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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固定资产具体准则的几点变化

浅论固定资产具体准则的几点变化
2001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了《准则——固定资产》,并要求于2002年1月1日起暂在股份有限公司施行。同时,也鼓励其他企业先行实施。《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的施行,对于适应主义市场的,规范企业固定资产核算和相关信息的表露,进步会计信息质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与原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相比,我们以为,与《企业会计制度》和原《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相比,《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在规范固定资产核算等有关方面具有以下几点新的变化。

  一、重新界定国定资产

  《企业会计制度》和原《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界定为: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从上述定义看,《企业会计制度》和原《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的内涵是按照列举法来界定的。这种,对于会计实践来说,简单、明了,一目了然,操纵性较强。但轻易挂一漏万,再加上将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确定为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也跟不上市场经济形势的发展。《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则将固定资产定义为,固定资产,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①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治理而持有的;②使用年限超过一年;③单位价值较高。

  二、增添了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

  《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按照会计要素确认、计量、处置、表露等方式,提出了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规定“固定资产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才能加以确认:(1)该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进企业;(2)该固定资产的本钱能够可靠地计量。”要求“企业在对固定资产进行确认时,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考虑企业的具体情形加以判定”。新增加的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既不同于行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作为核算依据”的核算标准,也不同于《企业会计制度》关于“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的定义。固定资产确认条件是在会计要素之一——“资产”定义基础上发展而来的。

  三、固定资产减值预备计提原因更加具体

  《企业会计制度》要求,“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当在期末时按照帐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帐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固定资产减值预备”。并且,计提固定资产减值预备的原因只规定“假如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帐面价值的,应当将可收回金额低于其帐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固定资产减值预备”。可见,这种固定资产减值预备计提的原因还欠具体。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第27条对此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企业应当于期末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如发现存在下列情况,应当固定资产的可回收金额,以确定资产是否已经发生减值:(1)固定资产市价大幅度下跌,其下跌幅度大大高于因时间推移或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并且预计在近期内不可能恢复;(2)企业所处经营环境,如技术市场、经济或环境;或者产品营销市场在当期发生重大变化,并对企业产生负面;(3)同期市场利率等大幅度进步,进而很可能影响企业计算固定资产可回收金额的折现率,并导致固定资产可回收金额大幅度降低;(4)固定资产陈旧过期或发生实体损坏等;(5)固定资产预计使用方式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企业计划终止或重组该资产所属的经营业务、提前处置资产等情形,从而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6)其他由可能表明资产已发生减值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