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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我国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方法缺陷及校正

摘要:为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加强增值税的征管,笔者提出应该在构建“财税分流”的增值税会计模式基础上,适时制定《增值税会计准则》,重构增值税会计核算体系,细化增值税会计处理,从而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会计核算。

探析我国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方法缺陷及校正


关键词:增值税;会计核算;问题;对策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出台了新的会计准则体系,在38项具体会计准则中,增值税会计核算仅在《存货》、《金融资产确认与计量》、《固定资产》、《收入》、《非货币资产交换》等准则中稍作说
  明,并未作出专门而详细的规定。这导致我国增值税会计的现状是“暂行条例决定补充规定,补充规定规范会计行为”,同目前我国“会计准则规范会计行为”的要求明显不符,在实际会计处理中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
  
  一、当前我国增值税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一)“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设置不尽合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反映核算的内容不尽明晰,使会计核算难于理解。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是企业由买方负担、可以进行抵扣的增值税,是企业付出的款项;销项税额是企业作为商品生产者或劳务提供者代税务机关向购买方收取的款项,二者性质不同,现将二者置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中核算,而导致该科目常出现借方余额,难以理解借方余额的经济实质。同时再设置“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核算应交上期的增值税,将有关增值税的会计信息分别在两个科目中加以反映;再则,“出口退税”退的是企业已经承担的进项税额,理应抵减其进项税额,但企业在办理完出口退税手续后,对其进行的会计处理却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似乎反映应交增值税的增加①。
  (二)增值税会计信息的揭示不符合会计报表的内在规律
  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信息主要通过编制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以及资产负债表的“应交税费”项目予以揭示。这使得增值税会计信息的揭示不符合会计报表的内在规律。1.在资产负债表中,据增值税会计内涵,企业购进货物所含的进项税额事实上就是企业资金的耗费占用,其在未抵扣前应作为企业流动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上予以揭示,而现行的会计处理是“待抵扣进项税”,作为“未交税金”的抵减项目,直接冲减企业负债,这违背了“报表揭示必须与财务概念结构保持一致”的要求,导致资产负债表的财务信息失真,有悖报表列示明晰性的要求。2.在利润表中,由于增值税不作为费用进入利润表,企业获取利润的过程无法完整再现,导致报表使用者无法确知增值税对本期损益的影响程度及企业的实际增值税税负。当前“价税分离”模式下的利润表将增值税游离在损益表之外,这割裂了增值税与利润的关系,违背了“充分揭示”的原则要求。3.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和增值税纳税中报表中,没有详细列示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和销售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不符合规定而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且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中未单独反映收取价外费用和视同销售的销项税额,这种报表的结构和内容,不便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监管,也不便于有关方面对企业财务活动的了解。
  (三)各会计主体间信息缺乏可比性
  现行价税分离的增值税会计核算造成各个会计主体之间的信息缺乏可比性。1.同一企业不同时期的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自增值税在我国实施以来,增值税的税率和征收率相对固定,但是对出口退税率的'调整却经常进行,按照现行会计处理方法,出口企业的出口商品退税率与征税率的差异导致的不予退税的进项税额应计入出口货物的销售成本,随着出口退税率的经常调整,即使在出口货物同一售价情况下,这部分按征税率与退税率的差额计算的不予免征和抵扣的税额都会有差异,就会导致企业的各项销售成本缺乏可比性。2.同一企业对同一经济业务会因是否计算增值税而采取不同的会计处理,导致信息不可比。如果企业在购进存货时按规定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存货成本则不包括付出的进项税额;如果企业在购进存货时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该发票未获认证通过,其存货成本中就包括付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使得同一企业的存货成本可能不具备可比性。3.就增值税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而言,征收增值税的工商企业,其会计报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以及存货类账户均不含增值税;而征收营业税的非生产性服务企业,其会计报表中的这些账户却都含营业税,口径的不同严重影响了两类企业会计报表的可比性,也使得两类会计报表的合并缺乏合理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