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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企业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是企业与外部进行物流、资金流、信息流交换的基本形式。当前我国市场规则和秩序还不很规范,合同极易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企业就可能因此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搞好合同管理,是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最基本的要求。文章从分析目前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入手,提出完善和创新企业合同管理的建议。
1 我国企业在合同管理上存在的缺陷
据统计,我国社会经济营运因合同诈欺、三角债等诚信缺失所产生的成本约占每年GDP比重的10%——20%,其中因为合同诈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55亿元,逃避债务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1 800亿元,产品质量低劣和售假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约2 000亿元。而在合同履行方面,我国91.4%的企业不同程度存在合同纠纷,其中7.1%的企业合同纠纷为10起以上。这说明信用缺失正越来越成为一些企业经营中的潜在风险,严重威胁了企业合同履行的安全。但我国企业在合同管理上特别在信用管理方面还存在很多缺陷,不少企业的信用管理体系至今仍属空白。具体表现在:
(1)一般仅注重合同的静态管理,而忽视合同的动态管理
企业在签订合同前,虽然注意审查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信和履约能力,但一般是从对方当事人以往履约行为和注册资本、生产规模等方面进行审查的。而合同的履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包括签约、交货、验收、结算等环节,对方当事人的资信到底如何,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体现出来的,对方当事人以往履约行为和注册资本、生产规模等方面仅仅能反映其过去的资信状况,当事人过去的资信和履约能力强并不能证明其对当前签订的合同履约资信和能力就高,因此,注重签约时对方当事人的资信调查和合同文本的审查,而忽略合同从签约、交货、验收到结算等环节的管理,是无法作好合同管理工作 ,也无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2)企业的信用管理体系先天不足
一些企业高级管理者和财务主管人员信用意识仍然薄弱,对现代企业必须具备的信用管理特别是如何防止合同诈骗和纠纷缺乏足够的了解和认识,出现授信不当和对合同履行计划缺乏管理等现象,使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埋下了一定的信用风险。也有一些企业尽管对企业信用越来越重视,但具体管理仍不得要领,对合同诈骗和纠纷的预防束手无策,以报案和诉讼为唯一手段。有的企业为避免合同诈骗虽然也想利用现行法律武器中担保的措施,但具体实施中要得到完全满意的担保物或担保人十分困难。
(3)企业合同管理跟不上时代步伐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网络经济的发展,企业在采购、产品销售等方面将越来越依赖网络,其在签约前和履约过程中对对方当事人资信和履约能力的审查将越来越困难,如果企业仍停留在传统的合同管理模式上,是根本无法生存下去的。
2 企业合同管理制度创新
企业要在市场经济的大海中不被淹没,除了注意尽其所能考察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动机、目的和履行合同能力外,还要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纠纷处理等环节的管理工作中有所创新。
(1)签约时对合同结算方式的创新
先付款后交货往往是卖方梦寐以求的,但买方担心货款被骗,因此这种结算方式在买方市场下往往难以做到。货到付款是买方梦寐以求的,但卖方担心货物被骗,往往要求提供担保,这给交易的成功造成种种障碍。在目前国内经济活动中诚信存在缺陷时,企业可在充分利用合同法和担保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维护自身权益的前提下,在一定条件下可在结算方式中尝试使用信用证的结算方式,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信用危机。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结算中常用工具,在我国以往仅见于涉外合同中,是一种由银行根据买方的请求和指示向卖方开出的一定金额的,并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由于一方的开户银行对该方的现金流和资信状况更为清楚,该方能从其开户银行开出信用证,说明其对合同中主要义务的履行没有障碍,合同能够得到更加顺利履行。
信用证主要适用于对方突然大量订货或对对方信用状况存在疑虑的其他情况。信用证可弥补担保法规定的各种担保方式不能普遍适用的弊病。与违约金和预付款相比,信用证可最大限度地防止合同诈骗的发生和三角债的存在。违约金或预付款往往被骗子用来作为麻痹对方的工具。
由于我国加入WTO后,企业之间的贸易活动国界更加模糊化,同时金融行业竞争将更加激烈,相信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介入和金融工具的创新,国内企业之间在经济活动中将越来越多运用国际惯例包括利用信用证结算,我国企业必须尽快学会运用信用证这一国际结算方式。由于信用证结算是利用银行信用来保障商业信用,在当前我国信用普遍存在缺失的情况下,采用信用证重建企业之间的商业信用尤有重要意义。
(2)签约后对合同风险管理的创新
合同签订后,卖方往往存在货款回收不畅的问题。企业间的三角债,使得企业大量资金被应收帐占用,形成理不清、剪不断的债务链,造成资金周转速度减慢,增加了企业成本,加大了市场风险,对于原本资金紧缺的小型企业更是雪上加霜,严重制约着企业的生产发展。企业可在签约后采用以下手段融通资金,防止三角债的困扰。
①保理
保理是针对企业应收帐款提供的一项金融服务,是由专门的保理商将企业之间应收帐单买下,然后代为收款和提供融资。企业不但可通过保理将其应收帐款的收款风险转移给保理商,依靠保理商的专业技能对客户信用进行分析和管理,确保将主要资源集中于研发、制造和销售等核心环节,而且可合理运用保理融资功能,保持企业现金流的稳定。我国目前交通银行等已把这一国际惯例引入国内,推出国内保理业务。
保理主要适用于资金融通困难的企业如中小企业和缺乏信用管理技能的大型企业。
②信用保险
信用保险是一种责任保证保险,是以信用交易中债务人的信用作为保险标的,在债务人未能如约履行债务清偿而使债权人遭受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向债权人提供风险保障的一种保险。目前信用保险仅包括进出口信用保险,国内买卖之间的信用保险尚未开展。相信随着金融保险业的进一步发展,客户需求的增加,利用信用保险规避债务人信用风险包括应收帐款风险存在可能性。
(3)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应对合同纠纷的发生
在订立合同后,企业还要密切跟踪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搜索相关资料,在对方违约包括预期违约时及时采取有效法律手段,避免和减少自身损失的发生,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目前合同法赋予当事人在对方有违约或其他侵犯当事人权益的行为时可行使抗辩权,追究对方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进行合同保全。
①行使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在发现对方有违约或预期违约的行为时,合同一方拥有不履行或中止履行相应义务的权利。目的是在对方违约时当事人可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损失的发生和扩大,以维护守约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当事人在合同中的角色不同,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如卖方在同时履行的日期根本无法供货,则买方在同时履行的日期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有权不支付货款。乘客未购票,航空公司可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有权拒绝其登机。卖方如得知买方正濒临破产,可要求买方提供担保并在买方不提供担保时行使不安抗辩权,不履行与买方签订的供货合同。
②及时追究对方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当事人一方的过失致合同不能成立时,有过失的一方应就他方当事人因合同成立遭受的损失承担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包括违背诚信原则的缔约过失责任和泄露商业秘密的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不同于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如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则是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合同成立后当事人的一种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合同约定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③合同保全
合同保全也称合同的对外效力,是指为确保债权人无特别担保的一般债权得以清偿,防止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时代债务人行使权利或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不当决定的一种制度。目的是保持债务人的偿债能力,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合同的保全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如债权人A得知债务人B的债务人C正进行破产程序,但B放弃申报债权,其行为将对A的权利造成损害,A可请求法院以自己名义代位B行使B对C的债权。债权人A得知债务人B将其财产无偿赠与或低价销售给C,B的行为将对债权人A的利益造成损害,A可请求法院撤销B与C的赠与合同或低价买卖合同。
(4)制定应对网络经济时代的法律对策
加入WTO后,我国关税大幅削减,进口原材料和产品的价格趋向降低,企业可通过国内、国际两个市场,融通技术、资金等我国企业发展中稀缺的资源,并从全球采购尽可能物美价廉的产品或服务,提供企业竞争力。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涵盖先进控制和优化控制技术、电子商务以及企业资源计划等在内的信息技术的发展,为企业实现全球采购、获得最佳的供应商和最好的产品价格提供可能性。电子商务已成为企业利用信息技术进行节能降耗、减员增效的有力工具,成为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和有效手段。但企业也要充分认识网络交易的安全性所存在的缺陷。为此,企业要在电子商务方面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完善工作,并积极推动政府部门和立法机关完善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在我国企业界还存在诚信缺失的情况下,企业要生存和发展,开拓市场获取利润固然重要,但如何保证权益不被侵害更是其基本功。为此,企业还要不断创新,充分运用各种法律手段规避和化解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风险,切实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

如何做好企业合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