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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司非破产清算及其相关会计处理

浅析公司非破产清算及其相关会计处理
摘要:2008年以来,全球经历了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中国经济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的严重程度远远超出了许多人的预期,许多企业不得不选择解散。针对很多企业不重视公司清算,对中小企业如何进行清算和会计处理提出了意见,以求对非破产清算有个全面的认识和操作指导。
  关键词:非破产清算;会计处理;公司
  
  2008年以来,全球经历了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而中国也未能在这场全球的金融危机中独善其身,中国经济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的严重程度远远超出了许多人的预期,加上中国经济自身也在客观上面临着周期性调整,这些因素叠加,使中国经济面临着巨大的下行压力。由于资金链的断裂,许多企业破产,或不得不选择解散。而目前很多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不重视清算,并且在企业清算过程中不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只注销税务登记就认为完成了企业清算,公司即告终止。这种做法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也使企业清算失去财务控制,失去监管,给投资者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一、公司终止的原因和清算的分类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公司终止的原因有两种,一是公司解散。公司解散,是指已经成立的公司,因法定事由出现而停止公司的经营活动,并开始公司清算。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解散主要有以下原因:(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二种公司终止的原因是公司破产。公司破产是指企业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体适用《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破产清算不在本文讨论范围。
  公司的清算是指在公司面临终止的情况下,负有清算义务的主体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程序对公司的资产、负债、股东权益等公司的状况作全面的清理和处置,使得公司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 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归于消灭,从而为公司的终止提供合法、合理依据的行为。根据公司终止的原因不同,清算分为非破产清算和破产清算。
  
  二、公司清算的程序
  
  (一)成立清算组
  首先,公司要解散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一般由股东或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是在公司解散宣告后,接管公司、负责财产保管、清理以及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在清算期间,公司不能再独立从事民事行为,而由清算组代表公司从事对外事务。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清算组的职权主要有两大项,一是对外债权债务的了结,包括清偿债务,收取债权以及未完结业务的了结;二是对内剩余财产的分配,即清理公司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公司所欠的税款之后,将剩余的财产分配给股东。另外还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二)清算基准日的确定
  清算基准日是出现公司解散事宜,股东会同意终止经营活动的日期。现在许多企业虽停止生产经营却根本不急于清算,企业往往先注销了税务登记,之后的清算过程可能要长达几年甚至更长。清算基准日以后公司会计处理不再适用持续经营的会计假设。
  (三)清算通知与清算公告、债权登记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组核定债权后,应当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债权人。
  (四)清算财产的界定
  在清算过程中应该明确划分清算财产和非清算财产。清算财产包括:(1)清算开始时公司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2)清算开始后至清算终结前公司所取得的财产;(3)应当由公司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对于公司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权利人通过清算组收回。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由债权人以担保财产为限优先受偿,未受偿部分视同非担保债权。担保物价款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部分,属于清算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