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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民法的内涵及社会价值

我国民法有着其他国家民法共同的基本原则,也必然有不同的原则,那么,下文来浅谈民法的内涵及社会价值。

谈民法的内涵及社会价值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民事执法、民事守法和民事活动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法律准则。民法的基本原则虽然不直接涉及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但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法制度和规范之中!民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对完善我国民事立法及民法的实施、解释、监督以及对当前美丽中国的建设都有重要的意义。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民法的基本原则离不开民事法律关系,而民事法律关系,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或条件。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这三要素是任何国家研究民事法律关系所必不可少的东西,由三要素出发,笔者认为任何国家关于民法的基本原则应包含共性的三个基本原则,主体上是民事主体平等原则,在内容上是公平原则,在客体上是意思自治原则!任何事物都是共性和个性的统一,共性寓于个性之中。

我国民法有着其他国家民法共同的基本原则,也必然有不同的原则,两个方面是相互依存不可分离的,没有共同的基本原则,就不能称之为民法;没有不同的基本原则也就谈不上中国民法。我国基于传统,非常强调国家政策的作用,把它作为法律补充原则!下面从共性与个性两个角度谈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共性原则

1.民事主体平等原则

该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它是民法得以成为民法的前提和基础,是民法为私法的依据,是民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标志。

平等原则在现行法上的根据,首先是《民法通则》第3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其次是《合同法》第3条: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平等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四个方面:第一,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不论其在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等方面是否存在差异,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限制和剥夺。

第二,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应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即使是国家作为民事主体也不例外。第三,民事主体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时必须平等协商。第四,民事权利平等受法律保护。

2.公平原则

公平是人们对理想社会的追求,是社会正义的表现之一,一个社会要做到公平主要体现在利益分配的合理性上,也就是说公平在于人们的权利与义务、行为与报偿相称。公平是人们对社会事物进行价值评价时表现出来的观念。

法与公平有着天然的联系,法的产生必须以一定的公平观为依据,统治阶级之所以需要法,是为了维护自己认为的公平关系,法是一定公平观的具体体现、标准,公平观是法的思想基础;而公平也离不开法律,一定的公平观,一定的公平关系只有体现为法律,才能得以实施和保障《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而《合同法》第5条再次强调:“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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