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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制度1.25W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活动,保护学院利益和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节约费用,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活动中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保证工程项目质量,确保学院工程建设项目为廉政工程和放心工程。现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学院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一、管理机构及职责

学院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院基建维修宏观管理、控制和协调工作。

(一)总务处主要职责是

1、拟定年度基建维修计划;

2、拟定基建维修方案;

3、负责基建维修现场管理和初步审核工作;

4、负责基建维修工程相关程序手续的办理协调工作;

5、负责基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及相关工作。

(二)审计部门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

(三)财务部门负责项目资金计划和结算,并编制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统计报表。

(四)纪委监察部门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监督工作,接受群众举报,查处违规行为。

(五)使用部门对项目提出相应的技术要求,配合施工并参与验收工作。

(六)保卫部门负责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管理的监督。

各管理职能部门在项目管理活动中分工负责,协调配合,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原则,坚持在阳光下运行。

二、基建项目

凡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一)基建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二)基建项目申报:根据学院校园总体规划和财务计划,由基建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拟使用部门提出项目建设意向,报学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按相关规定程序申报立项。

(三)管理程序:按《贵州省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黔财采〔2006〕42号)规定执行。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一律实行政府采购。

1、凡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或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目录内、目录外),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除外),并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为:货物类、服务类50万元以上,工程类80万元以上。

2、对于采购未列入政府采购目录,达到规定限额标准或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也必须按《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采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货物类10万元以上,工程类30万元以上,服务类10万元以上。

3、为方便采购人采购货物类,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对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以内,且采购资金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通用办公设备,实行协议制度;实行协议供货的,按协议供货制度的文件规定执行。

4、对于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采购人要求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或自行采购的,以及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但因特殊情况要求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须报省财政厅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采购。

三、维修项目

(一)维修范围:学院维修项目包括建筑物及构筑物主体、校园基础设施、设备,水电设施,办公用具、教学用具等。

(二)维修项目申报程序

1、根据学院党委会议议定和院长办公会议决定的项目,按会议纪要内容和要求,由总务处、审计处和使用部门共同按程序执行;

2、由各管理使用部门和总务处直接提出的,报送该部门分管院领导签批后,送交总务处会同审计处按规定程序施行;

3、零星维修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0元以下的)按简易程序办理。即由总务处直接安排维修(必要时可邀请审计部门共同现场踏勘)。

4、紧急情况下的抢修(如由于自然灾害等引发的安全隐患和突发事件及水管爆裂、电路发生意外等),通过口头或电话汇报后,由总务处立即组织实施,然后按规定程序补办审批手续。

(三)维修项目经费审批

参照《贵州警官职业学院财务管理办法》关于费用开支相关规定,基建维修经费审批权限(单项合同估算价)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