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动手脚雇佣廉价劳动力
从劳动监察部门获悉,根据对受理的群众举报投诉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案件总结发现,不少是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为由,通过四种形式侵害劳动者权益。
“遥遥无期”的试用期
从杨浦职介专家孙海芳处了解到,一些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常常会在“试用期”上动脑筋。才半年合同,试用期却有3个月。利用试用期的低薪“了解”得没完没了。
解答:《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永不留用”的试用期
目前有部分企业以各种理由告诉求职者试用期不合格,再以低廉的薪资继续招聘相同岗位。
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违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不代表企业可以为所欲为,在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不可无故辞退员工。
“超级低价”的试用期
某高校大四学生小吴找到了一份在培训学校代课的工作,进校时校方承诺每个月肯定有2500元工资。可一个月后,小吴只领到了800元。此时,校方给出的.理由是小吴尚在试用期内。
解答:根据法律规定,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正式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目前,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为960元/月。求职者不要轻信企业的口头承诺。
“试过再签”的试用期
一些单位故意拖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从而达到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目的。
解答: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先试用再签劳动合同的做法本身就是违法的。只有签订了正式的劳动(聘用)合同,双方才可约定试用期,而不是在试用期满后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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