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拖欠工资怎么办?
问题:我在这上班,没有签劳动合同,现在回家结婚呀 .一共干了五个半月,每月工资2000,领了4500块钱工资,现在要走了,老板说只能给3000块钱工资,剩下3500块钱不给我,我应该怎么办?
解答:
你现在是否有证据能证明在这家公司工作,若是能,就去到劳动局下属的劳动稽查大队去投诉:
1.未签订劳动合同;
2.未购买社会保险;
3,恶意拖欠工资。
这三项对于企业而言均要受到处罚,你不但可以要回拖欠的工资,还可以得到未签订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还要给你补缴社保等。包括:
1、根据国家规定在仲裁或诉讼的时候,你可以要求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2、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双倍工资;
3、补缴社保;
4、不按照规定解除合同的,支付双倍的解除合同的补偿金。
法律依据: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相关法律法律规: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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