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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下的固定资产折旧与减值比较

新准则下的固定资产折旧与减值比较
从2006《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以下称第8号新准则)对累计折旧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内涵作出的重新界定可知,累计折旧与资产减值准备是绝对不同的两个概念,二者之间既有区别又相联系。笔者拟对此进行深层次探讨。
一、两者在会计理论范畴的区别
(一)性质和目的不同 累计折旧是“资产价值损耗的计量”,是将固定资产价值按一定标准分配到预计可使用的期限内,以实现收入与费用的配比,其实质上是成本的分配手段或分摊过程。设置累计折旧的目的在于准确核定固定资产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累计的价值转移,以求从商品销售中得到补偿。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实质则是从“资产是预期的未来经济利益”的角度,以“可收回金额”对账面价值历史成本作修正。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目的在于:当技术进步等诸多因素使资产贬值时,用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来调整那些由折旧不能及时反映与调整的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价值的偏差,使资产价值得以真实反映,体现了会计谨慎性原则。
(二)两者对象不同 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折旧作为备抵项目,其对象是固定资产原值,期末固定资产原值扣减累计折旧后反映的正是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减值准备则不同,其对象为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净值,并且除了特别规定的外,既包括单项资产又包括资产组。折旧方法不同、各期折旧额不同,必定要对资产出现减值迹象时是否需要计提减值和减值准备计提数产生影响。
(三)两者特征不同,其会计处理遵循的政策也不同 累计折旧是固定资产取得成本的一种系统分配过程,按配比原则分月计提,具有经常性和规律性。而固定资产减值则属于非经营性支出,其产生的原因具有偶然性和无规律性。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并不意味着减值真实发生,且即使减值真实发生,准备数与实际减值损失之间仍可能存在误差。另外,国家在制度政策时,要求企业应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相反,固定资产价值发生减损时,一般可以通过计提减值准备在期末及时地予以调整,同时减值减损也可以在未来采用多提折旧的'方法体现。所以,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比累计折旧更加及时、灵活。
二、两者在会计核算上的不同
(一)核算范围不同 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新准则对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情况作出了六条规定,并增加了对资产组减值的认证。可见,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比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范围要大得多,相反,减值准备的认定和计算要比累计折旧严格得多,复杂得多。
(二)计提方法不同 一般来说,累计折旧计提方法较多,如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企业应据资产自身价值转移的预期特征以及减值发生的可能性等进行方法选择,且不得随意调整。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单一,就是对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部分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三)两者的计提基数不同 原始的累计折旧以资产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的余额作为折旧基数,在新准则下有了减值准备的界入,应作出变动,即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应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修正后的账面价值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基数是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按期末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四)两者的会计处理不同 (1)账务处理不同。累计折旧与经营管理直接相关,按月分配计入制造费用、管理费用,且不能冲回;而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与经营管理无直接关联,并非经常发生,统用“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月末转入“本年利润”账户。(2)对应交所得税的影响不同。企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折旧费,除接受捐赠和盘盈的固定资产由于具有成本性支出外,可以在税前扣除。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在扣除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