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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农村家庭保障机制的局限与改善


  论文摘要:在我国保障制度还没有完全建立健全的时期,家庭保障是农村居民的主要保障形式,它构成了我国社会稳定的基石。随着农村社会结构的转型,传统农村社会资源的渐趋匮乏,农民作为弱势群体的地位日益凸显,如何强化家庭保障机制是我们不得不面对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源于我国传统价值观而形成的农村家庭保障机制

关于我国农村家庭保障机制的局限与改善

我国农村家庭保障的存在有其一定的基础和规范。首先,家庭保障是一种依赖于家庭所拥有的土地提供的保障,因而也可称之为土地保障。土地之所以能提供保障,是因为土地就是一个“基金”,只要不断投入,就可以不断提供产出。土地一直以来都是社会中最重要的经济依赖,失去土地就意味着失去一切。经济供养功能的实现最主要就是依靠土地的效用。在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出路问题之前,土地仍然是农村居要生产资料和基本生存保障。有发现,土地对农民的效用主要集中在生活保障效用、提供就业效用、直接收益效用上。其次,家庭保障是人的生命周期权利与义务的实现形式。“在未成年期有受抚养的权利,在劳动年龄期间则有赡养老人及抚养子女的义务,进入老年后又有接受子女赡养的权利。这种生命周期在家庭内部通过代际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得到完成。”家庭保障机制就是以代际之间的互惠为基础,通过家庭成员之间长期共同生活形成的情感来完成的,具有鲜明的自觉性。在一定的背景下,生养子女就意味着自己老年有所依靠,包括经济上的、生活照料上的、情感上的。

同样,赡养帮助自己年迈的父母,实际上也是为自己年迈时得到下一代人的照料奠定道德基础。家庭保障机制还得到道德力量的强化。中国家庭关系中渗透着传统的道德力量,特别是对于老年人的关系,形成了以孝为基础的伦理秩序,强调敬老。中国的伦理观念不像西方那样强调个人的价值,而比较强调家庭整体的利益与价值,强调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助,这一点,对于家庭的稳定性以及家庭在完成赡养功能方面的作用是巨大的。与此同时,家庭资源的再分配不会产生社会保障制度中转移支付过程的。这就使得家庭保障机制具有国家社会保障不可替代的效率。

然而,家庭是一个不断变化的社会单位,许多农村家庭功能逐步转移给社会,家庭保障功能也呈逐步削弱的趋势:土地保障功能虚化,厌老、弃老、虐老现象层出不穷,赡养官司不断,家庭保障重心转向下一代等等,甚至还有些农村家庭经受不住任何风险的冲击,“就像一个人长久地站在齐脖深的河水中,只要涌来一阵细浪,就会陷入灭顶之灾”。这种弱化趋势并不仅仅是伴随化、城市化和社会现代化到来而发生的,而且还包括有家庭本身经济负担能力下降等多种因素导致的保障能力的削弱。

二,目前制约我国家庭保障机制的主要因素

(一)农户负担过重
  在总体上,农民的税费自1997年以来持续下降,“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也确实取得了实效,据国家局2002年4月23日公布的调查结果显示,2001年农民税费负担人均91.2元,比上年少4.3元。但是,“减负”并没有从根本上消除农民负担,“减负”中有三个问题仍要引起重视:一是以农业收入为主的地区和农户负担没有减轻,2001年,中部地区农民人均税费负担比全国平均水平高出32.2元;二是收入越低负担率越高,人均收入在872元以下的低收入户人均税费负担为70.1元,占当年纯收入的比重为8.6%;三是缴纳第一产业生产税增加,2001年,农民缴纳村提留、乡统筹和其他各种收费均有所下降,而缴纳第一产业生产税却比上年增加了7.3%。加重农民负担实际是对农民剩余的剥夺,从全局上看,这种剥夺归根结底是对社会福利的损害和对“社会剩余”的侵蚀。

(二)社会结构变迁的压力
  首先,农村老龄化水平的提高,已经使农村老人的赡养问题凸显出来。“未富先老”现象普遍存在。2000年人口普查资料表明,农村人口的老龄化水平已经超过了城镇,农村为7.35%,城镇为6.30%。人口的流动和户籍制度的改革,城市对农村剩余劳动力吸纳能力的提高,城市打工和做生意的比较收益的刺激,使农村有较高文化程度的青年入口,越来越多地移居到了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