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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应急物资储备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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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县应急物资储备的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县应急物资储备的管理制度

县应急物资储备的管理制度1

为全面加强我县应急物资储备工作,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物资保障能力,建立健全我县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体系,经县政府研究,特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维护稳定原则。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维护稳定为宗旨。通过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物资保障机制,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救援物资准备充足,及时到位,有效地保护和抢救人的生命,最大限度地减少生命和财产损失。

(二)统筹协调、相互调剂原则。当突发事件发生时,统一调配,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节约资金。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要紧密结合我院实际,确定物资储备的种类,先急后缓,保证重点。

(三)明确责任、各负其责原则。

(四)拓展形式、提高效能原则。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利用市场资源,开拓社会代储渠道,探索多种多样的应急物资储备方式。专业应急救援物资以实物储备为主,基本生活物资以委托企业储备为主,要求相关企业保持一定量的商业储备为辅。医院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实物储备与生产能力相结合,努力提高储备资金的使用效能。

二、组织领导

成立全县应急物资储备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成员由各职能部门组成。领导小组的职责是:研究健立全院应急物资储备工作机制,确定全县应急救援物资资金及应急物资储备的品种、数量等;统筹全县应急救援物资的使用调配,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事态变化情况,请求支援。

三、储备种类及任务

应急救援储备物资主要包括应急期间需要的处置突发事件的专业应急物资和基本生活物资;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完成各自应急物资储备任务。

四、储备所需资金

(一)专业应急物资(抢险救灾物资及装备器材)专业应急物资主要是指抢险救灾物资及装备器材,主要采取统一采购、统一储备的形式。

(二)基本生活物资。基本生活物资的储备方式采取全县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

五、储备物资的管理

(一)日常管理。专业应急物资、基本生活物资的日常管理由各相关职能部门通过建立相应的储备物资管理制度自行管理;应急物资使用后应尽快补充,实行动态管理。

(二)数据管理。由应急办会同各相关职能部门将全县专业应急物资、基本生活物资及应药品急物资建立台帐,动态更新,以便应急办在处置各类突发事件时及时、准确调用各类物资、设备。

(三)调度管理。应急救援物资调用根据“先近后远,满足急需,先主后次”的原则进行。一般情况下,由各职能部门自行制定调用制度。发生需调用多个职能部门储备的应急物资,或需要由应急办统一处置并动用的应急事项时,由应急办提出调用需求。

(四)征用管理。在应急救援储备物资不足的紧急情况下,可实行“先征用、后结算”的办法。应急救援物资使用后,由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结算资金。本制度从20xx年9月1日起执行。

县应急物资储备的管理制度2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塔城市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增强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物资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塔城市行政区域内的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应急物资,是指为预防和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所必需的保障性物资和装备,主要分为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的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三大类。

第四条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突出战备,统筹协调、科学储备,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拓展形式、节约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塔城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市应急物资储备调配工作。负责研究建立全市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确定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分工,审核重要物资储备的品种、数量以及经费保障等;加强与邻近县(市)在应急物资方面联动协作,根据需要向地区应急管理办公室请求应急物资支援等。

第六条塔城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在政府办公室挂牌)负责指导、检查全市应急物资储备工作,重点检查各行业单位的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建设与物资储备情况、工作机制建立完善情况、数据库和信息化支撑情况等;按照塔城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要求,负责全市应对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物资调运工作;配合监察、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监督检查应急物资储备专项经费使用情况。

第七条塔城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分别承担市级应急物资储备任务,并按照国家、自治区、地区和塔城市规定,建立本行业系统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和管理体系。

(一)塔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各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应急物资储备专项规划;负责粮食的计划管理和有关协调工作,负责粮食、食用植物油等应急物资的储备。

(二)塔城市商务和经济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成品油、天然气、煤炭等重要生产要素的协调保障和紧急调度工作;负责协调方便食品、饮用水、帐篷、衣服、被褥等救灾物资的紧急生产;负责协调应急类医药的生产和申请国家、自治区、地区储备给予紧急调运;负责食盐的计划管理和有关协调工作;负责城市生活必需品政府储备的综合协调及肉类、食盐、蔬菜等“菜篮子”应急物资的储备;负责做好日常基本生活必需品等应急救援物资的协调调度工作。

(三)塔城市公安局负责交通事故处置、反恐、防爆等应急物资储备。塔城市公安消防大队负责消防救生、以灭火救援任务为主的应急物资储备,负责地震等灾害救援装备物资的储备。

(四)塔城市民政局负责救灾生活必需品等应急物资的储备,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五)塔城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类应急物资的储备。

(六)塔城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环境污染事件监测、调查所需应急物资的储备,负责督促指导企业储备相关处置物资。

(七)塔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防汛、供水、供暖、供气、排水、大雪、冰冻灾害等应急物资和大型相关机械设备的储备、调用和管理。地震局负责地震灾害监测预警应急物资储备。

(八)塔城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物资运输、农村公路抢险除险所需工程机械等应急物资的储备。

(九)塔城市水利局负责防汛抗旱类应急物资的储备;负责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治、渔业安全生产所需应急物资的储备。

(十)塔城市农业局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农作物种子等应急物资的储备。

(十一)塔城市林业局负责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控、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与防控、重大沙尘暴应急监测和防控物资的储备。

(十二)塔城市畜牧兽医局负责重大动物(含野生动物)疫病防控、草原防火、治蝗灭鼠等应急物资和应急牲畜饲草储备。

(十三)塔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各类应急药品、救护设备、疫苗及相关防护物资的日常储备。

(十四)塔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各类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物资的储备;负责监督指导各类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建立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设备储备。

(十五)塔城市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应急物资储备。

(十六)塔城市供销合作社负责监督落实化肥等应急物资储备。

(十七)国网塔城供电公司负责电力保障应急物资储备。

(十八)塔城市红十字会负责做好部分救灾生活物资储备;国(境)内外红十字会、民间组织、爱心企业、个人捐赠救灾款物的接收、分发;大众救援队救援装备物资储备。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自身职能和承担的应急工作任务,储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各乡(镇)场、街道,部门(单位)应结合辖区和行业易发突发事件特点,合理布局、科学规划物资储备库建设,建立各行业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储备数据库和调运信息平台,指导行业科学储备,完善应急物资更新流转机制。

第八条应急物资储备采取政府储备、商业储备、社会储备等形式。

政府储备以实物储备为主,有关部门根据需要,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采购一定数量的应急物资与装备,进行实物储备。

商业储备采取实物储备与生产能力储备相结合的方式,政府与企业签订协议,企业在储备一定数量实物的同时,保证一定规模的生产能力储备,紧急情况下确保应急物资的生产和供给。

社会储备倡导全社会积极捐助、捐赠应急物资,鼓励基层单位、家庭、公民个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条件进行应急物资储备。

第九条应急物资调用按照“先近后远、先主后次、满足急需”的原则进行。通常情况下,各职能部门自行调用本部门或本系统的应急物资;如遇紧急情况或需要调用多个职能部门应急物资,以及需要由全市统一处置并动用储备物资时,由市应急管理办公室根据塔城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的要求统一调用。

应急物资使用后应尽快保质保量补充,有保质期限的物资应及时检查更新。

第十条在应急物资储备严重不足、需要征用社会物资时,经塔城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同意,可实行“先征用、后返还、合理补偿”的办法,向社会征用应急物资。

被征用的物资在使用完毕或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返还;物资被征用或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十一条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应急物资储备经费,做好具有应急物资储备职能部门储备应急物资经费保障工作。各部门严禁挪用或占用应急物资储备经费。监察、审计等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监督检查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特殊情况下应急物资储备所需经费,可按照特事特办原则,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先拨付使用,后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应急储备物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可参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救灾采购管理的紧急通知》(财库〔2008〕43号)实施。

第十四条承担物资储备任务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储备物资建立相应的物资储备台账。

第十五条对在应急物资储备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各乡(镇)场、街道以及承担市级应急物资储备任务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本制度,结合本辖区、本部门及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并报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县应急物资储备的管理制度3

1、下山镇安监办负责本镇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镇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2、下山镇安监办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及县安监局的应急预案,结合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4、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相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5、下山镇安监办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6、下山镇安监办的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报乡镇政府和县安监局备案。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下山镇安监办。

下山镇安监办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7、下山镇安监办、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责任和应急处置技能。

下山镇安监办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本乡镇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标志。

8、下山镇安监办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生产经营单位综合应急预案或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9、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情况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改意见。

下山镇安监办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并报县安监局。

10、下山镇安监办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的,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1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13、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组织救援,并按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下山镇安监办和有关部门。

14、下山镇政府应当成立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具体工作由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明确责任任务,明确程序和方法,落实人员、物资、经费,组织实施救援。乡镇有关部门必须主动、积极、迅速配合,服从指挥,紧急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把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支持和配合事故救援工作,提供一切可能的便利条件。

15、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尤其是在救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镇党委、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未按有关规定办理,甚至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县应急物资储备的管理制度4

第一条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钦州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为建立健全我镇应急物资保障系统,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确保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应急物资储备实行统筹规划,统一调配,分级实施,资源共享。应急物资包括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应急处置装备和基本生活物资3大类。

第三条应急物资储备实行以下基本原则:

(一)建立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储备与技术储备相结合、政府采购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应急物资储备方式;

(二)重要物资储备以委托企业储备为主,有关单位实物储备及要求相关企业保持一定量的商业储备为辅;

(三)应急处置装备以有关单位实物储备为主,委托企业储备及要求相关企业保持一定量的商业储备为辅;

(四)基本生活物资以政府补贴、委托企业储备为主,要求相关企业保持一定量的商业储备为辅。

第四条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能认真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一)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负责处置建设工程事故、突发性地质灾害和山体滑坡、环境污染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等相关应急物资储备调集。

(二)民政办:负责有关生活必需品等应急物资的储备。

(三)派出所:负责交通事故拯救、消防救生、反恐、防爆等应急物资的储备。

(四)水利站、林业站:负责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与防控、防汛防旱防风防雨雪冰冻、江河环境污染事故、水生动物疫病防治、渔船遇险等应急物资储备。

(五)农机站:负责运力、公路抢险工程机械等应急物资储备。

(六)农业站、畜牧兽医站: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治、农作物种子等应急物资储备。

(七)卫生院:负责公共卫生应急救援和处置地震灾害相关的应急物资储备

(八)社会劳动事务所:负责涉及劳动保障方面突发性事件的物资储备。。

其他有关职能站所按照自身承担的应急工作任务,储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另外各企事单位、村(居)委、学校等,根据自身需要,储备基本的救灾和生活应急物品。

第五条镇政府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担任第一召集人,由分管应急、经济工作的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全镇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及镇各单位应急物资储备方案,确定我镇应急物资储备资金总量及有关单位应急物资储备的目录、数量、金额,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统筹全镇应急物资的使用调配;统筹规划全镇应急物资仓储场地布局;指导各单位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镇党政办负责,参照区的做法,建立健全相关机制。

第六条应急物资储备资金由镇统筹安排,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主要用于应急物资的购买、储备管理、调配补贴等。资金需求由各有关部门做出计划,镇应急物资储备工作联席会议研定。

第七条应急物资调用根据“先近后远,满足急需,先主后次”的原则进行。一般情况下,由各职能办自行制定调用制度。发生需调用多个职能单位储备的应急物资,或需要由镇统一处置并动用的应急事项,由应急办提出调用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