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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型分类综合个人所得税税制设计

交叉型分类综合个人所得税税制设计
[摘要]并立型分类综合个人所得税仍存在着税负不公等诸多题目,我国应实行交叉型分类综合个人所得税。应设计两套税制——分类所得税制和综合所得税制。前者适用于个人所得税的源泉扣缴和预缴,后者适用于年终汇算清缴。坚持两类税收管辖权并用,课税范围应具广泛性。以家庭为申报纳税单位。通过设置家庭系数简化税制、适应计划生养政策,采用少档次、最高边际税率较低的逾额累进税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交叉型分类综合税制;税制设计
  
  一、我国宜选择交叉型分类综合个人所得税制模式
  
  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的选择,存在很多争论。但支持用分类所得税制(我国现行的税制模式)的人很少,由于分类所得税制不能从整体上衡量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能力,而且现在世界各国也很少单纯采用分类所得税制。因此,对税制模式选择争论的焦点就集中在是实行综合所得税制还是分类综合所得税制上。近几年,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的主张逐渐占了上风。
  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是将个人不同来源的所得,先按性质分为不同项目,对不同项目的所得先进行用度扣除,并对其余额从源扣缴,再将全部或部分所得项目加总,扣除宽免额,运用累进税率征税。这种税制,是由分类所得税制和综合所得税制合并应用而成,亦称为混合所得税制。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又可分为交叉型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和并立型分类综合所得税制两种类型。
  不少学者和税务工作者以为,我国个人所得税近期的改革目标是建立能够覆盖全部个人收进的并立型分类综合所得税模式。固然少有人明确提出自己设想的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是并立型的分类综合所得税制,但根据其文中论述。均是并立型的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如申中华的《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立法思考》、李志远的《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的改革》、蔡德发和王曙光的《个人所得税模式转型及其相关题目的研究》以及郝硕博等的《论个人所得税制改革》中都有类似的建议。江西财经大学的席卫群副教授明确提出我国应采用并立型分类综合个人所得税制,并进行了粗略的设计。
  持“并立型分类综合所得税模式”的学者的普遍建议是:综合征收采用逾额累进税率,最高边际税率在30%~45%之间,分类征收采用比例税率,比例税率均为20%。这种设想当然是受了现行个人所得税税制的影响。综合征收的所得为什么在收进较低时的边际税率低于分类征收的所得的税率,而在收进较高时的边际税率却又高于分类征收的所得的税率,没有人给出公道的解释。这种税制仍存在着税负不公平的题目。从调节收进分配差距的角度看,由于部分所得项目综合征收,部分所得项目分类征收,仍存在所得多者不一定多纳税的情形,无法有效缩小个人收进差距;从取得财政收进的角度看,由于部分所得项目仍分类征收,这种税制缺乏税收收进弹性,即税收收进既不能随经济的过热进步收进份额,也不能随经济的萧条自动降低收进份额,个人所得税自动稳定器的作用大打折扣。
  笔者以为,我国个人所得税应实行交叉型的分类综合所得税制。
  交叉型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就是对各类所得项目按其性质和国家政策需要,区分劳动所得和非劳动所得分别订立计税规则,分别按不同的比例税率实行源泉扣缴,然后到年终综合全部所得,适用逾额累进税率征税,分类课税时已纳税款准予抵扣。对于低收进的纳税人可以不要求其年终进行纳税申报,只要求高收进的纳税人年终进行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该类型的税制更趋向于综合税制模式,其优点是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公平公道,个人所得税的自动稳定器功能易于发挥。税务机关的工作量增加有限。
  实行交叉型的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可以使制度更简明、征管更便利,兼顾了征管效率与税负公平;有利于促使扣缴义务人足额扣缴税款;有利于进步民众的纳税意识及***意识。

  二、交叉型分类综合个人所得税制的设计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