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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的构想

完善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的构想
银行业监管制度是实施银行业监管的基础,自从《人民银行法》以法律形式授权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以来,我国银行业监管由此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依法监管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我国已经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法》为核心、《商业银行法》为基础、各种银行监管规章相配套的银行业监管法律体系。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加强银行监管,防范和化解银行风险,保障银行业合法、稳健运行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关于银行业监管的规定较少且较为原则,随着银行业迅猛和业务不断创新,现有的银行业监管法律、法规和规章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对银行业监管的需要。为此,有关部门表示将有计划地补充制订在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外汇管理、审慎银行监管、市场退出等领域新的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规章,填补立法不足,形成较为完整的有效银行监管法律法规框架。因此,要建立健全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律制度,规范银行业务创新,确保银行业监管的有效性、权威性和执法的独立性与严肃性。  确立银行业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监管职责  自1984年国务院决定由中国人民银行独立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同时就肩负着对银行业监督管理的职责。《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地位通过法律的形式被确认。近年来,随着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的建立,中国人民银行不断强化监管职能,加大对银行业监管的力度,取得了显著成效。为了加快金融改革与发展的进程,提升货币政策和银行业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十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将货币政策的制订和实施职能与银行业的监管职能分离,由银监会行使银行业监管的职能,统一监督管理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银监会将与中国人民银行各司其职、互相促进,确保金融机构安全、稳健、高效运行。对银行业的监管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通过立法赋予监管机构必要的监管权力,并为其行使权力提供有力的法律保证。随着银监会的宣告成立,银监会行使银行业监管的职能需要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和适度的独立性,《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对此应作相应的规定,修改相关法律、法规,确立银监会的法律地位迫在眉睫。
  为此,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应明确银监会对银行业监管的职责,具体职责包括负责制定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的规章制度和办法;草拟银行业监管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议;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存款类金融机构紧急风险处置的意见和建议;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另外,为确保银行业监管机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独立性和有效性,监管机构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在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中应予以明确。复杂多变的金融市场和多样化的金融风险需要具有金融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来履行监管职责,尤其是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银行业与国际接轨,银行业监管工作人员的责任更加艰巨,其素质也就更有必要作出更高要求,而现行的法律、法规对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及违反法定程序或滥用权力的监督没有作出明确规定,银行监管的效率。因此,对银行业监管机构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具备的金融业务知识、技能和熟悉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律制度等提出具体的要求;为平衡监管机构的权力和义务,确保依法对银行业的监管,要明确其向国家权力机关定期报告工作和接受质询的义务。  健全银行业内部控制法律制度  银行业内部控制是银行业为完成既定的工作目标和防范风险,对内部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的业务活动进行风险控制、制度管理和相互制约的、措施和程序的总称。银行业内部控制是银行业监管的基础和前提,指导、检查和督促银行业加强完善内控建设,是银行业监管机构的基本职责。银行业内部控制和银行业监管机构监管的有机结合,是我国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的重要保证。为确保银行业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制度,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有效地控制风险,应当按照有效性、审慎性、全面性、及时性及独立性原则,建立健全我国银行业内部控制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