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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短期融资券的会计处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依照《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下面是短期融资券的会计处理知识,欢迎大家阅读与了解。

有关短期融资券的会计处理

一、准则相关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

1、应付债券的核算对象为: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长期资金而发行的债券本金和利息。

发行 1 年期及1 年期以内的短期债券,在“交易性金融负债”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2、短期借款核算对象:本科目核算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1 年以下(含1 年)的各种借款。

3、交易性金融负债核算的对象:本科目核算企业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4、整理于2010年准则讲解: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金融负债,企业应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负债:

1、承担金融负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

2、金融负债是企业采用短期获利模式进行管理的金融工具投资组合中的一部分;

3、属于衍生金融工具。

二、综合分析:

1、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2、短期融资券虽然期限在一年以内,但一般不是交易性金融负债,还是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其他金融负债。因为从其持有意图看,并非意图通过短期内出售变现而从价差收益中获利。并且这个并与短期借款核算的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款项属性也不一样。

3、故而短期融资券不应该在应付债券核算,也不应该在交易性金融负债核算,同时不应该在短期借款核算。

三、会计核算

在陈版的回复中(详见之后整理),我们可以看出,建议企业新建一个核算科目进行核算——“应付短期债券”,核算的方式与一般的“长期应付债券”类似。报表列报至“其他流动负债”。

一般的长期应付债券的会计核算(来源网络整理):

①发行债券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债券——面值

应付债券——利息调整(或借记)

②资产负债表日

借:在建工程、制造费用、研发支出、财务费用等

贷:应付利息

应付债券——利息调整(或借记)

对于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应通过“应付债券——应计利息”科目核算。

③长期债券到期,支付债券本息

借:应付债券——面值、应计利息(或应付利息)

贷:银行存款

应付债券——利息调整(或借记)

四、陈版答疑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论坛

整理内容:陈版回帖

1、问:因为短期融资券期限在一年以内,是不是发行短融的直接中介费用,可以一次性计入财务费用,在其他流动负债里面直接放面值就行,对吧。不用像应付债券那样设置利息调整?

陈版回复:短期融资券属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其他金融负债”,其直接相关的发行费用应当计入其“利息调整”,在其存续期间摊销,计入各期利息支出。只有当发行费用对财务报表整体的影响显著不重大时,才能基于重要性原则接受将其一次性计入损益的处理。

2、问:企业通过银行发行的短期融资券(一年期),新准则下能否记入“应付债券”科目(准则指南上说,应付债券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长期)资金而发行的债券本金和利息)?如不能记入,该列报在哪个科目呢?

陈版回复:可以增设一个“应付短期债券”科目。报表上也可以单设项目列报(如果增设报表项目不方便的,可以放在“其他流动负债”中,同时附注披露具体内容)。 短期融资券虽然期限在一年以内,但一般不是交易性金融负债,还是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因为从其持有意图看,并非意图通过短期内出售变现而从价差收益中获利。

3、问:我现在碰到一个问题不知道该如何处理,即上市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支付给承销商的承销费用该怎么处理? 我个人认为这是与短融发行直接相关的费用,应当在短融成功发行时立即确认费用(财务费用?),但我搜索到一些上市公司的处理如下:发行费用按月摊销,冲减短融账面价值,这是一种不确认损益的做法,不知道是否妥当?

陈版回复(回帖时间为2011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第三十一条规定:交易费用,是指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新增的外部费用。新增的`外部费用,是指企业不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就不会发生的费用。交易费用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公司、券商等的手续费和佣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不包括债券溢价、折价、融资费用、内部管理成本及其他与交易不直接相关的费用。

由于应付短期融资券属于以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负债,因此承销费等直接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应付短期融资券的初始计量金额内(相当于作为折价),并在存续期间按实际利率法摊销,作为利息费用的调整。如果影响不大的,也可使用直线法摊销。

4、问:公司在2011年1月29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了一期短期融资券,发行金额20亿元,票面利率2.84%,期限365天,发行价格100元/百元,公司在2月1日收到上述款项,同时支付了包括承销费在内的发行费用900万元。在2月1日和12月31日应如何进行具体账务处理?

陈版回复:可以设置“应付短期融资券”或者“应付短期债券”科目核算。这也是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各环节的会计处理与一般的长期应付债券都比较类似。报表上可将“应付短期融资券”或者“应付短期债券”科目的余额列报为“其他流动负债”。

CP:短期融资券

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1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发行条件:

1. 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 具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一个会计年度盈利;

3. 流动性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

4. 发行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

5. 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6. 近三年发行的融资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

7. 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募集资金的使用偿付管理制度;

8.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9. 待偿还融资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发行优势:

1. 信用担保,无需抵押;

2. 协助企业偿还到期较高成本贷款;

3. 补充企业经营性现金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4. 申请发行的门槛较低,发行流程简单。

标签:会计 融资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