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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档案管理权限

档案是一种特定的以一定的物质形式保存下来的客观物质,是人们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形成的,按照一定的要求收集、整理、保存起来的`具有查考和利用价值的文字材料、图表、画册和影音材料等。

人事档案管理权限

人事档案是以个人为单位,通过收集、鉴别、整理、立卷保存起来的记述和反映个人在社会生活中历史经历、思想品德、知识才能、领导水平、奖励惩罚、工作等情况的档案。

按国家政策规定,组织、人事部门所属的各级人才交流机构才有资格保存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后的人事档案,各种私营民营企业、乡镇企业、中外合资、独资企业都无权管理员工的人事档案,一般由委托的各级人才交流机构托管。毕业生也可以以个人名义委托人才交流机构托管人事关系。另外,各级人才交流机构,如省人才、市人才、各区人才等,它们的区别只是所属部门的不同,其它无任何区别。

人事档案,不管是以哪种形式,在哪里保管,在哪个国家,都是完全由政府部门或安全部门管理的。人事档案是一种记录,是通过合法手续获取并管理的。

根据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按以下办法划分人事档案管理权限。

辞职、辞退等流动人员在待业期间,其人事档案除原属省、市、县委组织部管理的,仍由省、市、县委组织部管理外,其余均由其流动前所在单位人事管理关系归属政府人事局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

不包分配暂时未落实工作单位和虽按国家任务招收,但未被录用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政府人事局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

应聘到外商独资企业、外国企业驻粤代表机构、乡镇企业、民办科研机构、私人企业的流动人员,其人事档案由政府人事局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

辞取、辞退、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及其他流动人员就业后,其人事档案由县以上全民所有制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管理,用人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不属于县以上全民所有制单位的,由用单位人事管理关系归属的政府人事局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