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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产假新规定2017

产假如何休?产假待遇如何?这是很多准妈妈很关心的话题,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深圳市产假新规定2017吧!

深圳市产假新规定2017

近日,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自市人大常委会公告之日起废止。

《条例》废止后将带来两大变化,一是深圳妈妈产假将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的政策执行,正常可休178天,难产和多胞胎等特殊情形则在此基础上增加,深圳独有的“15天晚育假”取消;二是《条例》废止后,深圳将出台细化的管理办法,独生子女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有望获得更多优待:政府出资为独生子女家庭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制度,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在入住公立养老机构、申请保障性住房、家庭医生服务方面获得优先安排。

深圳《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方便了深圳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条例》废止后,深圳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细化操作性规定,并做好新旧政策衔接,深圳市政府相关部门将加紧推进出台《深圳市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办法》,届时,会细化规定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独生子女家庭优待奖励政策、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以及委托街道办实施行政处罚等内容。

其中,对于独生子女家庭,政府拟出资为其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对于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安排其入住公立养老机构、申请保障性住房、获得家庭医生服务。

《条例》废止后,“已婚妇女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享受15天晚育假”的规定也不再执行。深圳妈妈休产假将执行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不论一胎、二胎或其他情形),可享受正常产假98天+奖励假80天,共178天。

如果有难产、多胞胎生育等特殊情形,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因《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经增加80天奖励假,故《深圳市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办法》将不再对产假作规定。

如果3月21日前已经在休产假当中的,可按生育当时的产假规定继续执行。

标签:产假 深圳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