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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福建省节能监察工作计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依法推进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充分发挥节能监察的监督保障作用,促进工业企业加强能源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下面由小编为大家提供福建省节能监察工作计划,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2017年福建省节能监察工作计划

  福建省2017年节能监察工作计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依法推进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充分发挥节能监察的监督保障作用,促进工业企业加强能源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2017年工业节能监察重点工作计划〉的通知》(工信部节函〔2017〕95号)要求,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专项监察

(一)2016年违规企业整改落实情况专项监察

监察对象:2016年国家重大工业节能专项监察中发现存在违反有关节能法律法规等行为,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的7家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1)。

监察内容:对照整改通知书的要求和整改内容,检查企业是否按要求完成整改。

监察方式:采取现场监察方式,检查被监察单位是否按要求进行整改并达到要求。

监察实施单位:由下达整改通知书的单位组织实施。

实施时间:2017年6月底前完成。

(二)重点行业能耗限额标准及阶梯电价政策执行情况专项监察

1.钢铁行业能耗限额标准及阶梯电价政策执行情况专项监察

监察对象:我省15家钢铁生产企业 (具体名单见附件2) 。

监察内容:一是全面核查2016年钢铁企业单位产品能耗水平和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二是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钢铁行业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803号)要求,对实施钢铁行业阶梯电价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专项监察,确定执行阶梯电价的加价标准。

监察方式:采取现场监察的方式,查阅企业的相关文件、活动记录、原始表单,核对相关台账、查验各级电力计量表、在线监控系统,统计各工序的产量及能耗,依据《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6-2013),核查企业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耗。

监察实施单位:福建省节能监察(监测)中心(下称省中心)组织实施,被监察对象所在地的设区市及县级经信部门参与。

实施时间:2017年6月底前完成。

2.水泥行业能耗限额标准及阶梯电价政策执行情况专项监察

监察对象:我省30家旋窑水泥生产企业、37家水泥粉磨站企业 (具体名单见附件3、4) 。

监察内容:一是依据《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GB16780-2012),核查2016年水泥企业单位产品能耗水平和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二是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75号)以及相关电耗核算办法等要求,对实施水泥行业阶梯电价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专项监察,确定执行阶梯电价的加价标准。

监察方式:

旋窑水泥生产企业:依据国家城市能源计量中心(福建)对被监察单位单位产品能源消耗水平和电耗水平进行专项能源审计的结论等实施监察。

水泥粉磨站企业:现场核查企业的生产统计报表,原始记录台帐等,核算各企业的可比水泥综合能耗及电耗。

监察实施单位:

旋窑水泥生产企业:会同省质监部门共同开展,由国家城市能源计量中心(福建)开展专项能源审计,再由水泥行业企业所在地的设区市经信部门依据审计结果实施监察,有关县级经信部门参与。

水泥粉磨站企业,由水泥行业企业所在地的设区市经信部门组织实施,有关县级经信部门参与。

实施时间:2017年6月底前完成。

3.平板玻璃行业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专项监察

监察对象: 3家平板玻璃生产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5)。

监察内容:核查2016年平板玻璃企业单位产品能耗水平和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

监察方式:采取现场监察的方式,对被监察企业的产品单位能耗进行核查。

监察实施单位:由平板玻璃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设区市经信部门组织实施,省中心协助,有关县级经信部门参与。

实施时间:2017年6月底前完成。

(三)电机能效提升计划执行情况监察

监察对象:我省12家三相异步电动机生产企业和18家重点用能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6、附件7)。

监察内容:一是抽查电机生产企业,依法督促企业停止生产达不到强制性能效标准限定值的落后电机。二是对重点用能企业电机使用情况进行抽查,督促企业淘汰落后电机。

监察方式:采取现场监察方式,按照《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8613-2012)、《高压三相笼型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30254-2013)等国家标准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四批《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对电动机生产和使用企业实施专项监察。

监察实施单位:电机生产企业的监察由被监察企业所属设区市的经信部门会同质监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省中心协助,有关县级经信部门参与;电机使用企业的监察由被监察企业所属设区市经信部门组织实施,省中心协助,有关县级经信部门参与。

实施时间:2017年9月底前完成。

(四)工业锅炉能效提升专项监察

监察对象:我省9家锅炉生产企业和26家使用工业锅炉的重点用能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8、附件9)。

监察内容:一是会同质监部门核查锅炉生产企业,依法督促企业停止生产落后低效锅炉。二是会同质监部门对重点用能工业企业锅炉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落后锅炉淘汰任务完成情况。

监察方式:采用现场监察的方式,按照《工业锅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国家标准(GB24500-2009)、《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效节能环保工业锅炉产业化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6〕492号)、《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发改环资〔2014〕2451号)的要求实施。

监察实施单位:由省中心会同省质监等部门共同实施,有关设区市经信部门和县级经信部门参与。

实施时间:2017年9月底前完成。

(五)其他行业能耗限额标准专项监察

监察对象:1家电解铝和2家合成氨生产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10、附件11)。

监察内容:被监察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

监察方式:采用现场监察的方式,根据相关产品的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的要求开展监察。

监察实施单位:电解铝企业的监察由省中心组织实施;合成氨企业的监察由企业所属的设区市经信部门组织实施,省中心协助,有关县级经信部门参与。

实施时间:2017年9月底前完成。

(六)补查2016年工业专项节能监察任务中关停企业

对我省2016年工业专项节能监察任务中由于停产等原因未开展监察的25家企业进行补查(具体名单见附件12)。对已正常生产符合监察条件的企业,其监察内容、监察方式、监察实施单位,按《福建省2016年节能监察工作计划》规定进行。

实施时间:2017年9月底前完成。

二、日常监察

(一)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监察

监察对象: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具体名单由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

监察内容:

1.工业企业能源管理机制建设情况监察。包括辖区内工业企业落实能源管理体系建设、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岗位设立和能源管理负责人任用情况。

2.重点用能企业执行能源计量、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情况监察。包括辖区内工业企业建立、落实能源计量管理制度的情况,配备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能源计量器具情况,以及建立、落实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监察方式:采取现场监察的'方式,对照监察的内容,检查被监察对象的相关文件、活动记录、原始记录台帐等。

监察实施单位:由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经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有关县级经信部门参与。

实施时间:2017年9月底前完成。

(二)省级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的“双随机”监督检查

监察对象:在我省申报国家重大节能专项监察任务中随机抽查10家省级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13)。

监察内容:

1.重点用能单位设立能源管理岗位的情况。

2.开展能源审计工作的情况。

监察方式:采取现场监察的方式,对照监察的内容,检查被监察对象的相关文件、活动记录、原始记录台帐等。

监察实施单位:由省中心组织实施,被监察对象所在地的设区市及县级经信部门参与。

实施时间: 2017年9月底前完成。

(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执行情况监察

监察对象:抽查16家在建和2015、2016年竣工新增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煤以上(电力消费量2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具体名单见附件14)。

监察内容:项目建设单位对节能评估与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主要检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主体设备及耗能设备是否与审核的内容一致,项目建成后的能效水平是否达标。

监察方式:采取现场监察的方式,对照核准的内容检查被监察对象的相关文件、建设单位的招标文件、购买和安装合同等,并进行现场检查核对有关设备。

监察实施单位:由省中心组织实施,被监察对象所在地的设区市及县级经信部门参与。

实施时间:2017年9月底前完成。

三、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经信部门要高度重视节能监察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计划,强化培训,认真组织实施。要加强市、县两级节能监察体系建设,配备与岗位相适应的监察人员,配置科学合理的节能执法装备,确保监察计划的完成。

(二)严格依法监察。各实施单位要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印发的《国家重大工业节能专项监察工作手册》等相关工作手册及核查表的规范和要求开展监察,遵守行政执法的相关法规,严格按照本计划任务的范围和要求实施,对现场监察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予以下达《节能监察建议书》或《限期整改通知书》。

(三)认真做好内业资料工作。各有关经信部门要做好监察资料的整理建档和备查工作,按时上报监察工作总结报告,同时将监察的相关资料的复印件(含每个单位的监察通知书、监察笔录、监察报告、整改通知书、监察建议书)上报省中心备案。

(四)加强组织协调和督导。省中心具体负责全省节能监察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适时组织工作小组对各设区市开展巡查和督导,各设区市节能主管部门应及时协调反馈监察过程中问题。

(五)严格时间进度。各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时间进度要求完成监察任务。2017年9月底前,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经信部门要对监察工作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并将监察工作总结报告及监察的相关资料上报省中心。其中水泥、平板玻璃、2016年违规企业整改落实情况专项监察应于6月20日前完成并上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