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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库房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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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社会中,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气瓶库房安全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气瓶库房安全管理制度

气瓶库房安全管理制度1

1、目的:

建立一个管理、使用、充装、检查、运输、储存、附件、监督检查管理程序。

2、范围:

气瓶使用、储存部门。

3、责任者:

工程部、安全部、仓储科、保卫科、使用部门。

4、程序:

4.1 气瓶必须指定专人管理,每次下班前应详细检查气瓶附件是否齐全可靠,放置位置是否符合规定。

4.2 气瓶使用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4.2.1 禁止敲击,碰撞。

4.2.2 瓶阀冻结时,不得用火烘烤。

4.2.3 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可燃、助燃性的气体的气瓶与明火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10米。

4.2.4 夏季要防止日光爆晒。

4.2.5 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瓶内低于50kPa时,不得继续使用,并在瓶身上标上用完记号。

4.2.6 开闭气阀时,操作人员应站在气瓶侧面,用专用工具慢慢开启或关闭。

4.2.7 开闭氨气、苯有毒、有腐蚀性气体瓶时,应按安全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4.3 气瓶充装与定期检查。

4.3.1 凡不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事先进行妥善处理,否则严禁充装。

漆色、字样不易识别气瓶种类的;

安全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

未判明装过何种气体或瓶内没有余压的;

钢印标记不全或不能识别的;

超过检验期限的;

瓶体经外观检查有缺陷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

氧气瓶的瓶体或瓶阀沾有油污的。

4.3.2 气瓶在充装压缩气体时,充装终了时的压力不得超过气瓶的设计压力。

4.3.3 液化气体的充装系数,必须符合安全规定,氨的充装系数为0.53公斤/升,二氧化碳为0.60公斤/升。

4.3.4 液化气体严禁充装过量,充装过量的气瓶不准出厂。

4.3.5 各种气瓶必须定期进行技术检查,盛装氢气、氧气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氨气瓶每两年检验一次。

4.4 运输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4.4.1 旋紧瓶帽,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或碰击。

4.4.2 气瓶装在车上应妥善加以固定,汽车装运气瓶一般应横向放置,头部朝向一方,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厢的高度。

4.4.3 夏季要有遮阳措施,防止保晒。

4.4.4 车上禁止烟火。运输可燃气体气瓶时车上应备有灭火器材。

4.4.5 易燃品,油脂和带油污的物品,不得与氧气瓶或强氧剂气瓶同车运输。

4.4.6 所装介质相互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不得同车运输。

4.5 储存气瓶应符合下列规定:

4.5.1 旋紧螺帽,放置整齐,留有通道,妥善固定,气瓶卧放也应防止滚动,头部朝向一方,高压气瓶堆放不应超过二层。

4.5.2 所装介质相互接触后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必须分室储存,并在附近设有灭火器材。

4.6 对气瓶附件的要求:

4.6.1 瓶阀应有防护装置,如气瓶戴瓶帽,瓶帽上必须留有泄气孔。

4.6.2 气瓶上应佩戴两个防震圈。

4.7 气瓶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4.7.1 本公司使用的各类气瓶,设备部门负责全面管理。

4.7.2 使用气瓶的单位应责成专人管理,使用、运输、储存、充装和技术检验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以上安全规定。

4.7.3 本制度的贯彻执行,由安全部负责监督检查。

4.7.4 气瓶发生爆炸,瓶阀飞出,或因气瓶事故引起着火、中毒事故时,必须按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及时报安全部、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

气瓶库房安全管理制度2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气瓶气密性试验的试验装置、试验方法和安全防护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浸水法或涂液法对无缝气瓶、焊接气瓶、液化石油气钢瓶和溶解乙炔气瓶的气密性试验。

2 术语

2.1 浸水法

指充有规定压力压缩气体的受试气瓶浸入水槽中检验气瓶气密性的方法。

浸水法适用于气瓶整体或任何部位的气密性检验。

2.2 涂液法

指充有规定压力压缩气体的受试气瓶的某些部位上涂以试验液检验气瓶气密性的方法。

涂液法适用于检验气瓶瓶阀螺纹连接处、瓶阀阀杆处、易熔塞或气瓶局部部位的气密性的方法。

3 对试验装置的要求

3.1 充气装置

3.1.1 气体压缩机工作压力应大于气瓶气密性试验充装压力的1.1倍,并能进行调节。

3.1.2 试验用的介质可用空气、氮气或其他与气瓶盛装气体性质不相抵触的、对人体无害的、无腐蚀和非可燃性气体。对盛装氧气或氧化性气体的气瓶,必须用不含油脂的气体。

3.1.3 气瓶气密性试验压力应不低于气瓶标准或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规定的气密性试验压力。

3.1.4 从气体压缩机到受试气瓶之间应装置贮气罐。贮气罐上必须装置安全阀和油水吹除阀,并定时吹除油水。

3.1.5 压缩机和贮气罐均应装压力表,表盘直径不应小于100mm,压力表精度应不低于1.5级,压力表量程应选择在试验压力的1.5-2.5倍之间,压力表应每三个月检定一次。

3.2 试验水槽

3.2.1 试验水槽用于浸水法气密性试验。

3.2.2 试验水槽的深度应能使气瓶任何部位离水面最小深度大于5cm。

3.2.3 试验水槽内壁应呈白色。

3.2.4 试验水槽应保持清洁透明。

3.3 试验液

3.3.1 试验液用于涂液法气密性试验。

3.3.2 试验液不得对气瓶产生有害的作用,用于盛装氧气或氧化性气体的气瓶,应用无油脂的试验液。

3.3.3 试验液应选择表面张力较小的液体,推荐采用肥皂水、洗涤精等。

3.4 对充气室的安全要求

3.4.1 上述充气系统的耐压强度应为气密性试验的1.5倍,其充气管道上应设置安全阀和泄放装置。

3.4.2 充气压缩机应采用无油压缩机。

3.4.3 试验压力大于10MPa充气室应符合安全防爆设计规范。

4 试验方法

4.1 试验条件

4.1.1 气瓶气密性试验的环境温度应不低于5℃。

4.1.2 气密性试验的`气瓶必须水压试验合格(溶解乙炔气瓶以及气瓶试验过程中不允许进水的气瓶除外),且气瓶瓶壁不得有油污或其他杂质。

4.1.3 根据不同气瓶的试验要求,按规定的充气速度将待试气瓶充到气瓶气密性试验压力。对于溶解乙炔气瓶充气速度应控制在0.3MPa/min以下。

4.2 浸水法试验

4.2.1 将充到气密性试验压力的受试气瓶,放于水槽中,使气瓶任何部位离水面最小深度大于5cm。

4.2.2 缓慢地转动气瓶,观察瓶壁各部有无气泡出现。发现有固定不动的气泡,应将其抹去,观察是否继续出现气泡。如发现继续出现气泡或连续冒出的气泡,则认为该瓶试验不合格。气瓶浸水时间不小于1min。

4.3 涂液法试验

4.3.1 在充气到试验压力的气瓶上的待查部位涂上试验液,观察有无气泡连续逸出,带液保压时间不小于1min。

4.3.2 试验结束后,在瓶体泄漏处作好明显标记,然后稍开启瓶阀,缓慢放气后,将气瓶表面擦干。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和解释。

本标准由宁波化工机械总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陈仁钦。

气瓶库房安全管理制度3

1、使用乙炔气瓶时禁止敲击、碰撞。

2、使用乙炔气瓶时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不得靠近热源和电气设备。试验室应通风良好。

3、瓶阀冻结,严禁用火烘烤,应用40℃以下的温水解冻。乙炔瓶与明火的距离必须大于10m。

4、吊装搬运时,应使用专用夹具和防震的运输车,严禁用电磁起重机和链钩吊装搬运。

5、严禁放置在通风不良及有放射线的场所,并不得放置在橡胶等绝缘体上。

6、使用时要注意固定,防止倾斜,严禁卧放使用。乙炔气瓶必须装设专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开启时,操作者应站在瓶口的侧后方,动作要轻缓。

7、乙炔气使用压力不得超过1.5/c,输气流速不得超过1.5~2c/时x瓶。

8、严禁铜、银,汞等金属制品与乙炔接触,必须使用铜合金器具时,器具含铜量应低于70%。

9、检查乙快气设备,气管是否漏气时,必须用肥皂水涂于可疑或接头处试漏,严禁用火试漏。

10、瓶内气体严禁用尽,必须留有不低于表中规定的剩余压力。

气瓶库房安全管理制度4

甲方:

乙方: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工业气瓶安全使用、运输和存储,确保人身、设备安全,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租用气瓶安全协议如下:

一、保证措施:

1.乙方必须提供其安全资质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相关安全资质证明等;

2.乙方必须提供准确的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材料安全数据表(MSDS),对于进口化学品必须用中文说明;

3.乙方所提供的工业气体,必须有准确的中文产品说明书(或安全标签),并张贴在外包装上或放置在易于查找的位置,该说明书(或安全标签)包括化学品名称、分子式、组分含量和名称(混合物)、合格证(产品等级)、生产日期、危险标识、危险说明、禁忌物等;

4.包装:

(1)气瓶必须在检验有效期范围之内。

(2)对瓶装介质主要危险性及次要危险特性的确定由乙方根据(GB16163-1996)及各种气体相关标准确定,确定后应在气瓶上粘贴气瓶警示标签,标签必须符合《气瓶警示标签》(GB16804-1997)的规定。

(3)对充装气体的气瓶(工作压力不大于30Mpa、公称容积不大于1000L、移动式可重复使用的气瓶)必须其充装气体与气瓶颜色相对应。气瓶颜色、气瓶的字样和色环应符合《气瓶颜色标志》(GB7144-1999)规定。

(4)对气瓶瓶体上的钢印标记和检验色标应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2000]2250号附录17-1)规定。

5.运输安全

(1)乙方负责工业气瓶的运输安全,直至乙方运至指定位置,并协助妥善入库;

(2)在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工业气瓶事故,乙方应负全部责任;

(3)乙方对工业气瓶的运输,必须使用专用车辆,应具有相应的运输资质,且在手动搬运过程中要轻拿、轻放;

(5)对于相互起剧烈化学反应的工业气体,不允许同时运输,必须分开运输;

6.特种气体的验收入库要按照《特种气体运输、存储管理规程》《特种气体安全检验标准》执行。

二、责任范围

1.甲方负责对乙方所提供的各类工业气瓶进行入厂检验,检验不合格的退还给乙方,乙方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负全部责任;

2.甲方因工业气瓶存在安全、质量问题或乙方提供的产品型号错误,退回给乙方的,乙方必须在 7天之内取走,在此期间出现任何问题均由乙方负责;

3.如果因工业气瓶非人为原因损坏或缺少警示标识、说明,而发生的气体泄露、燃烧、中毒、爆炸等事故,并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乙方应赔偿全部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及其它损失),甲方将终止同乙方的一切业务往来,后果严重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如果没有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进行整改,甲方可视情节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1000—5000元。

4.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双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5.本协议一式两份,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甲、乙双方供货合同确认起,供求关系结束之日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20xx年xx 月xx 日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