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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分配业务核算及其合并抵销会计处理的探讨

利润分配业务核算及其合并抵销会计处理的探讨
对于子公司实现的盈利,母公司也按所享有的权益确认投资收益,并作为当期盈利进行利润分配。结果,对于由母公司与子公司组成的集团而言,同一笔收益被确认了两次,也被 分配了两次。因此,在编制这个集团的合并报表时,为避免重复,必须通过编制抵销分录的方式,抵销掉其中的内部交易部分。由于这部分抵销极为复杂,要求者有相当的财务会计基础和专业理解能力。但各种教材中有关这部分销销内容的讲解和做法也不够透彻,令许多的初学者百思仍难得其要领。为此,笔者拟通过一个相对简化后的实例来探讨对这一部分内容作些改进。
为突出重点,简化思路,现假设母公司A全资拥有子公司B,母、子公司的个别会计报表见合并工作底稿,未列项目均假设为0。子公司当年实现的主营业务收入为120、主营业务成本为100、并按盈利计提了20%的盈余公积和向投资者分配40%的股利;母公司则计提了10%的盈余公积和向投资者分配60%的股利,无其他内部交易事项。按当前做法,应编制合并抵销分录及合并工作底稿如下:
1、抵销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
借:股本100
盈余公积4
未分配利润8
贷:长期股权投资112
2、抵销母公司投资收益与子公司的利润分配项目
借:投资收益20
贷:提取盈余公积4
应付股利8
未分配利润8
3、抵销内部债权债务
借:应付股利8
贷:应收股利8
在上述当前做法中的抵销分录里,出现了两个“未分配利润”项目。其中前者实际上是指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项目(存量),后者是指子公司的利润分配项目(变量),从本质上来讲这两者指的是不同的内容,但却有着相同的名称,很是不妥。同时,在上述抵销分录中还出现了两个“应付股利”项目。前者是指利润分配项目,后者是指负债项目,初学者也很容易把这两个“应付股利”混为一坛,使抵销分录不易被理解。同时,在编制合并工作底稿时,当前做法是将两个不同的“未分配利润”均视为同一性质的内容,列入合并工作底稿中的利润分配表部分进行抵销,既不合理,又不好理解。
编制第二个抵销分录的目的,一是抵销由母公司按投资权益法所确认的子公司盈利,二是抵销子公司的利润分配。因为母、子公司分别会对当年确认的盈利进行利润分配,但由于子公司的利润最终归母公司所有,故子公司进行的利润分配是集团内部交易事项,应当予以抵销。可见,重复确认的盈利与重复进行的利润分配刚好可以相互抵销。对于“提取盈余公积”项目,是典型的利润分配项目,代表了一种利润分配的行为,出现在抵销分录中不难理解,但对于“未分配利润”项目,却很难被接受和理解。因为 “未分配利润”往往被理解为一种分配的结果,而非分配行为。将其放入抵销分录2,给人以湊数字的感觉。综合上述原因,笔者提出以下改进建议:
1)在“利润分配”科目下设置“净利润”二级科目,以核算当期的净盈利及其分配情况;
2)增设“未分配利润”所有者权益类一级科目,以核算因划分留存盈利而新增的'未分配利润及以前年度结余。
3)在“利润分配”科目下增设“留存盈利”二级科目,以核算将盈利划出一部分留待以后年度分配的分配行为,其用意在于将“留存盈利”也视作对当年盈利的一种分配行为。
4)将“利润分配”一级科目下的二级科目“应付股利”改为“分配股东股利”,用来核算将盈利用于向投资者分配的行为。
根据上述改进,以B公司的资料为例,编制B公司进行利润分配业务的有关会计分录如下:
1)结转“本年利润”
借:本年利润20
贷:利润分配-净利润20
2)进行利润分配
借:利润分配-提取盈余公积4
-发放股东股利8
-留存盈利8
贷:盈余公积4
应付股利8
未分配利润8
(注:若当年的盈利没有被留存,则分录中就不会有“未分配利润”及“留存盈利”科目)
3)结转已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净利润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