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帐务处理
毕业论文2.65W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下简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收代缴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在销售时不再交纳消费税;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其由受托方代扣代交的消费税按规定准予抵扣。按上述规定,财政部规范了“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处理,现结合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就此作一简介: 一、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会计处理 委托方在委托加工时因发出的货物不同,其核算的科目是不同的:如发出的是材料,应通过“委托加工材料”科目核算;如发出的是自制半成品,应在“自制半成品”科目下增设“委托外部加工自制半成品”明细科目核算;如发出的是在产品,则应在“生产成本”科目下增设“委托加工产品”明细科目核算。因此而交纳的消费税也分别不同情况记入上述相应的科目。 委托方在向受托方提货时,按应支付的加工费和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借记“委托加工材料”(或“自制半成品——委托外部加工自制半成品”、“生产成本——委托加工产品”)等科目,贷记“应付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受托方应单独设置“受托加工来料”备查科目和有关的材料明细帐,核算其收发结存数额。按其取得的加工费收入、应交纳的增值税额和应扣消费税额借记“应收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 例:某A委托B企业(均为一般纳税人)加工烟丝,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为4000元,加工费800元(不含税价),B企业同类、同量烟丝的销售收入为8000元。A企业将烟丝提回后直接销售,已售7900元,烟丝的'加工费及B企业代交的消费税均未结算。 根据暂行条例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应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本例中受托方同类、同量烟丝的销售收入为8000元,因此受托方应按8000元为依据计算应代扣代缴烟丝的消费税,烟丝的消费税税率为30%,受托方应代扣代缴的消费税为2400元(8000×30%) A及B企业相关的会计分录为: A企业: 1、发出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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