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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业务规则

第一条 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章程制订。参加拍卖会的竞买人和委托人须遵守本规则,并依此对自己在拍卖活动中的行为负责。

拍卖业务规则

第二条 相关词语解释:

1、拍卖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此处指北京炎黄拍卖有限公司。

2、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其享有拍卖标的完全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

3、竞买人:是指有资格获得参与竞购拍卖标的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

4、买受人:是指在拍卖会上出价最高,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5、拍卖标的:是指委托拍卖人以拍卖方式出售或转让的商品或权益。

6、拍卖底价:是指由委托人对其委托拍卖标的制定的最低拍卖出售价格,亦称保留价。

7、起拍价:是指由拍卖人根据委托人的指令或实际情况对拍卖标的制定的拍卖起叫价格。

8、成交价:是指在拍卖会上拍卖师落槌决定将拍卖标的售出的价格。

9、应计费用:是指本公司对拍卖标的可能发生的保险、仓储、包装运输、鉴定估价等应向委托人、买受人双方收取的相应费用。

10、佣金:是指拍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向委托人、买受人收取的成交后的服务费用。

第三条 委托人委托拍卖人拍卖其物品或财产权益,应与拍卖人就拍卖标的交付、保管、瑕疵说明、展样、拍卖形式、佣金支付、违约责任等事项签订委托拍卖合同书。同时,委托人应向拍卖人保证对拍卖标的拥有无可争议的所有权和处分权。否则委托人将对由此引起的各类纠纷承担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委托人应对拍卖标的真实性作出客观承诺,并对拍卖标的的品质与瑕疵作出说明。对无底价拍卖的标的,本公司和委托人均无瑕疵说明的义务。

第四条 拍卖标的的底价由委托人与拍卖人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确定。如委托人认为提前约定底价,可能因底价泄漏而影响拍卖成交价格时,双方也可另行约定底价公布时机。

第五条 竞买人应在拍卖标的的咨询介绍及展示期间认真阅读有关说明,并对拍卖标的进行谨慎的选择,会后不得以不了解拍卖标的状况为由反悔,否则,视为违约。

第六条 竞买人应在拍卖前持有效证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预交约定数额保证金,办理竞买手续,取得竞买资格。用银行票据支付保证金的,以结转到帐为准。

第七条 拍卖采取面价法和背价法两种形式。

1、 面价法:以拍卖师报价,竞买人应价的形式,不断更新拍卖人的要约和竞买人的承诺,直至出现最高应价者。这种方式有现场竞价和网络(电话)竞价两种。

2、 背价法:以拍卖师对拍卖标的的要约为条件,竞买人通过网络、电信、书面填报等事先约定的形式报价,拍卖标的由最高应价者得。

第八条 优先选择权: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如果某一特定自然人或法人对某拍卖标的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在拍卖过程中,拍卖师报出价格首先由优先人选择,其次是其他竞买人。拍卖标的由最高应价者得。

第九条 拍卖标的一经拍出,买受人不得反悔,否则视为违约。违约人交纳的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如该拍卖标的另行拍卖而所得款项不足上次拍卖成交价时,其差额由违约人补足。

第十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在当日付款并领取该拍卖标的。如付款数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买受人可预付约定定金,并应于约定工作日内付清余款;超过三个工作日仍未付清,该拍卖标的将视为未售出,定金不予退还。持支票购买者待拍卖款到帐后方可提货。

第十一条 拍卖标的一经成交,买受人应支付本公司相当于成交价格5%的佣金及其它费用。对特殊标的的佣金及应计费用,以拍卖师发出的要约为准。

第十二条 委托人不得竞买自己委托的拍卖标的,也不得聘请他人代为竞买,否则该委托人将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如拍卖标的按约定方式操作未能成交,委托人需向拍卖人支付不超过底价2%的佣金和其它应计费用。

第十四条 如拍卖标的未能成交,委托人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另有约定的除外),其相应费用由委托人自理。如超过上述期限,委托人仍未领取该拍卖标的,此后若发生意外事故对拍卖标的造成损坏或丢失,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如买受人已向本公司支付全部拍卖款项、佣金和相关费用,本公司将在拍卖成交后十个工作日内,将拍卖收益支付委托人。

第十六条 本公司有对交易双方保守秘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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