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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全面推行居民大病医疗保险

为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障水平、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2015年以来,甘肃省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依托,在试点基础上全面推行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

甘肃全面推行居民大病医疗保险

据甘肃省卫计委介绍, 此次全面推行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保障对象为全省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所有参保(合)人员,凡是本年度个人住院自负费用累计超过5000元的患者,均可纳入大病保险范围,报销额度分段按比例递增,上不封顶。由承办商业保险机构在定点医院设立便民服务窗口,为患者提供即时结算服务,从而减轻患者就医负担,进一步放大基本医保制度的保障效应。

附:

甘肃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和《国务院医改办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4〕1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在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础上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切实解决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二、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统筹安排。坚持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的协同互补作用,加强制度间的衔接,最大限度提高城乡居民大病救治保障水平。

(二)政府主导,专业运作。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监管指导。发挥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支持承办大病保险,强化市场机制作用。

(三)责任共担,持续发展。强化社会互助共济的意识和作用,形成政府、个人和承办商业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按照保本微利、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完善大病保险承办机构准入、退出和监管制度,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筹资机制

(一)筹资标准。2015年起,参加全省城乡居民医保(包括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参保(合)人员,以人均30元标准统筹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资金。随着保障水平和政府基本医保补助资金的增加,筹资标准可适当调整。

(二)资金来源。省级财政部门依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统筹地区当年参保(合)人数,按照筹资标准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中划转至省级财政大病保险资金账户,实行专账管理。

(三)统筹层次。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全省城乡居民按照“统一筹资标准、统一报销比例、统一实施方案”原则,享受平等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