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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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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福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制度

第一条 为鼓励技术创新,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贡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调动和发挥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州市科学技术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的政府设立福州市科学技术奖。福州市科学技术奖分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杰出科技人员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三个类别。

第四条 福州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的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福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日常组织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的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福州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人民的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奖励委员会由有关部门领导及专家、学者组成,每年一届,人员由市人民的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的政府审定。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可设若干专业评审组,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初评工作。

第二章 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七条 福州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中取得重大成果,以及在引进、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中为本市经济建设、环境和资源保护、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  福州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授予在下列科技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

(一)在开发、推广、应用科技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等)工作中,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首席实施者;

(二)对引进的先进技术、设备进行消化、吸收和原材料国产化过程中,有重大突破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项目的第一完成者。

第九条 科技成果自评审(鉴定)或投产之日起,至申报本奖之日止三年内,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可申报福州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

(一)在科研开发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或创新,项目水平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上缴税金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项目;

(二)在科技成果转化,共性、关键技术推广应用,引进消化国外先进技术中,具有较大的突破或创新,项目水平达到国内领先以上,并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新增上缴税金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项目;

(三)在发展农业产业化开发新产品中,创省级以上名牌,年产值达5000万元,并带动与该产品有关联的农户增加收入10%以上。

福州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不分等级,每五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人数不超过2名。每人奖金额为30万元。

第十条 福州市杰出科技人员奖授予在下列科技活动中作出显著贡献的公民:

(一)为我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其主要科技成就对我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

(二)长期在我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一线从事科技工作,在我市科技界具有较高的影响力。

第十一条 对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科技人员,所在单位可推荐申报福州市杰出科技人员奖:

(一)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省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项目的第一完成人;

(二)“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奖章获得者;

(三)获得福州市科技进步一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人;

(四)其他对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做出突出贡献者。

福州市杰出科技人员奖不分等级,每五年评审一次,人数不限,对符合条件者由市政府参照政府有关规定给予物资奖励。

第十二条 福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我市实施科技开发研究、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研究开发、应用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并经过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转化、应用推广国内外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或有较大范围、较大数量的推广应用,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的科技基础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预防等)项目中,取得重大成果并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五)在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创造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前款第五项的奖励仅授予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