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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2017年高考加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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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2017年高考加分政策

  2016年山西高考加分政策:

地区摘要
教育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只保留5项,取消全国性鼓励类加分项目,地方性加分仅适用于本省所属高校,分值不超过20分。
北京烈士子女、荣立二等功以上退役军人加20分,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加10分,省级优秀学生、少数民族考生等加5分,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优先录取。
天津取消奥赛、科技类竞赛、市级优秀学生、重大体育比赛前6名、二级运动员、市级优秀学生干部、两次以上市级三好学生(其中一次须是高三获得)等7项鼓励类加分项目。
吉林取消学科特长生加分资格,取消地区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政策,暂时保留散居地区少数民族加分政策。
浙江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乡(镇)、民族村以外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我省所属高校(不含浙江大学、公安海警学院,下同)的,可以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2017年起取消这一政策。
福建取消"福建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和"填报省内高校部分农林类专业考生投档时加10分"2项地方性加分项目。保留"全国和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设区市及以上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或其子女"2项,分值为5分。
广西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总分加10分。2015年1月1日起,取消留学回国人员的随归子女考生加分等加分项目。
海南保留"农村人口独生子女"的加分项目,分值为5分,取消"二女结扎户考生"的加分资格。
新疆南疆四地州汉语言考生中,对目前未享受民族成份加分的各族考生,给予增加10分;对民考汉、双语班、汉考民考生中父母一方为维吾尔、哈萨克、蒙古、柯尔克孜、塔吉克、锡伯、乌孜别克、塔塔尔、达斡尔、藏、俄罗斯十一个民族的考生,调整至增加50分。
湖北在我省参加录取的外省籍随迁子女,享受教育部统一规定且我省实施的全国性优录加分政策,不享受我省地方性优录加分政策。
重庆2015年1月1日前,获得“市级优秀学生”、“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获奖者”、“全 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等活动一、二等奖者”、“体育尖子”奖励的高中毕业生,可加5分投档(报考艺术、体育类不加分)(2015年1月1日后获得的,不享受加分)
上海烈士子女加20分,2015年1月1日前获得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技能竞赛三等奖以上、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技能竞赛个人全能奖加5分。
山东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其高考成绩总分低于高校调档分数线10分之内的,可以向高校投档。山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其高考成绩总分低于省属高校调档分数线5分之内的,可以向省属高校投档。
河北取消侨眷高知子女加分项目和散居的少数民族考生加分项目,保留农村独生子女加分项目,加分分值不变,加分范围只适用于省内高校招生。
安徽2015年1月1日起,取消体育特长生加分、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加分、思想政治品德有突出事迹加分、科技类竞赛加分项目。
江苏烈士子女、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加10分。少数民族考生报考省属普通高校可加3分。
湖南少数民族自治州、县(含享受民族自治地方优惠政策待遇的县、区)和少数民族乡的少数民族考生、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烈士子女可以加20分。
山西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综合素质评价优秀的普通高中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2015年1月1日之前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的考生应届毕业生,投档时可加4分。
河南对各批(不含艺术、体育等提前批)第一志愿填报农、林院校的.考生,以及报考军队院校飞行与指挥专业的检测与政审合格考生,如生源不足,可在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分内投档。农村户籍的独生子女优先录取。
江西取消了体育特长生、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科技类竞赛等3项全国性加分项目,保留和完善"烈士子女考生"等5项全国性加分。
辽宁获得省级、市级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以及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人员子女报考辽宁高校加5分。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黑龙江 
内蒙古 
云南 
贵州 
四川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峨边县、马边县、米易县、盐边县、石棉县、北川县、平武县、汉源县、宝兴县、兴文县、宣汉县、叙永县、古蔺县、筠连县、珙县、屏 山县、荥经县,仁和区、金口河区(以下简称三州十七县两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本科第一批录取院校(含本科提前批执行本科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本科院 校,以下简称本一批院校)加25分,其他院校加50分;其汉族考生,报考本一批院校加10分,其他院校加25分。上述少数民族加分政策中加分分值超出20分的项目,原则上只适用于省内高校在川招生。
广东烈士子女加20分,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其他专科高校加5分,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汉族考生、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原扶贫开发重点县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高等学校可优先录取。
甘肃 
西藏进藏干部、职工在藏工作每满一年(截止时间为7月31日),其子女报考普通高校加1分投档。父母双方在藏工作,以工龄较长一方为准。加分最高不超过30分。录取与否由招生学校审查决定。
宁夏 
青海对连续在牧区工作15年以上、现仍在牧区工作的汉族干部职工子女和世居牧区的汉族群众子女,其户口在当地、从小学到高中全过程与当地少数民族学生接受同等教育条件者,增加10分投档。
陕西烈士子女在普通高校投档分数线下延20分投档,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在普通高校投档分数线下延10分投档。

山西高考加分政策及加分项目

4月10日山西省招考中心发布《山西省调整规范高考加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取消我省体育特长生、奥赛、科技类竞赛、省优秀学生等6项高考加分项目,保留2项高考加分项目。

取消和规范的6项高考加分项目包括:

1.体育特长生加分项目。在高中阶段获得“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前6名”“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考生,均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相关考生可选择报考高校高水平运动队招生,或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考试招生,或其他体育学类专业招生。

2.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考生的相关学科特长可作为自主招生试点高校优先给予初审通过的条件。

3.科技类竞赛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奖项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考生的相关科研特长和创新潜质可作为自主招生试点高校优先给予初审通过的条件。

4.省级优秀学生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

5.思想政治品德有突出事迹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对有突出事迹的考生,按照有关程序,高校可破格录取或单独考试录取。

6.省内地方性加分项目。取消我省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体育类考生等地方性加分项目。

《方案》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以后获得的以上6个相关奖项、名次、称号的考生,均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考生的相关特长、突出事迹、优秀表现等情况记入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或考生档案,供高校录取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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