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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建筑施工企业法律事务治理的思考

加强建筑施工企业法律事务治理的思考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深进发展及法制的进一步健全,企业法律事务逐渐得到各界人士的重视。建筑施工企业作为一个特殊性很强的企业,加强企业的法律事务治理工作也已是刻不容缓,本文从建筑施工企业的特殊性、复杂性出发,对如何加强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律事务治理工作作一简单的探讨。  一、建筑施工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现状令人非常担忧  在实践中,相当多的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律意识及观念非常淡薄,上至公司领导、中层骨干下至一线工人,长期以来只对施工技术工程生产、财务治理相当重视,对法律法规所知甚少,根本熟悉不到企业的法律事务治理工作重要性,不注重在企业内部开展法律法规培训、不向外引进法律人才,很多重大的决策、重大的经济活动也没有向相关法律人士咨询或参与。有些施工企业甚至连外部法律顾问也不聘请,只在打官司时才想到要请律师来受理。  如某国有建筑企业上世纪90年代初在与一外商合作开发房地产时(我方出土地并负责施工、外方负责资金),对合作方主体合作资格及诚信实力没有做深进的考察,轻信对方的口头承诺,风险意识淡薄,在签订合作协议时己方的正当权益保护得不够,根本没有想到要聘请专职的项目律师以维护己方的正当权益。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又没有监控到位,发现己方的权益受损时也没有断然采取法律手段,只一味开会协商,让对方作出承诺等。结果对方口头与书面承诺作了很多,但暗中继续侵犯我方权益,最后,等该企业***拿起法律武器时,为时已晚。不仅赔上了一大块土地、垫付大量的工程款,更致命是后来那个项目成了半烂尾楼,该外商利用项目抵押及侵占客户房款等手段大捞一笔后逃之夭夭,但该企业却作为项目的合作方之一***承担大批客户退房的违约责任,损失惨重啊。  而在建筑施工企业的日常治理中,法律意识的淡薄更是随处可见。诸如。应当发出的书函(会议纪要)、照会没有发,应请相关单位签证确认的没有办理签证确认,根本不留意自我保护,当纠纷发生时,因无法举证而败诉;应当追究的却过了诉讼时效。建筑行业被拖工程款的情况相当严重,有些拖欠案没有及时诉诸法律,一直到临起诉时才发现已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因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而白白损受;还有就是应当行使的权力没有行使。更为严重的是相当多的施工企业对合同治理也没有足够重视,只顾到市场承揽任务,却不往签订合同或者草率签订,结果遇上纠纷就没有协商与调解的依据,或者依据不足。  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应组织专职部分如清欠办、法律部等及时追讨被拖欠的工程款,尽不能因工作上的疏忽或碍于面子感情而放弃债权,必须及时追讨并留意留下书面证据,该采取法律手段的就果断采取。  二、加强法律事务治理的原则  (一)严格依法办事,依法经营治理的原则。  对于企业来讲,坚持社会主义法制,就是要严格依法办事,依法经营治理,维护本企业正当权益原则是为了保证市场主体之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行为的等价有偿与老实信用,保证市场竞争的公平与公正,需要由法律来规范和保障。  (二)维护本企业的正当权益的原则。  要通过富有成效的工作,防止企业正当权益受到侵害。  (三)事前防范为主的原则。  企业法律事务要尽可能做"事前防范",而非"事后补救"两大类。要从法律的角度来规避风险,预防纠纷的发生;一旦纠纷发生也要进行妥善处理,维护本企业的正当权益。有效的事前防范,不仅可以为企业节约大量的治理本钱,而且有助于企业全面进步治理水平。  (四)以治理为主的原则。  在企业实现依法经营的`治理链条中,法律事务工作所承担的直接治理工作是其中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除了对企业法律事务有直接的治理职责外,企业法律部分对企业各项治理工作提出意见、参与研究、进行审核等应该是事项必经的、不应跨越的程序。也就是说,是法律事务机构在企业中要有明确的定位,有制度保证其治理职责的有效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