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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建设投资项目绩效审计分析

新疆建设投资项目绩效审计分析
摘要:先容了建设项目投资绩效审计的现状,并从理性的角度分析了建设项目投资绩效审计中存在的题目,提出了完善建设项目投资绩效审计的建议。
  关键词:建设项目投资;绩效审计
  
  1 建设项目投资绩效审计概述
  
  建设项目投资绩效审计是审计职员对建设项目投资活动和结果进行综合系统的审查、分析,对照一定的标准,综合评价项目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现状和潜力,提出进步项目效益的建议,促进建设单位加强治理和进步效益的活动。建设项目投资绩效审计的实质是指对建设项目的经济性、效任性和效果性进行审计。所谓“经济性”。是指在充分考虑工程质量的条件下尽量减少投资本钱,即少支出;所谓“效任性”,是指项目建设与其所用的资源(如:土地、建筑材料、机械、人工等)之间的关系,即一定的投进所能得到的最大产出,或一定的产出所需的最少投进,即支出公道;所谓“效果性”,是指项目的预期结果和实际结果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项目在多大程度上达到政策目标、经营目标以及其他预期效果,即支出公道。
  
  2 新疆建设项目投资绩效审计的现状
  
  (1)审计理论研究落后。
  近几年随着人们对建设项目投资绩效审计重要性熟悉的进步,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审计界专业人士都开始注重对投资绩效审计方面的理论研究,在翻译国外的.学术论文方面作了一些工作,但离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系统、完整的理论体系还有一定的差距。客观的说,我国投资绩效审计理论研究水平目前还处于一个较低层次,其局限性具体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①理论研究的广度、深度及力度不够。从现有的成果看,就事论事的居多,对建设项目投资绩效审计的标准、方法、手段等具体题目缺乏深进研究,且大都是在常规财务审计理论之前冠以“绩效”两字,再加进一些财务治理方法、经济活动分析方法等。
  ②缺乏必要的实证研究及其成果。相当一部分学者发表的有关投资绩效审计的文章都主要是鉴戒国外的具体案例和参照国外的一些做法,缺乏国内相关实证研究,使我国投资绩效审计的理论研究水平只停留在表面层次,质量不佳。
  (2)法律法规滞后并且审计标准尚未出台。
  审计机关开展投资绩效审计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有效的法律保障。目前,只有《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审计署第3号令)第22条规定“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对国家建设项目投资效益进行审计时,应当依占有关经济、技术及社会、环境指标,评价国家建设项目投资决策的有效性,分析影响投资效益的因素”。除此之外,尚未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保证审计机关开展建设项目投资绩效审计工作,审计法对审计机关开展投资绩效审计的授权、审计报告的报送对象和法律地位等方面尚无明确规定;审计署颁布的38个规范中基本不涉及投资绩效审计。法律法规的缺乏制约了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开展建设项目投资绩效审计的进程。而且由于种种原因存在的条块利益、部分利益、地方利益的冲突,更是加大了开展真正意义上的绩效审计的难度。
  (3)建设项目前期建设程序执行情况的审计力度不深。
  尽管开工前审计制度已经执行了十多年,但审计署于1992年出台的开工前审计暂行办法并未真正将项目的决策公道性纳进建设项目投资审计范围,对盲目上马的工程项目缺少审计监视,尤其是一些“政绩工程”,损失严重。同时,开工前审计对建设项目前期建设程序审计的规定比较笼统。往往项目在进行开工前审计时,已经完成了勘察与设计工作,由于开工前审计在对勘察设计单位的选择方面未按招投法的规定而相应做出规定,导致勘察设计质量缺少审计监视。开工前审计对资金来源的公道性方面的规定也不全面,尤其是在对银行资金用于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时,审计很少涉及对项目还贷能力的评估。
  (4)对建设项目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处罚不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