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濮阳养老保险双轨制最新政策解读
据了解,濮阳市自1987年开始启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09年又开始启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过30多年的改革发展和不断完善,已经建成统一的企业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人口达到210万。
但是,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仍然游离在养老保险制度之外。虽然1993年以来,我市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但由于缺少统一的制度设计,工作人员退休后的保障方式没有本质上的改变,“双轨制”的矛盾依然存在。
濮阳市人社局有关负责同志介绍,建立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全市城乡养老保险真正意义上的制度全覆盖,对于加快形成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这次改革的范围和对象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首批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的单位范围是: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的人员范围为:符合单位参保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内人员;符合单位参保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中,改革前已按机关事业单位退休政策办理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
根据有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在缴费比例方面,单位按本单位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的20%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今后按国家统一规定计息。
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分为两部分:一是基础养老金,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市人社局有关负责同志介绍,这样规定,与原来按“最终工资”分档确定退休费相比,能够更全面地体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
这次改革,以2014年10月1日为界。
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继续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退休时养老金按改革后的计发办法计发,即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之和。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改革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在按改革后实际缴费计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上,对“视同缴费年限”计发过渡性养老金。为实现“中人”的待遇衔接,这次改革设定了10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基本可以保证原有待遇不降低。
根据国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不包括已退休人员)建立职业年金。缴费比例是单位8%、个人4%。财政全额供款单位的缴费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息,退休前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一次性做实。工作人员退休时,依据其职业年金积累情况和相关约定领取职业年金。
养老保险双轨制正式终结
1月14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方案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与企业相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单位和个人缴费,改革退休费计发办法。
随着改革方案公布,中国养老“双轨制”正式终结,近四千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将告别“免缴费”时代,开始按工资的8%缴纳养老保险,按工资的4%缴纳职业年金。
截至2012年底,我国公务员总数达到708.9万人;目前,全国共有事业编制人员3153万人。合计接近3900万人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养老保险改革的重要群体。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我国公共政策的制定者、执行者,也是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者。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关于自身待遇会不会降低?对此,官方曾明确指出,“改革的一个基本原则是确保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待遇水平不降低。”改革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的原则,处理改革前后退休人员待遇水平的平稳衔接。由此可见,“并轨”,并不意味着待遇水平的降低。同样,“并轨”也不等同于“制度融入”以及“各群体待遇拉平”。
虽然养老金待遇总体上不会大降,但对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来讲,由于个人要承担占工资8%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占工资4%的职业年金,其工资收入势必将会减少,因此,涨工资成为了公务员群体的普遍诉求。
一位在北京工作的公务员就对记者表示,“让公务员缴纳养老保险可以,但我们的工资这么低,能给我们先涨工资吗?”
并轨后,不同性质单位和各类岗位的基础养老金将趋同,待遇差别主要体现在与单位效益和个人绩效直接挂钩的职业年金。个人贡献的多少与将来的待遇产生关联。而所谓职业年金,是指公职人员补充养老保险。职业年金既不是社会保险,也不是商业保险,而是一项单位福利制度,是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薪酬福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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