加会议。

品检部门管理制度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化妆品检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商检机构和国家商检局、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对化妆品实施检验的范围包括:

(一)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的化妆品;

(二)对外贸易合同约定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化妆品。

第三条 本规定第二条所列的化妆品必须逐批实施检验。化妆品未经检验合格,不准出厂销售、使用。

第二章 报检

第一条 工厂采购原料,每一批次须经品质部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投料生产;

第二条 工厂采购包材,每一批次须经品质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第三条 乳化生产车间生产的.每一批次半成品,须向品质部报检,检验合格后方可出锅;

第四条 静置仓每一批次的`半成品,须待品质部检验合格后,贴上合格标示方可进行灌装;

第五条 成品仓每一批次的成品,须待品质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第三章 检验

第一条 检验依据

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检验:

1、GB 1917.2-87 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 砷

2、GB 1917.3-87 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 铅

3、GB--4472-1984JQP相对密度的测定

4、GBT--6284-2006水分测定-干燥减量法

5、GBT--13531.4-1995相对密度的测定

6、GB-T 13531.1-2008 化妆品通用检验方法 pH值的测定

7、GB 7918.2-1987 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 细菌总数测定

8、QBT 1645-2004 洗面奶(膏)

9、QBT 1857-2004 润肤膏霜

10. QBT 1974-2004 洗发液(膏)

11. QBT 1975-2004 护发素

12. QBT 2660-2004 化妆水

13. QBT 2874-2007 护肤嗜喱

14. QBT 1684-2006 化妆品检验规则

第二条 检验方式

参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检验方式。(第一条)

第三条 取样

(一)对化妆品检验,必须由品质检验人员取样,并做好详细的取样记录;

(二)以生产批次作为检验批次;

(三)取样开箱数按GB2828-87“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中一般检查水平Ⅰ、二次抽样方案确定开箱数;

(四)取样份数的确定:按开箱数×瓶/箱计算,所取份样数必须满足细菌、化学元素等卫生安全检验和留样的足够数量。

第四条 包装

(一)检查商品名称、规格、包装、标记、生产日期和批号是否与合同、信用证规定相符;

(二)产品的包装容器必须符合产品的性能及安全卫生要求;

(三)最小包装要完整、清洁,标签要清晰、规范、端正;

(四)特殊化妆品应按有关规定,在包装上注明使用要点及主要成份等。

(五)出口化妆品的运输包装必须申请商检机构或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性能检验,未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不准用于盛装出口商品。

属于危险品的出口化妆品运输包装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属于危险品的进口化妆品的运输包装要符合国际危规的要求。

第五条 数(重)量检验

清点件数及最小包装数,并核实重(容)量,查对与有关单证是否相符。

第六条 品质检验

(一)化妆品品质检验内容

(1)化妆品的感官指标,包括色泽、香气、结构、外观等;

(2)化妆品的理化指标,包括PH值、粘度、泡沫、耐热、耐寒、清晰度、有效物、离心试验等;

(3)化妆品的卫生化学指标,包括铅、汞、砷和甲醇等;

(4)化妆品的微生物指标,包括细菌总数、霉菌总数、粪大肠菌群、绿脓杆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

(5)化妆品中某些化学成份的检验。

(二)检验人员应严格按规定的标准方法检验。采用自动化仪器或其它方法替代标准方法检验,应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认可,并报国家商检局备案。

(三)品质检验需使用统一格式的原始记录和检验结果单。

(四)经检验,发现不合格的项目,应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并组织重验,只许重验一次(微生物项目除外)。

(五)检验人员应对化妆品定期做质量分析。商检机构向国家商检局报年度化妆品的检验管理工作报告及质量分析。

第七条 检验结果评定

(一)整批的检验项目中如有一项不合格的,则判定为整批不合格;

(二)整批检验项目全部合格的,出成品检验报告单,具有合格标示。

第八条 批次管理

(一)化妆品必须标明商品名称、规格、数量或重量、包装、唛头、批号和标记。

(二)化妆品的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按商检机构统一编码规定,在商品外包装上清晰地刷印批次号。

(三)仓库对化妆品要按批次堆存,不得混批,保证货证相符。

第四章 基础工作

第一条 要做好检验过程各个环节的原始记录,并将原始记录保存二年。

第二条 定期观察留样产品,及时发现产品质量问题。

第五章 样品管理

第一条 留样产品应符合符合以下要求:

(一)化妆品样品应按产品的特点保存。一般样品应储存在温度不高于38℃、避光、通风干燥的样品间内。

(二)半成品样品保存1年,成品样品保存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