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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

厦门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有新的调整,将由上年度的每人每年130元调整为150元。

厦门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

  

厦门市地税局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府【2017】12号),2017年度(2017年7月1日—2018年6月30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登记时间为4月4日—5月31日。为确保医保卡从新社保年度起(7月1日)能正常使用,参保人需在6月底前完成缴费。

办理银联委托代扣的参保人,5月底前需在银行卡上存足金额,地税部门将在6月4日—6月25日扣款。对个别扣款不成功的,地税部门将于7月4日—25日补扣。

错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期的参保人,可以补办参保手续。在校学生向所在学校申请补办参保及缴费,其他参保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补办。

值得一提的是,个人在厦的'社保缴费一卡通用户号一人一号,自首次参保产生后就终身不变。原在村居参保并办理委托的未成年人转学校参保后,已办理的缴费一卡通委托未撤销的仍然有效,无需重新办理。

此外,自2017社保年度起,在校学生的缴费方式,除原有的学校代缴模式外,新增“个人自缴”模式。

学校根据本校实际,自行选择在校参保学生的缴费方式。缴费方式为“个人自缴”的在校参保学生,地税部门将分配一卡通缴费用户号,由参保学生或家长办理缴费一卡通委托扣款手续。

据介绍,2017年4月4日前,市地税局将把所有在校参保学生的城乡医疗保险缴费方式由原来的“代缴”模式统一转化为“自缴”模式。要保留“代缴”模式的学校,需于2017年5月30日前,通过地税网站将“缴费方式”变更为“本单位参保”。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快城乡一体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切实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负担,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进行适当调整:

一、适当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从2017社保年度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年6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650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470元调整为500元,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30元调整为150元

二、扩大基本医疗保险健康账户的使用范围

为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健康账户资金的使用效率,从2017社保年度起,参保人员可使用本人的健康账户资金,用于缴交本人或建立了“家庭医疗共济网”的家庭成员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抵付退休时不足缴费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补缴费用。

三、适当提高外来从业人员门诊医疗保险待遇

从2017年1月1日起,适当提高外来从业人员门诊医疗保险待遇:连续参保不满6个月的,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的门诊医疗费最高限额从原来的200元调整至400元;满6个月不满2年的,从400元调整至800元;满2年以上的,从1000元调整至2000元。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