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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必备款项

合同法2.83W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必备款项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用人单位的名称是指用人单位注册登记事所登记的名称是代表用人单位的符号,用人单位的住所是用人单位发生法律关系的中心区域,劳动合同文本中要标明用人单位住所的具体地址。有两个以上办事机构的。以用人单位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要注明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必须在劳动合同中写明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和其它有效证件号码,劳动者的'姓名以户籍登记,劳动者的住址以其户籍所在的巨著地为住址。其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址。

 3.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定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4.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一般包括劳动者从事的劳动工种。岗位,和劳动定额,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等。这是劳动者可能提供劳动的具体内容,是劳动者判断自己是否胜任该工作,是否愿意从事该工作的关键信息。工作地点是指劳动者可能从事工作的具体地理位置。工作地点与劳动者的生活密切相关,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是在工作地点,劳动者生活则在居住地点,这2个地方的距离,决定着劳动者上下班所需时间,进而影响劳动者的生活,这也是劳动者判断是否订立劳动合同的必不可少的信息,因而是用人单位必须告知劳动者的内容、目前我国实行的工时制度主要有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三种类型。

①标准工时制也称标准工时制,一般职工从事工作的时间的制度。立法确定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是标准和基础,是其它特殊工时制度的计算依据和参照标准。标准工时制中的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标准也在不断发展和提高。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显然在这里每周工作时间的上限多了四个小时。如果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时间每周超出40小时但不足44小时,不作为延长工作时间处理,但是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改正。因此,虽然这在四个小时内用人单位不须向员工支付加班工资,但这只能作为特殊或偶然的情况对待,用人单位不应将每周工作四十四小时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基础,如果这样做了,劳动部门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改正并按每周工作四十小时的标准执行。

 ②不定时工作是一种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能受固定时数限制,而直接确定职工劳动量的工作制度。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参照标准工时制核定工作量并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③综合计算工时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者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分别以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如建筑、旅游等岗位。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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