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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与普通证券交易和卖空交易的区别

融资融券具体来说,就是指以抵押保证金的形式从证券公司借取资金或者证券进行市场交易。

融资融券与普通证券交易和卖空交易的区别

  

(一)融资融券交易与普通证券交易的不同之处

融资融券交易与我们熟悉的普通证券交易相比,主要有以下三点不同之处:

1.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买入证券的时候,必须事先具有足额资金;卖出证券的时候,那么应当有足额证券。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则不同,投资者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上涨而手头没有足够的资金的时候,能够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下跌而手头没有证券的时候,那么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卖出。

2.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的时候,其与证券公司之间只存在委托买卖的关系,因此不需要向证券公司提供担保;而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时候,其与证券公司之间不仅存在委托买卖的关系,还存在资金或证券的借贷关系,因此还要事先以现金或证券的形式向证券公司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并将融资买入的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资金交付证券公司,作为担保物。

3.投资者进行普通证券交易的时候,风险完全由其自行承担,能够买卖所有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而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时,若不能按时、足额偿还资金或者证券,还会给证券公司带来风险,因此,投资者只能在与证券公司约定的范围内买卖证券。

(二)融资融券交易与卖空交易的不同之处

针对市场上出现的`“融券交易=卖空交易”的理解,熟悉此项制度设计的有关权威人士认为,融资融券交易与卖空交易是有区别的,“融券交易”并不等于“卖空交易”,中国尚未建立一些境外市场上存在的卖空交易机制。

现阶段,中国市场上的融券规模将远远小于融资规模,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推出之后,市场料将主要表现为资金量增加。

1.不可简单理解融券为卖空

一些国外市场上存在的“卖空”机制,是指投资者若预期未来证券价格将会下跌,那么在手中没有证券的情况下,首先进行卖出交易,然后再借入相关证券。而中国即将推出的业务试点中的融券交易,则要求投资者先借入股票再卖出,卖出的前提条件是投资者证券账户中要有真实股票,不得先卖空,再借入。

同时,一般意义上的卖空行为,必须获得交易机制的允许。当前中国尚未建立卖空交易机制,即使在融资融券试点推出之后,暂时也不会建立这种交易机制。比如,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投资者进行证券卖出交易时,其账户中一定要有真实的股票。在没有真实股票的情况下,不能进行卖出交易。中国的融券交易,要求投资者在有抵押、交纳一定数额保证金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向证券公司借券卖出。这种交易虽然存在一定的卖空特征,但因抵押担保机制的存在,事实上类似于信贷行为,与一般意义的“卖空”决不可同日而语,也不意味着中国建立起卖空交易机制。

2.制度设计显著区别于卖空

中国融资融券业务的制度设计,从标的证券范围、担保品范围到交易规则,都显著区别于一般理解的卖空制度。在现阶段融券业务对市场的影响不太大,不会出现大规模做空,融券规模将远远小于融资规模。假如将融券业务理解为看跌因素,将融资业务理解为看涨因素的话,则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推出以后,融资将远远多于融券,看涨因素远远大于看跌因素。

具体来说,中国融资融券业务制度设计中,对担保品、标的证券范围和交易杠杆比例都有严格规定。其中,担保品包括一部分可流通证券以及一定级别以上的债券等资产,计算担保品价值时,需参照一定的折算率。就融券业务来说,可进行融券交易的标的证券范围极小,基本上限制在指数成份股内。在交易杠杆比例方面,相关业务规则已经确立了50%的初始保证金比例要求,同时,随着股价的波动,投资者还要满足维持保证金比例130%的要求,在一定时期需追加保证金。此外,投资者向证券公司融券还要承担利息,对融券者形成了一定的成本约束。上述制度设计,都对交易杠杆比例形成了直接和间接控制,融券做空交易的杠杆比例“很可能不到一倍”。

同时,在对试点券商资质进行评估的时候,监管部门重点关注了券商的净资本指标,这意味着试点券商的资金比较充裕,相当大程度上能够满足融资需求;同时,由于在转融通制度建立之前,只允许券商用自有证券开展融券业务,不允许券商相互借券,也不允许券商挪用客户证券,所以,可用于融券的证券数量非常少,客观上也限制了融券业务的规模。

3.融券做空报价必须高于前日价格

为了避免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出现市场操纵行为,监管部门设定了较为严格的监管规则,包括:融券做空的报价必须要高于前一交易日价格,交易所会对融券做空交易行为进行前端控制;单只股票融资融券的交易金额超过股票成交量25%的时候,要暂停该股票的融资融券交易,来限制投资者运用杠杆操纵股价;交易所能够在有明显的市场操纵和卖空迹象时,自主调整保证金比例与担保品折算率;监管部门还能够通过对证券公司进行窗口指导发挥导向作用;单个投资者买卖股票超过为5%,要举牌并遵守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交易模式/融资融券

在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中,包括证券公司向客户的融资、融券和证券公司获得资金、证券的转融通两个环节。这种转融通的授信有集中和分散之分。在集中授信模式下,其由专门的机构例如证券金融公司提供;在分散模式下,转融通由金融市场中有资金或证券的任何人提供。

1、分散信用模式。

投资者向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由证券公司直接对其提供信用。当证券公司的资金或股票不足时;向金融市场融通或通过标借取得相应的资金和股票。这种模式建立在发达的金融市场基础上,不存在专门从事信用交易融资的机构。这种模式以美国为代表,香港市场也采用类似的模式。

2、集中信用模式。

券商对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同时设立半官方性质的、带有一定垄断性质的证券金融公司为证券公司提供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以此来调控流人和流出证券市场的信用资金和证券量,对证券市场信用交易活动进行机动灵活的管理。这种模式以日本、韩国为代表。

3、双轨制信用模式。

在证券公司中,只有一部分拥有直接融资融券的许可证的公司 可以给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然后再从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而没有许可的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客户的委托,代理客户的融资融券申请,由证券金融公司来完成直接融资融券的服务。这种模式以中国台湾地区为代表。

上述各具特色的三种模式,在各国(地区)的信用交易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选择哪种信用交易模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金融市场的发育程度、金融机构的风险意识和内部控制水平等因素。在我国证券信用交易模式的选择问题上,已经基本形成一致意见,即应采取证券金融公司主导的集中信用模式作为过渡,专门向券商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加强对信用交易的监管与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