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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依据:特殊规定

计税依据:特殊规定

特殊规定
1、自产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
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
(财税字[1996]79号)
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有的,也应作为收入处理。
2、关于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处理问题
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成工程成本。
3、对企业接受捐赠及出售捐赠物的处理问题
可将接受的捐赠收入转入企业资本公积金,不予计征所得税。(国税发[1994]132号)
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出售该资产或进行清算时,若出售或清算价格低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若出售或清算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字[1997]77号)
4、关于债券利息征税问题
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购买财政部发行的'公债利息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计委发行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应照章纳税。
(摘自财税字[1995]81号)
5、对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应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税字[1996]77号)
6、关于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
各级福利彩票发行机构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其福利彩票发行收入,自2000年1月1日起,全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国税发[1999]100号)
7、企业出口退税款税收处理问题
(1)企业出口货物所获得的增值税退税税款,应冲抵相应的“进项税额”或已交增值税税金,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2)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产品,凡按[93]财会字83号,在计算消费税时做“应收帐款”处理的,其所获得的消费税退税款,应冲抵“应收帐款”,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外贸企业自营出口所获得的消费税退税款,应冲抵“商品销售成本”不直接并入利润征收所得税。(国税函[1997]21号)
8、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的处理
(1)纳税人如果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中减除折扣额。
(2)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所得在所得税前列支。(国税函[1997]4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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