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产假最新规定
2017年产假有何最新规定呢?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2017年产假最新规定
一般规定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4]
广东省规定
1、基本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30天;
3、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
4、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5、自愿生育独生子女的,增加35天;
6、晚育的,增加15天;[5]
7、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允许有一至两周的适应时间,使其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办理。
上海市产假规定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产假: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第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八十三天。
第二、难产假。剖腹产、[4]ⅲ度会阴破裂增加15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第三、 晚育假增加30天;
第四、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产假需提供的证件
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独生子女证全称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
按国家规定正常生产的女职工有权力享受产假、哺乳假,应视为正常出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苛扣其工资、福利、补贴以及考勤奖金,不影响晋级、调工资,并计算其工龄,反之则违反国家劳动法,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可到相关部门举报并申请劳动仲裁。
河南省产假规定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1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1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章第三十三条规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8天+30天/15天(晚育)+15天/30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如上海市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产假98天是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的
晚育假,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处理。例如,广东省为15天,上海市为30天。晚育假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 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
延伸阅读
1 生育保障取消“计划生育”歧视
旧法规规定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然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取消了计划生育歧视,意味着超生的员工也可以享受产假及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以员工超生为由解除劳动关系。[3]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委员张帅认为这是立法进步,此前该条备受诟病,因为无论什么原因,女职工生育保障应当是平等的,不过他亦认为,中国有现实的状况,该条被删除,是否意味着其他有关的规定就不适用,尚不能如此理解。
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出台后,不少地区出台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只规定了当事人缴纳社会抚养费和给予当事人处分的规定,但地方法规则规定的惩罚更多。如北京市规定,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
2 “痛经假”未纳入立法
张帅透露,2009年时的草案,尚有对女性经期的保护,比如规定痛经的女职工一个月可以有1到2天的休假。
征求意见稿已经没有了这个规定。张帅认为,立法规定经期保护并没有什么障碍,他建议法律恢复关于痛经女职工休假的规定。
张帅回忆,2009年座谈会上,医学专家们都认为痛经的特殊保护具备医学根据。而对比国内外的立法,这已经是国际上通行的立法规定,国内也有湖北的地方立法进行了规定,对女职工月经或痛经不能正常工作的,经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用人单位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息。
张帅分析,征求意见稿没有经期休息的规定,可能是因为有人担心这会成为一个请假的借口而影响正常工作,不过他认为按照湖北省的规定,可以有效地防范这种问题。
3 单位支付生育费或引发歧视
针对女职工生育的费用和待遇保障,征求意见稿规定,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张帅直言这在北京就有问题,没有北京户口的不能参加生育保险,这意味着用人单位要承担巨大的'开支,单位愿不愿意出这个开支?如果都用这条去找单位,用人单位就会不招女职工,至少不招没有本地户口的女职工。
张帅认为,立法部门尚需考虑各方利益的平衡,该条规定本是为了保护女职工,但可能会引发新一轮的职业歧视。
禁止对女性进行性骚扰只有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有规定,张帅呼吁条例增加对女性职场禁止性骚扰的规定,中华女子学院法律系教授刘明辉亦强烈呼吁。
张帅从代理的案件中发现,一旦发生性骚扰,侵犯的不仅是女性的人身权,最直接的是与她的劳动关系联系,是对劳动权益的侵害,比如上司对下属、同事之间,接着就是女职工的工作保不住了。
对于具体的立法建议,张帅的团队曾选择一些大企业做过防范性骚扰的项目,帮助企业制定防范性骚扰的内部机制,如投诉机制、处理机制、解决方案,结论是具有很好的可行性,而立法需要明确雇主责任,包括要求用人单位在培训中要培训禁止性骚扰的内容,内部建立防范性骚扰的制度,将会在事前就会解决很多性骚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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