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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质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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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你所接触过的制度都是什么样子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品质管理制度范本,欢迎阅读与收藏。

品质管理制度范本

品质管理制度1

一、为了加强对农村地区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广大农民用药安全有效,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开展加强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建设促进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二、协管员设在乡镇一级,每个乡镇设2-3名;信息员设在居民委员会、行政村一级,每个村、居委会设1-2名。

三、协管员、信息员的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

(三)在当地具有较高威信;

(四)协管员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乡镇分管领导为主要组成人员;信息员以村委会、居委会负责人、守法经营的零售药店、医疗机构负责人为主要组成人员。

四、协管员、信息员在开展工作前,应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及药品基本知识培训。

五、协管员、信息员的主要职责:

(一)协管员的职责:

1.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主要负责维护现场秩序,但不参与调查;

2.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当地宣传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及药品基本知识;

3.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当地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

4.发现制售假劣药品、从非正常渠道购进药品、游医药贩无证经营药品等违法行为及时通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二)信息员的职责:

1.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有关通知,收集有关统计信息。

2.发现制售假劣药品、从非正常渠道购进药品、游医药贩无证经营药品等违法行为及时通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六、协管员、信息员应遵守如下纪律:

(一)不得利用职权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本人为药品经营使用单位负责人的除外);

(二)不得向任何人泄露有关药品监督检查和当事人的秘密;

(三)不准接受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吃请,收受礼品、礼金;

(四)不准在没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执行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私自进行监督检查及行政处罚或收缴罚没款。

七、奖励与惩罚:

协管员、信息员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报告,经证实情况属实的,可按《海南省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进行奖励。

每年评选5位优秀协管员和5位优秀信息员,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对于不履行职责、违反纪律,或发现违法行为瞒而不报,甚至为违法人员通风报信的协管员、信息员,将坚决予以解聘。

品质管理制度2

一、目的:

为了保证公司所购外购件以及公司生产的产品材料质量符合要求,部门人员能严把质量关,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品管部各级管理人员及全体员工。

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三、职责

总经理——负责对本制度的批准及争争议问题的最终裁决

品管部经理——负责对本制度的制定、修改及实施监督。

品管部组长——负责对本车间范围所有人员的培训及监督执行。

品管部各员工——负责执行本制度。

四、车间检验人员的规定

1、检验员根据各自车间、流水线的安排进行工作;

2、按时上岗,不得早退、不得请假,如有事应及时告之办公室,并由办公室人员组织安排人员顶岗、替岗;

3、下班前做好本班工作,及时清理、清扫工作区域的脏污,切断电源。

五、来料检验规定

1、对外购紧固件的检查:对每月采购回来的紧固件必须做一次不定期的抽检,抽检比例为5%,检验标准参照来料检验规范中的规定,并同时检查包装内是否有合格证等相关的质量证明。

2、对外购型材的检查:对每月采购回来的型材必须做一次不定期的抽检,抽检比例为10%,检验标准参照来料检验规范中的规定,并同时检查型材表面是否有材质标识及生产厂家的标识等相关证明,供货商应能不定期的提供所购材料的合格证明书。

3、对外购铸件的检查:对每月采购回来的铸件必须做全检,检验标准参照来料检验规范中的规定,并同时要求供货商应能不定期的提供所购材料的合格证明书。

4、对外购电气件的检查:对每月采购回来的电气件必须做一次不定期的抽检,抽检比例为10%,检验标准参照来料检验规范中的规定,并同时检查电气件是否有相关标识及生产厂家的标识和3c标识等相关证明,供货商应能不定期的提供所购电气件的合格证明书。

5、对外购轴承,油封等的检查:对每月采购回来的'型材必须做一次不定期的抽检,抽检比例为20%,检验标准参照来料检验规范中的规定,并同时检查外购件合格证及生产厂家的标识等是否齐全,供货商应能不定期的提供所购材料的合格证明书。

6、对外购油漆的检查:油漆外包装上合格证及生产厂家的标识等是否齐全,是否在有效期内。

六、成品、出料检验规定

1、各检验员,对半成品、成品的检验,必须按照技术标准或合同要求进行检验。

2、检验员如发现不按操作规程进行生产,产出的半成品、成品出现质量问题,本产品不予判合格,并将质量问题和质量记录及时汇报有关部门。

3、检验员在检验半成品、成品中,如发现质量问题,本产品不予入库,否则造成退货现象,均由本人负责。

4、检验员由于工作不认真或盲目处理半成品、成品,检验如出现质量问题,均由本人负责。

5、检验员必须认真检验半成品,成品(如检查各部位紧固、连接等)都作相应地记录,合格证有关内容要清晰,以免造成安装错误。

6、抽查人员随时抽查检验员已经检验过的半成品、成品,如发现质量问题,对质检员作相应处罚。

7、对经检验合格的产品或半成品,签发合格证和检验合格单,对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或半成品,作好标记,提出处理意见。

七、检验管理

1、本办法适用于品管部门的基本任务、工作职责及有关部门相互关系和考核内容。

2、基本任务是以质量为中心,切实做好产品质量检验管理工作,协助质量认证工作。

3、应每日、月、年向有关部门提供日报、月报和有关资料供部门之间工作的配合。

4、及时反映生产车间、相关部门有关产品质量的报表和资料。

5、对原料仓库提供及时合格与不合格品处理意见。

6、及时反馈采购部门外协、外购、零配件等物资合格与不合格品的处理意见。

7、及时处理客户投诉。

8、及时向各车间反馈有关产品售后服务客户投诉的质量信息,以利于产品质量的提高和改正。

八、检查与考核

1、对本公司产品的质量负责监督、检查、考核。

2、对本部门检验规程和有关规章制度的修订,出厂合格证的签署负责。

3、对不合格品的处置负责作出处理。

4、按照公司质量考核细则规定对各有关部门进行考核负责。

5、如违反上述考核细则及有关规定,按公司规定的经济责任制条款进行处罚。

九、质量分析例会

1、为保证质量目标的实现,使品管部及时准确地掌握质量情况,科学地搞好质量管理,品管部采取定期召开质量例会制度。

2、质量分析例会在每个周二召开。

3、质量分析例会由各部门负责人轮流主持召开,工程技术部、各车间、品管部、市场部及各相关部门等应参加会议。

品质管理制度3

为了加强全县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规范经营,倡导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促进农产品安全生产,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农业投入品是指生产农产品所必需的种子、苗木、肥料、饲料、农药、兽药及添加剂等。

二、由县农业局牵头,负责组织县农业中心、植保站、种子管理站、茶桑站、水产站及各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实施监督管理。监管人员从上述单位抽派,县级监管人员必须经省市司法部门培训,取得农业综合执法资格,乡镇级监管人员必须是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业务骨干。

三、畜牧业投入品监管由县畜牧局负责。

四、监管范围:全县辖区内所有农业投入品经营公司、企业、门店、流动摊点及所有种养殖户。

五、监管对象:是否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渔药及添加剂;是否经营假冒伪劣、包装不符合规范的农业投入品;有效期即将到期或过期投入品是否分柜放置,并有醒目文字说明;经营证照是否齐全;种养殖户是否滥用投入品,是否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六、每年组织县乡大规模监督检查6次。其中每季度一次,大小春春耕生产前各检查1次。各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农业投入品的经常性监管,发现突出问题要及时上报县农业局。

七、严禁经营者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严禁蔬菜、茶叶、水果主产区经营者经营国家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八、严禁农业生产者购买使用国家严禁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不得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农药;不得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有机肥及污泥、生活垃圾、工业费渣;不得超量滥用农业投入品。

九、调进种子、种苗必须检验检疫合格,方可用于农业生产。

十、引进新农药、新肥料、新作物品种必经试验示范后方可销售推广应用。

十一、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必须建立完善进销货台帐;使用者要做好投入品使用记录。

十二、农业投入品经营者要主动给予购买者销售凭证,并免费提供使用技术咨询;购买者要主动索要购买凭证,并妥善保管。

十三、经营者应具备合法经营手续,证照齐全,上岗人员必须经相关部门组织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从事经营。

十四、农业投入品经营者、使用者必须配合执法检查,并如实回答执法人员的相关提问,不得无故阻挠。

十五、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时,要向执法对象出示有效证件。执法过程中不可通风报信,不得徇私舞弊,要秉公办事,公证执法。

十六、农业投入品经营者、使用者违反本制度,由执法部门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云南省种子管理条例》、《云南农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十七、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单位、个人不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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