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环境法治的伦理构建
毕业论文2.69W
【摘 要】环境德治对环境法治具有重大的补足作用。本文在分析现行环境法治的伦理缺失的基础上,从伦理学的视角提出了促进现代环境法治实现的若干途径,并提出应当将人与人及人与自然的双重***确立为现代环境法治的终极目标,以期能为中国的环境法制建设贡献绵薄之力。
【关键词】环境德治 环境法治 伦理缺失 实现途径 双重***
法治本是法学领域里经久不息的话题,但人们在探讨法治时又经常涉及伦理道德题目。就法治最初的涵义而言,其中就已包含了伦理道德的意涵:法治是“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1]”。即法治是“普遍遵法”和“遵守良法”结合。“良法”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具有道德公道性的法律,也是内含着同等、正义、自由等道德价值的法律”,因而“从这个意义上说,法治本身就蕴含了道德的追求[2]”。环境法治作为抽象法治理念在环境法领域内的具体化,亦不可避免地与伦理道德题目具有某些相关性。特别是现代环境法在形成与发展过程中,与环境伦理之间发生了密切的源流关系,环境法治题目因此也带上了更为浓厚的伦理道德色彩。“环境伦理乃是环境法治的基础,是环境法治的价值内核[3]”。在法学界高度关注环境法治的同时,伦理学界也提出了环境德治的题目。“德治与法治的内在联系对现代社会的发展意义重大,但这不仅在于德治与法治的共存,也在于德治对法治的重大补足作用[4]”。本文从环境德治对环境法治的补足作用进手,在分析现行环境法治的伦理缺失的基础上,从伦理学的视角提出了促进现代环境法治实现的若干途径,并提出应当将人与人及人与自然的双重***确立为现代环境法治的终极目标,以期能为中国的环境法制建设贡献绵薄之力。
一、现代环境题目的法治与德治
法治和德治是众多社会治理模式中最为基本的两种方式。然而在解决作为社会题目的环境题目时,人们却非常注重前者而往往忽略了后者。实在,依法治理环境题目存在着诸多局限,而这些局限恰能通过环境德治加以弥补,因而在日益注重环境法制建设的今天,环境德治也同样不可或缺。理想的环境题目治理模式应当是“德法同治”。
(一)依法治理环境题目的局限性
不可否认,法律的确是迄今为止人类社会里最为权威的社会控制手段。但法律不是万能的,它仍然存在着诸多局限,这些局限在环境法中体现得尤为明显。例如“广泛性是环境法的一个突出特点[5]”,它突出表现在保护对象、调整范围和涉及主体等方面;而法对社会生活的涵概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限度,环境法再完备也不可能将社会中与环境有关的所有题目一概无余。再如“环境法具有不同于其他部分法的突出特征,即较多地运用科学技术手段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6]”,这就对环境法的实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在实在施所需职员、精神和物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环境法的作用是不可能充分发挥的。更何况无论是就世界还是就中国而言,环境法都属于不甚发达、完善的新兴法律部分。这就决定了仅靠环境法解决环境题目是极不现实的,环境法治的局限需要其它社会调整方式来弥补。
(二)环境题目同样需要以德治理
环境题目的实质是伦理题目,它实际上是人际利益冲突与矛盾在人与自然领域里的体现。“伦理学的基本题目,就是道德和利益的关系题目[7]”,利益是道德的产生根源与存在基础。当今的环境题目之所以日益严重的主要原因在于,某些人甚至整个人类为谋求自身物质利益的最大化而不惜牺牲后代人、其它非人类存在物甚至整个自然及的利益。而环境伦理以道德教化的形式劝导人们爱护自然、保护环境,其目的在于以非强制手段规范人之行为并进而平衡环境利益。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方式而非调惟一方式,它的不足必然由其它社会调整方式补足。概括言之,环境伦理对环境法的补足作用主要体现在节约环境治理的本钱,以自律方式实现环境道德的约束、调节和激励功能以及环境道德的可普遍化等三方面[8]。环境伦理与环境法之间并非仅是互补关系,在后者很多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也可时常见到前者的身影。由此可见,环境伦理是比环境法更为重要的环境治理手段,尽管它也存在着种种缺陷与不足。
【关键词】环境德治 环境法治 伦理缺失 实现途径 双重***
法治本是法学领域里经久不息的话题,但人们在探讨法治时又经常涉及伦理道德题目。就法治最初的涵义而言,其中就已包含了伦理道德的意涵:法治是“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1]”。即法治是“普遍遵法”和“遵守良法”结合。“良法”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具有道德公道性的法律,也是内含着同等、正义、自由等道德价值的法律”,因而“从这个意义上说,法治本身就蕴含了道德的追求[2]”。环境法治作为抽象法治理念在环境法领域内的具体化,亦不可避免地与伦理道德题目具有某些相关性。特别是现代环境法在形成与发展过程中,与环境伦理之间发生了密切的源流关系,环境法治题目因此也带上了更为浓厚的伦理道德色彩。“环境伦理乃是环境法治的基础,是环境法治的价值内核[3]”。在法学界高度关注环境法治的同时,伦理学界也提出了环境德治的题目。“德治与法治的内在联系对现代社会的发展意义重大,但这不仅在于德治与法治的共存,也在于德治对法治的重大补足作用[4]”。本文从环境德治对环境法治的补足作用进手,在分析现行环境法治的伦理缺失的基础上,从伦理学的视角提出了促进现代环境法治实现的若干途径,并提出应当将人与人及人与自然的双重***确立为现代环境法治的终极目标,以期能为中国的环境法制建设贡献绵薄之力。
一、现代环境题目的法治与德治
法治和德治是众多社会治理模式中最为基本的两种方式。然而在解决作为社会题目的环境题目时,人们却非常注重前者而往往忽略了后者。实在,依法治理环境题目存在着诸多局限,而这些局限恰能通过环境德治加以弥补,因而在日益注重环境法制建设的今天,环境德治也同样不可或缺。理想的环境题目治理模式应当是“德法同治”。
(一)依法治理环境题目的局限性
不可否认,法律的确是迄今为止人类社会里最为权威的社会控制手段。但法律不是万能的,它仍然存在着诸多局限,这些局限在环境法中体现得尤为明显。例如“广泛性是环境法的一个突出特点[5]”,它突出表现在保护对象、调整范围和涉及主体等方面;而法对社会生活的涵概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限度,环境法再完备也不可能将社会中与环境有关的所有题目一概无余。再如“环境法具有不同于其他部分法的突出特征,即较多地运用科学技术手段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6]”,这就对环境法的实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在实在施所需职员、精神和物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环境法的作用是不可能充分发挥的。更何况无论是就世界还是就中国而言,环境法都属于不甚发达、完善的新兴法律部分。这就决定了仅靠环境法解决环境题目是极不现实的,环境法治的局限需要其它社会调整方式来弥补。
(二)环境题目同样需要以德治理
环境题目的实质是伦理题目,它实际上是人际利益冲突与矛盾在人与自然领域里的体现。“伦理学的基本题目,就是道德和利益的关系题目[7]”,利益是道德的产生根源与存在基础。当今的环境题目之所以日益严重的主要原因在于,某些人甚至整个人类为谋求自身物质利益的最大化而不惜牺牲后代人、其它非人类存在物甚至整个自然及的利益。而环境伦理以道德教化的形式劝导人们爱护自然、保护环境,其目的在于以非强制手段规范人之行为并进而平衡环境利益。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方式而非调惟一方式,它的不足必然由其它社会调整方式补足。概括言之,环境伦理对环境法的补足作用主要体现在节约环境治理的本钱,以自律方式实现环境道德的约束、调节和激励功能以及环境道德的可普遍化等三方面[8]。环境伦理与环境法之间并非仅是互补关系,在后者很多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也可时常见到前者的身影。由此可见,环境伦理是比环境法更为重要的环境治理手段,尽管它也存在着种种缺陷与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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