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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风险模型探讨

审计风险模型探讨
在对审计风险的理解基本一致的条件下,通常以为存在着一个审计风险模型。教科书中的审计模型通常是这样的:审计风险=固有风险×控制风险×检查风险(或译“觉察风险”)。对于这个审计风险模型,曾经有过的争论集中于检查风险。作为学术争论的结果和表现形式,美国审计准则说明第39号《审计抽样》曾将检查风险分解为性检查风险和具体测试风险,英国审计实务委员会1987年推荐的审计风险模型则在检查风险后加上了“抽样风险”。尽管存在争议,但这一基本模型已经被美国的职业团体和学术界所认可。我国《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9号——内部控制与审计风险》也接受这一模型作为审计风险的基本模型。

  这一模型的特点在于从风险控制的程序上分解审计风险,并用连乘形式表明了审计风险在不同阶段的数目关系。这种审计风险模型为制度基础审计提供了重要的基础,同时使得进一步定量评估审计风险成为可能,因而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在实务中注册师往往也根据这个模型和对控制风险的评估结果决定审计程序或审计范围,因而也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然而,随着审计实践的,审计领域出现了很多新的事实,这些新现象在原有的理论框架下变得不易理解,因而理论框架需要进一步发展和细化。本文拟就此做些探讨。对传统审计风险模型假设的探讨

  传统风险理论有2个基本的假设是值得探讨的,笔者将其分别称做“反映”假设和“确认”假设。

  (一)“反映”假设

  依据审计风险的定义,审计风险的控制程序将终结于审计意见的发表。然而在传统审计风险模型中,审计风险的最后一项要素是检查风险。依据我国《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9号—内部控制与审计风险》的定义,检查风险是指某一账户或交易种别单独或连同其他账户、交易种别产生重大错报或漏报,而未能被实质性测试发现的可能性。因此,模型实际上将审计风险的控制终结于实质性测试(包括分析性程序)。或者说这一模型存在重要的假定是:经过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包括分析性程序)后所取得的重要信息均将恰当的反映在审计意见中。这一假设可以表述为:会计公司(或事务所)内部的治理体制(及其他制度安排)使得审计职员在审计检查过程中发现或应当发现的财务报表“错报”信息必然会恰当的反映在终极的审计意见中。笔者称其为“反映”假设。

  “反映”假设在很多情况下是合适的假设。例如审计职员在检查前设计审计程序或决定测试范围时就是这样。然而在另外情况下这一假设并分歧适。在很多审计失败的例子中,我们可以看到这样一种现象,很多财务报表的错报在审计检查阶段已经被发现或应该被发现(例如简单的勾稽关系不符),但审计意见对此没有给予恰当的表露。常见的解释是审计职员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或者面对利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或所在事务所)没有保持应有的独立性。那么,为什么审计职员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为什么签字的注册会计师(或所在事务所)不能总是保持独立性?审计风险模型如何将这些现象纳进解释范围?

  由于“反映”假设的存在,用传统的审计风险模型解释这种现象是不方便的。从理论上讲,假如要实现完全的“反映”,那么对于审计意见的发表者,在“独立性”偏好与其他偏好之间必须是字典式排序的;同时,审计职员(包括助理职员)在从审计检查到报告出具的全过程中,全部信息都会无遗漏的得到正确传递。所以,“反映”假设来源于两个更基本的假设,分别为:(1)审计意见的发表者(或实际控制审计意见发表的人,例如不签字的主管合伙人)以及审计从业职员的职业道德偏好假定;(2)会计公司内部层级之间的信息对称假定。

  有关审计职员偏好的假定与主流的学分析传统是不相容的。尽管倡导职业道德是必要的,并可能会产生实质性的效果,然而作为分析的出发点,审计职员的职业道德偏好不是一个好的选择,相反理性人假设具有更强的分析能力。重要的事实包括“购买审计意见”、“重要性”原则的确定以及会计公司作为一般对本钱效益原则的权衡。审计中,会计公司的规模日益扩大,注册会计师在范围广泛的领域里越来越多的利用专家和辅助职员的工作。由于注册会计师本身执业能力的局限和业务本身的日益复杂,直接审计职员在检查程序中发现或应当发现的错报信息完全的传递给报告出具者并不像通常想象的那么轻易。此外,处于不同层级的审计职员还存在不同的偏好,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假如没有公道的制度设计,报告的出具者并不总是可以得到他最想要的信息。针对上述两点分析,“反映”假设就不是也不应当是理所当然的,只有满足较强的条件,这一假设才是有效的,依托这一假设的审计风险模型才能解释很多重要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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