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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物立法初探

中国公物立法初探
摘要:公物法可以回进行政组织法、给付行政法、经济行政法、环境法、行政行为法或者公共设施法。不得违反公物命名目的、同等对待、利益衡量以及保障利用人正当权益是其不可缺少的基本原则.,基于我国国情,我国有必要制定《公物治理法通则》。其内容应当围绕公物公共用途的保护,结合公物治理行为的特点,重点规范公物治理行为。关键词:公物;公物治理法通则;基本原则;公共用途中图分类号:DF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 -0078( 2010)01 -030 -04我国公物立法目前采取的是分散、多级立法的模式,并且仅仅在公路、航道等少数领域制定了相关的规范,如《公路法》、《水法》、《航道治理条例》等。现行公物立法普遍存在的题目是,围绕公物公共用途保护而确立的一般规则没有得到体现,使用人和公物四周居民应当享有的权利缺乏系统规定,且严重缺乏防止公物治理权力滥用的.条款。由于缺少整体的思路来规范我国公物的设置、利用与治理行为,致使公物使用致害事故频发,公物使用贸易化、地方化、贵族化的现象严重,公物在实际生活中并没有能有效发挥其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积极作用,因此,尽快制定我国《公物治理法通则》就显得非常的迫切。为了推进我国公物立法的进程,本文首先对我国公物治理法的地位、基本原则进行探讨,然后结合笔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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