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保障措施调查中的若干法律题目
毕业论文2.36W
保障措施、反倾销和反补贴均为WTO协定中规定的缔约方可以采取的贸易救济措施。与反倾销和反补贴相比,保障措施可以采取进步关税、数目配额和关税配额等多种救济方式,对一国国内产业的保护更为充分,而且由于无须证实被调查方存在“不公正的贸易行为”,保障措施调查的发起较之反倾销和反补贴更为轻易。
自乌拉圭回合《保障措施协定》通过以来,世界各国发起保障措施调查的数目逐年上升,2001年全球范围内保障措施调查案达53起,比2000年的26起,增加了27起[1]。2001年美国发起了201钢铁保障措施调查,对世界钢铁生产和消费产生了极大的,并引起其主要贸易伙伴的强烈反对。作为美国201钢铁保障措施引起的连锁反应之一,我国于2002年5月20日正式立案公告对部分进口钢铁产品采取保障措施调查,这是我国在加进WTO后第一次保障措施的贸易救济措施。
按照WTO有关规则和有关保障措施法规的要求,采取保障措施必须满足四个方面的条件:(1)不可预见(unforeseen development)的存在;(2)进口数目的增加;(3)国内产业受到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serious injury or threat of serious injury);(4)进口数目的增加和国内产业受到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casual link)。由于保障措施对于我国的调查官员、律师和人士而言还是相对陌生的制度,而且中国有关保障措施法规的规定较为抽象和简略,以下将结合WTO争端解决机构DSB涉及保障措施的判例对上述采取保障措施的必要条件逐一作扼要的:
一、不可预见的发展
所谓不可预见的发展是指一缔约方在进行关税减让谈判时无法公道预见的情况,该情况的发生以及该缔约方履行关税减让承诺的结果将导致某种产品进口数目的增加并对该缔约方的相关国内产业造成损害。
不可预见的发展最初源于WTO《GATT 1994》Article XIX的规定。其基本要求是,假如在出现“不可预见的发展”之情况下,一缔约方履行其在《GATT 1994》下的包括关税减让在内的义务,将导致某种产品进口数目的增加并对该缔约方领土内的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生产者造成严重的损害或严重损害的威胁,该缔约方可以在防止或救济损害所必须的限度和时间内,针对该进口产品全部或部分地中止其在《GATT 1994》下的义务,或撤回、修改其在《GATT 1994》下所做出的减让。
WTO规则之所以设计不可预见的发展的规定,主要是为防止保障措施被滥用。保障措施的规定也被称为“逃避条款”(escape clause),由于该条款答应一缔约方部分或全部地逃避其在《GATT 1994》下所承担的义务,但由于一缔约方的逃避行为会对其他缔约方的利益造成重大的影响,所以WTO规则必然要通过规定不可预见的发展,限制缔约方仅能在出现不可预见的发展时,部分或全部地逃避其在《GATT 1994》下所承担的义务。
由于《GATT 1994》Article XIX关于不可预见的发展的规定并没有被写进乌拉圭回合《保障措施协定》的终极文本,因此对不可预见的发展是否构成采取保障措施的必要条件,各缔约方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但这一分歧已经为WTO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 Settlement Body)的上诉机构(Appellate Body)在韩国奶制品案的报告中解决。在该案中上诉机构以为,缔约方证实不可预见的发展的存在是缔约方为适用保障措施所必须的一项“先决要求(prerequisite)”[2]。因此无论各缔约方是否在国内立法中作了相关规定,各缔约方在采取保障措施时都必须将不可预见的发展作为一个先决要求进行考察。
WTO《GATT 1994》和《保障措施协议》中没有对不可预见的发展做具体的定义,但在1951年“Hatters’ Fur”案中,当时的争端解决工作组对不可预见的发展做了如下解释:“不可预见的发展指在相关关税减让的谈判后出现的情况发展,并且要求做出关税减让的国家的谈判代表在谈判时预见到这种情况发展是不公道的”[3]。这一解释还被WTO争端解决机构的上诉机构在1999年韩国奶制品案中所引用[4]。
自乌拉圭回合《保障措施协定》通过以来,世界各国发起保障措施调查的数目逐年上升,2001年全球范围内保障措施调查案达53起,比2000年的26起,增加了27起[1]。2001年美国发起了201钢铁保障措施调查,对世界钢铁生产和消费产生了极大的,并引起其主要贸易伙伴的强烈反对。作为美国201钢铁保障措施引起的连锁反应之一,我国于2002年5月20日正式立案公告对部分进口钢铁产品采取保障措施调查,这是我国在加进WTO后第一次保障措施的贸易救济措施。
按照WTO有关规则和有关保障措施法规的要求,采取保障措施必须满足四个方面的条件:(1)不可预见(unforeseen development)的存在;(2)进口数目的增加;(3)国内产业受到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serious injury or threat of serious injury);(4)进口数目的增加和国内产业受到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casual link)。由于保障措施对于我国的调查官员、律师和人士而言还是相对陌生的制度,而且中国有关保障措施法规的规定较为抽象和简略,以下将结合WTO争端解决机构DSB涉及保障措施的判例对上述采取保障措施的必要条件逐一作扼要的:
一、不可预见的发展
所谓不可预见的发展是指一缔约方在进行关税减让谈判时无法公道预见的情况,该情况的发生以及该缔约方履行关税减让承诺的结果将导致某种产品进口数目的增加并对该缔约方的相关国内产业造成损害。
不可预见的发展最初源于WTO《GATT 1994》Article XIX的规定。其基本要求是,假如在出现“不可预见的发展”之情况下,一缔约方履行其在《GATT 1994》下的包括关税减让在内的义务,将导致某种产品进口数目的增加并对该缔约方领土内的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生产者造成严重的损害或严重损害的威胁,该缔约方可以在防止或救济损害所必须的限度和时间内,针对该进口产品全部或部分地中止其在《GATT 1994》下的义务,或撤回、修改其在《GATT 1994》下所做出的减让。
WTO规则之所以设计不可预见的发展的规定,主要是为防止保障措施被滥用。保障措施的规定也被称为“逃避条款”(escape clause),由于该条款答应一缔约方部分或全部地逃避其在《GATT 1994》下所承担的义务,但由于一缔约方的逃避行为会对其他缔约方的利益造成重大的影响,所以WTO规则必然要通过规定不可预见的发展,限制缔约方仅能在出现不可预见的发展时,部分或全部地逃避其在《GATT 1994》下所承担的义务。
由于《GATT 1994》Article XIX关于不可预见的发展的规定并没有被写进乌拉圭回合《保障措施协定》的终极文本,因此对不可预见的发展是否构成采取保障措施的必要条件,各缔约方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但这一分歧已经为WTO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 Settlement Body)的上诉机构(Appellate Body)在韩国奶制品案的报告中解决。在该案中上诉机构以为,缔约方证实不可预见的发展的存在是缔约方为适用保障措施所必须的一项“先决要求(prerequisite)”[2]。因此无论各缔约方是否在国内立法中作了相关规定,各缔约方在采取保障措施时都必须将不可预见的发展作为一个先决要求进行考察。
WTO《GATT 1994》和《保障措施协议》中没有对不可预见的发展做具体的定义,但在1951年“Hatters’ Fur”案中,当时的争端解决工作组对不可预见的发展做了如下解释:“不可预见的发展指在相关关税减让的谈判后出现的情况发展,并且要求做出关税减让的国家的谈判代表在谈判时预见到这种情况发展是不公道的”[3]。这一解释还被WTO争端解决机构的上诉机构在1999年韩国奶制品案中所引用[4]。
-
骨科手术患者术前的心理护理
随着医学科学的发展,医学模式的转变级高新技术的广泛应用,对护理工作和护理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心理学已被应用于临床护理工作中,所以医学模式也由生物医学模式转变为生物、心理、社会三者结合的医学模式。手术作为骨科一个重要的治疗手段,广泛应用与骨科临...
-
简析高校图书馆与大学生信息素质教育
论文摘要:随着近几年来我国高校素质教育的全面开展,信息素质教育已经逐步成为素质教育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图书馆是大学生信息教育中最重要的信息机构,因此图书馆肩负着提高大学生信息素质的重任,本文主要对大学生信息教育的重要性和教育现状进行探讨,并提出高校...
-
中国传统文化论文3000字
在学习、工作中,大家都有写论文的经历,对论文很是熟悉吧,论文的类型很多,包括学年论文、毕业论文、学位论文、科技论文、成果论文等。那么一般论文是怎么写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国传统文化论文3000字,欢迎大家分享。摘要:中国传统文化课程是汉语言文学的必修...
-
提高低年级体育课堂教学抗干扰能力的几点策略
我校是一所区属实验小学,现有48个班级,2500多名学生,每节体育课都有若干个班级在操场上课,有高低年级,在上课过程中,低年级的学生容易受到高年级学生的干扰,如何培养低年级学生在体育课堂教学中的"抗干扰",本人做了一些尝试,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一、科学规划,应对外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