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包岗位offer被取消,谁来赔偿
我和某世界五百强X公司谈妥了一个项目的职位,却在上班前被告知取消offer了。X公司的态度是他们通过外包项目来进行招聘的,所以他们不担任何责任,让我直接联系猎头公司。而猎头公司说:要不赔偿我半个月的工资,要不让我签订一年合同拿本地最低薪资。
更令人头大的是,我已经按约定辞职了,原来的公司回不去了,新公司又上不了班;原来公司的年终奖金泡汤了,新发出的求职信石沉大海。我应该怎么办?X公司该不该对我的offer负责?offer取消后的赔偿金额度怎么算?
《劳动合同法》中对于劳动合同签署前的缔约义务没有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来处理。所谓的Offer,其本质是一个要约。《合同法》第十四条明确,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公司向应聘者发出offer,意思就是希望与应聘者订立劳动合同。
《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你已经为签署劳动合同辞去了原单位的工作,说明已经为履行劳动合同作了极为重大的一个准备。所以offer已经不可撤销。
那不可撤销的offer还是撤销了,怎么办呢?《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所以,公司应当对你的损失给予赔偿。
说到这里,似乎很简单,X公司跑不掉啊!但是,你却忽视了offer的责任承担是offer的发出方,而不是职位的提供方。这份offer真的是X公司亲自发出的吗?
X公司是一家知名大公司,他们不会犯如此低级的错误。据笔者对你描述内容的分析,之所以他们认为自己没有责任,是因为你这个职位根本不是X公司直接录用,而只是一个劳务派遣的职位。X公司表示他们是外包项目已经点明了这一性质。
所谓劳务派遣是指,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署派遣协议,由派遣公司根据用工单位的需求派遣劳动者,为其提供服务。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签署劳动合同,发放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没有劳动关系。
你可以看一下offer,到底由是哪个公司盖的章,由哪个公司的人签的字?是否有X公司公司的任何证据呢?
此外,笔者认为你是劳务派遣的职位,还有一个重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这种处理方式和猎头与你说的签合同,拿最低工资的处理方式一模一样,毫无二致。正因为他们知道有这个你无法接受的法律兜底,才会肆无忌惮得提出赔偿半个月工资的解决方案,逼迫你不得不接受。
你这个案例向大家敲响了警钟。以往,大家都落下一个深刻的印象,拿不到offer不能擅自离职,以免损失。现在看来,即使拿到offer,也要注意是谁发出的,否则也可能落得个两头没着落的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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