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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合同与纳税筹划

涉税合同与纳税筹划
市场是一种契约经济,各种交换行为的规范,是通过符合条款的经济合同加以约束和实现,从而维护权益,恪尽义务;然而,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交易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往往比较注重合同的格式,注重法律文书的表述方式,以避免日后合同履行过程中引起法律纠纷而往往忽视了合同与税收的关系,以致由于合同的原因垫付或多缴税款现象时有发生。因此,涉税合同必须注重纳税筹划,要求纳税人依法对纳税事宜作出事先安排并承担合理的税负,这是每个纳税人应注意的。

  一、采购合同

  在采购合同纳税筹划的问题上,一般要把握的原则是:尽可能延迟付款,善于利用“借鸡生蛋再还鸡”的技巧:具体来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去着手:未付出货款,先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使销货方接受托收承付与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尽量让对方先垫付税款;采取赊销和分期付款方式,使供货方垫付税款,而自身获得足够的资金调度时间;尽可能少用现金支付货款等等。

  二、销售合同

  产品销售收入实现时间,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早晚又为利用税收屏蔽、减轻税负提供了筹划机会。而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决定着产品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不同,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也不同,适用的税收政策往往也不同。在销售方式的筹划过程中,必须遵循以下一些基本原则:1.未收到货款不开发票。2.尽量避免采用托收承付与委托收款的结算方式,防止垫付税款。因为采取这两种结算方式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货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在赊销方式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中,避免垫付税款。4.尽可能地采用支票、银行本票和汇兑结算方式销售产品。5.多用折扣销售刺激市场,少用销售折扣刺激市场。根据税法规定,采取折扣销售方式,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那么可以以销售额扣除扣额后的余额为计税金额。税法为纳税人采取折扣销售提供了节税空间。而销售折扣是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因此,企业在确定销售额时,应把折扣销售和销售折扣严格区分来。6.把握好销售折让的税务处理。7.采用预收货款能为企业创造税收屏蔽效应。

  三、企业产权重组合同

  在企业合并行为中,应注意产权支付方式的选择问题,吸收合并时,兼并方既可以用现金支付,也可以用其证券(如普通股,公司债券等)支付。在国际税收实践中,如果兼并方用现金或其公司债券支付,则被兼并方股东收到现金时就要立即纳税。但如果被兼并方股东收到兼并方股票时可以免税,待股票出售后方损益,作为资本利得课税,而且世界上多数国家对其实行轻税办法。因此,支付股票对被兼并公司的股东而言,可以得到延迟纳税和减轻税负的优惠。不过,两种不同的支付方式也分别对应不同的折旧方法。如果兼并企业采用股票方式支付,那么兼并中取得的资产将按该资产原来的折旧基础计提折旧;如果兼并企业采用债券或现金支付方式,则兼并中所取得的资产将支付价格作为计提折旧的基础。一般而言,支付价格往往高于被兼并资产折旧基础上的账面价值,这个差额又会对企业税负产生重大。折旧额越大,应税所得越小,则企业就可少纳所得税,这就是“折旧抵税”的`作用。因此应该对两种支付方式的获利情况进行比较。当然以股票方式支付折旧基础帐面价值较高的资产是最佳选择。

  四、筹资合同

  企业的,离不开筹资活动,而对筹资方式的不同选择会对企业的纳税产生影响。从纳税筹划角度来看,企业内部集资和企业之间拆借资金方式产生的节税效果最好,机构借款次之,自我积累方式效果最差。这是因为:通过企业的内部融资和企业之间拆借资金,这两种行为涉及到的人员和机构较多,容易寻求降低融资成本、抵销纳税利润规模、提高投资规模效益的途径。金融机构借款次之,借款利息一般可以在税前冲减企业利润,从而减少企业所得税。自我积累方式由于资金的占有和使用融为一体,税收难以分割或抵销,因而难于进行纳税筹划。而且从税负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来看,自我积累资金要经过很长时间才能完成,同时,企业投入生产和经营后,产生的全部税负由企业自负。负债筹资则不一样,它不需要很长时间就可以筹足,投资产生效益后,出资机构实际上也要承担一定的税收,所以,负债筹资的财务杠杆效应主要体现在节税及提高效益资本收益率等方面。其中节税功能反映为负债利息记入财务费用抵减应税所得额,从而相对减少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