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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制度1.64W

第一条 为了保障员工和非公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共同办好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非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条 企业在实行现代企业制度的同时,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工管理制度,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利和作用。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是协调企业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的一项基本制度。

第四条 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代会的日常工作。职工代表大会要正确处理企业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职工的利益关系,在法律决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支持企业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工作。

第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七条 非公有制企业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讨论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以及企业破产、重大裁员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提出集体协商方案和意见;

(二)审议通过或者否决集体合同草案或者职工一方的集体协商方案;

(三)审议职工代表有关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提案;

(四)依法选举、罢免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和参加集体协商的.职工代表;

(五)向政府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六)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以及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企业职工,均可当选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产生,应当以班组、工段或者车间为单位,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九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和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职工代表调离企业时,其代表资格自行免除,缺额由原单位补选。

第十条 职工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群众性,职工代表中直接从事本单位主要业务的基层岗位职工的比例,不得低于70%;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职工代表比例,不得超过20%;青年职工、女职工的职工代表比例,应当与本单位职工总体年龄结构中的青年职工、女职工比例基本相适应。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职工代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